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型奸淫行为的刑法定性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feng15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欺诈型奸淫是指以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1984年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利用封建迷信和假借治病两种构成强奸罪的欺诈手段,该解答于2013年被废止后,再无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具体解释。但现实中,传统的暴力型强奸正在减少,随之增加的是其他非暴力强制的奸淫行为模式,欺诈型就是其中之一。除了传统型的欺骗方式,利用新兴交际通讯终端的新型欺诈手段层出不穷,这类行为较为隐蔽且纷繁复杂,其手段的独特性有别于强奸罪中传统暴力、胁迫模式的强制程度,又夹杂被害人的瑕疵“同意”,这种认识错误类型繁杂,对传统强奸罪的认定发起了挑战,司法判决对此定性难以统一,出现认定上的困难。随着性权利意识的深入发展,现代社会突出强调个人性的权利本位意识,公民对侵犯性自由行为的容忍度也愈发严苛。因此,亟需明确欺诈类奸淫行为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解决的根源在于,对行为所侵犯的性自主法益进行重新解读,将其分层解剖为性自决权和性自主权,判断该类行为同样侵犯了强奸罪的性自主法益,具有相同的实质违法性。立足于个体对性行为的自主表达权利和内心实质意愿的自主权,将本质特征定位到“未经被害人同意”上,去除传统的暴力强制手段基础,则强奸罪“其他手段”的理解不需要与已列举的暴力方式采用相同的考察标尺,将手段行为直接与侵害的法益挂钩,判断欺诈当属“其他手段”的一类。基于欺诈和认识错误的不同类型,对被害人瑕疵同意的法律效果重新分类定性,将性欺诈的认识错误范围分为三类:一是“性行为性质”认识错误,二是“性自决、自主权”法益认识错误,三是“动机错误”。以强奸罪“其他手段”的解释、本质特征、性自主权法益以及被害人错误同意为逻辑起点,对欺诈型奸淫行为进行定性的分类归属判断:第一部分,梳理司法案例,归类当前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对欺诈型奸淫行为在强奸罪构罪与否问题上的处理结果。关注当前新兴欺诈手段对司法上定性罪与非罪判断带来的困难,产生定性界限的模糊。并归纳困境产生的原因,从规范及其理解层面来说,存在统一司法认定标准的缺位、强奸罪“其他手段”的界定不明以及适用“同类解释”规则会产生欺诈手段的强制力难以与暴力、胁迫的强制程度实现自洽的矛盾;从对性权利理解的根本性角度来说,症结在于对强奸罪性自主权法益理解的差异;另外,被害人受欺诈必然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地同意性交,但学界对这种情况下瑕疵同意阻却违法的效力判断存在争议。第二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欺诈型奸淫行为同样侵犯了强奸罪的性自主权法益,具有与强奸行为同等的法益侵害性。对性自主权法益和行为的本质特征进行新的定位解释,基此对“其他手段”及欺诈类行为的归属与否作出具体判断。结合当下公众对性权利的认知拔高和保护要求严苛化趋势,对通说的“性自主决定权”法益进行修正,在性的自主决定权中抽出表达的自决权和实质意愿上的自主权两个层次,将非强制手段纳入强奸罪构成的重点观察范畴,摈弃传统的暴力必要模式,其本质特征则概括为性行为未经被害人的同意,由此,欺诈手段可归属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第三部分,对当前关于欺诈型奸淫行为中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而对性行为表示瑕疵“同意”的违法阻却效力的相关理论,主要是被告人自我答责说、事实与动机错误说和法益错误说这三种观点进行比较,探究不同学说的立场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及效果。基此,表明刑法家长主义与自由决定博弈的价值立场,立足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视角,对欺诈型奸淫行为进行分类定性。第一,以对“性行为性质”的错误为依据,分为对性行为的自然、法律属性及进行状态三个方面的认知错误类型。第二,修正、补充法益错误说,被害人同意无效的情形包括对性自决、自主权法益内容直接相关的错误、未体现行为自由的错误和对象同一性的错误。第三,基于奸淫型欺诈的外延,将“动机错误”判断的落脚点置于影响同意动机的重要事实因素对被害人同意的重要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欺诈手段对同意作出的影响程度上,进行二元区分:一类是行为人采用警告或胁迫型欺诈行为时,被害人同意通常无效;另一类,一般性欺诈中同意通常有效。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具体分析。
其他文献
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以来,本罪认定一直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讨论的热点。由于立法和司法机关未对本罪犯罪构成进行解释,导致本罪的实际适用十分混乱,各地法院在具体认定上往往存在不同的裁判指示,同案不同判和选择性执法的情况突出,总体上不当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为化解本罪扩张适用危机,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其他情节严重”的规定,提升入罪门槛,将本罪犯罪
学位
被害人同意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之一,日益受到国内外刑法学者的重视与关注,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有了较大的发展。然而尽管如此,某些议题在研究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其中,关于被害人同意错误的效力认定便是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被害人基于欺骗、胁迫或其自身原因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的同意决意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行为人行为的定性、损害后果由谁负责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更关乎到
学位
作为医疗行为的下属概念之一,专断性医疗行为因其对患者自我决定权的侵害而具备特殊性。与传统社会“父权主义”主导下的医患关系不同,当代新型医患关系追求医方和患方之间的平等,要求医生在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医疗活动,不具备有效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因侵犯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而被认定为专断性医疗行为。该类行为由于严重侵犯患者的权益,与当前尊重人权的共识相悖,因而面临着法律非难的可能性。但各国在不同的立法和司
学位
窃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随着类似的司法案例增多,更加需要在刑法理论上对其予以明确,有观点认为利益盗窃不能认定为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窃取财产性利益能够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刑法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实际上为财产性利益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刑法理论上仍然认为认定利益盗窃存在着种种困境。笔者认为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盗窃罪对象不仅符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需求,能够弥补法律漏洞,
学位
股权众筹是新近几年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曾在金融领域引起广泛的关注,其中涉及刑法学方面的非法股权众筹定性方面有较多问题没有解决,而与此同时又由于《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在非法股权众筹行为定性如何做到刑民衔接方面又出现新的困难。此外,有关股权众筹的配套立法尚未健全,以及以合法股权众筹名义开展的非法股权众筹行为具有较大迷惑性,严重干扰了正常股权众筹行为的开展,导致原本合法的
学位
作为一种传统的财产型犯罪,诈骗罪一直都受到学者的关注。在新型支付方式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诈骗罪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由于新型支付平台的发展,使得其具有成为诈骗犯罪支配对象的可能性,使得诈骗罪由传统的“行为人——被害人”,转变为“行为人——智能平台(程序)”的关系。区别于传统的机械型机器,新型支付平台以自然人的认识机制为蓝本,具备出色的认识、辨认能力,其行为效果等同于自然人的行为效果。智能平台具备认识能
学位
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属于新型消费支付产品,其设立最初有两个目的,增强用户对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依赖性和促进用户消费。社会发展之迅速,人们的日常生活开始进入快车道,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习惯于超前消费,而此时本作为传统支付工具补充产品的消费信贷产品在当前消费领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众多电商平台都推出了自身的消费信贷产品,如蚂蚁集团的“蚂蚁花呗”、京东的“京东白条”等,这些消费信贷产品只具有向用户提供提前消费支付的功
学位
我国向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入,在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毒品犯罪也随之产生了变化。从毒品本身的形态来看,行为人制造出了更加方便携带、交易的新型毒品。从交易形式来看,毒品交易已经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犯罪方式,而是更为隐蔽的方式。毒品代购行为也正是在此环境下产生发展的,并且作为一种新型的毒品犯罪形态日趋常态化、多样化。由于毒品代购本身的复杂性,实践中基
学位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加速转型、生活日新月异的时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在司法实践中被频繁的唤醒,同时由于信息传播的高速运转,该罪也一再走入公众视野之中,本罪也一度成为热点话题。然而,实务对本罪的适用在理论界掀起了很大的争论,刑法学界认为实务人员不加辨别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适用在很多新出现的“危险方法”之中,使得该罪名的适用外延不断扩张,使得该罪丧失了自己的特征,逐渐沦为口袋罪。于
学位
刑法中涉及兜底条款的条文数量众多。兜底条款的设置是立法者为司法适用的有意“留白”。相关条文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可以凭借自身的价值判断或者遵循相关司法解释,对兜底条款的适用予以完善。从而避免在相关领域,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所带来的对社会生活发展的不适应。但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兜底条款的适用却存在不当扩张的趋势。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兜底条款在具体适用中,缺乏适当的解释规则作为指引;另一方面,在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