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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在世界舞台上占据了至关重要的地位,世界人民的生活都深受影响。本文深入分析了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由来、理论基础、必要性与可能性以及法律规制,最后在此基础上指出了三点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提供借鉴。跨国公司所承担的人权责任至少应包括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责任、保护环境的责任以及保护劳工权利的责任。在提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之后,本文首先论述了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可以简单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人权本身的普世价值、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风险社会”理论、正义与秩序以及公司利害关系人理论。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不仅有理论基础,也存在着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当前国际社会中关于劳工权利和环境等问题的严重性迫使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国际活动主体都不得不去面对和解决人权问题;其次,跨国公司承担起人权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再次,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也是公司自身发展的需求,顺应了公司内部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最后,跨国公司具备强大的经济实力,具有承担人权责任的能力。在具备理论基础以及必要性和可能性之后,本文重点分析了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规制问题,现有规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生产守则、国内规制以及国际组织和民间团体的监督,但是这三种规制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生产守则从制定上和执行上都严重缺乏强制性的执行效力,国内规制则需要受限于各国不同的能力和意愿,而国际组织与民间团体的监督则强制性较差、标准较低,同时又因难以得到所需信息而很难制定出强有力的规制内容。在发挥和强化现有规制模式作用的同时,本文试提出了三种可进一步促进和发展的规制模式。第一种是由跨国公司实行人权状况公开报告机制,以利于相关主体对人权问题的更好掌控和监督;第二种是将跨国公司人权问题纳入WTO框架解决,这既符合WTO提高经济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同时也与WTO所配备的规则制定、争端解决、裁决实施这三项法律程序相匹配。第三种是在国际上建立一个长期的、有针对性的“羞愧”机制,鉴于跨国公司的商主体性质,需要依靠良好的口碑来维持和开拓市场,因而格外重视国际声誉,如果对其不光彩的人权污点进行披露曝光,相信能够进一步提升其承担人权责任的自觉性。通过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系列剖析,结合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几点对我国的启示和建议。首先,政府部门应该注重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注意过时的法律法规的废除和更新,另外要加强准入审批,从源头上把好关;其次,我国应该强化责任监督体系,这其中包括公权力监督、自身监督和社会监督;最后,观念作为行为的先导,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应当在商主体和消费者间普及人权责任的观念,以观念指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