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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人类文明史,作为特殊文本——法律的翻译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法律翻译曾起着不可或缺的贡献。当今时代,科学与技术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潮流推动各民族交流更加频繁,相互间的磨擦与碰撞在所难免。作为解决诸多纷争有效手段之一的法律,其作用与影响日益加强,法律翻译已成为国际社会急需重视的问题。 然而,和国际社会每日大量的法律文本的翻译实践相比,对法律翻译的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语言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往往只从术语和句法等微观层次来研究法律翻译,认为普通的翻译理论也适用法律翻译的研究。实际上,作为特殊文本的法律文本翻译有其自身的特点。依据Susan Sarcevic的观点,法律翻译不应被人们仅仅视为一个语言学的转换代码的过程,而且也是一种法律机制下的交际行为。与一般的交际相同,法律交际有它的直接受众和间接受众。既然法律翻译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形式,那么它的直接受众就是那些专家了。因此,法律翻译者必须要注意自己所充当的角色。 无庸置疑,法律翻译者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翻译的质量。传统的法律翻译者担当着文本生产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媒介,直到20世纪,法律翻译者才成功转变了自身在交际过程的被动的角色,成为积极的文本生产者并最终实现共同起草(如加拿大魁北克地区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情况),拥有新的权力,承担新的责任。但是,法律翻译者不应跨越自己现有的权力,它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翻译的最高目标(即生产一个能保证一致的解释和应用的文本从而维护某个法律正式文件的统一功能和效力)的限制。因此,法律翻译者必须对法律语言的特点和内在要求驾轻就熟,以避免非专业者犯的一些普通错误、赘言或歪曲原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与实施是我国自实现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在规范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者重要的作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和方正出版社组织编译的两个英文译本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出现的最具权威的译本,理论上它们应具有与原文本相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本论文通过对这两个英文译本进行对比研究,试图把当代最新的法律翻译理论研究运用于具体的法律翻译实践,并提出法律翻译的评论标准以及实用的翻译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