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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19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议会上院的司法功能。 长期以来,上院一直兼任英国的最高法院,行使着不列颠地区的最高司法权。在历史上,司法就是英国议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上院作为初审法庭有权审理贵族犯罪及弹劾案。经过无数司法实践,在议会司法权行使中,上院作为审判者的身份地位越来越明确。19世纪末的司法改革特别是《1876年上诉管辖权法》确立了上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的地位,现代上院的司法职责主要在于审理来自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19世纪下半叶形成的惯例,上院作为最高法院的职能不是由全体议员,而是由司法贵族履行的。由司法贵族组成的上诉委员会才是所有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法院的各类案件,以及苏格兰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国内最终上诉法院。 作为最高上诉法院,上院具有司法“导向”和“仲裁”功能,这从“塔夫河谷案”到“皮诺切特案”的一系列典型案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在英国法律制度内,如果存在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院的一个判决将会使其得到及时和彻底地解决,直到该判决被立法或上院自身推翻。上院通过判决、司法声明或确立或修正英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如遵循先例原则、自然公正原则等,其判决和对法律的解释具有约束所有英国的法院的效力。上院就某些涉及宪法制度的案件所做出的判决也成为英国宪法的渊源之一。上院的司法判决也受法官观念的影响。1939-1945年的战争时期及战后的十几年是司法保守的年代,而1963年上院对“里奇诉鲍德温案”的判决成为司法界由保守变为积极的转折点。 而在日趋多元化与复杂化的20世纪,上院常常要衡量不同的价值或利益,在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等发生冲突时做出仲裁。在每一个案件中,判决都取决于对各种公共利益的权衡比较。例如,在1985年“政府通讯总部”案件中,上院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支持了政府大臣。 在英国加入欧共体和《欧洲人权公约》之后,上院的司法功能也面临着冲击与挑战。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英国的判例法也会不得不做出必要的让步和改革,以缩小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体制上的差异。英国面临着是否或如何将“比例”原则、实体性正当期待和基本人权等审查方式引入司法审查体系中的技术性问题。欧共体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使得上院的宪法监督作用得到加强。上院还可以宣布国内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从而强化了司法的力量,司法与行政的平衡发生了变化。同时,《欧洲人权公约》及《人权法》使上院司法、立法同体的状态受到置疑。 尽管上院的司法功能一直在英国的法律体系、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上院具有立法与司法的双重身份,司法没有彻底地与行政脱钩,要求剥离上院司法职责的呼声也由来已久。布莱尔政府致力于上院改革,根据《2005年宪法改革法案》,上院的司法功能将转移到新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中去。这意味着一举废除上院与最高法院同体的熔权体制,设立独立于议会的、美国式的最高法院。对上院司法功能改革的核心是如何更好地维护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