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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随着数据与人类生活的多维度深度融合,个人信息的保护、利用之法律完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新闻活动不可避免有使用个人信息之需,如何在新闻活动中使用个人信息能既满足公共利益、新闻目的需要,又避免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权益造成侵害成为了当下亟需解决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之一。然而较为遗憾的是,放眼世界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与新闻活动之相关法律规则,尚有较多问题需要厘清。本研究立足于完善新闻活动中针对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及制度,分析和总结现有法律文本,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较为发达的欧盟地区的案例经验,以“萨塔媒体诉芬兰案”为开端,分析新闻活动中使用个人信息的不可避免性,以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自由的冲突、个人信息保护与新闻出版自由的冲突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公众知情权利的冲突为拓展,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企图为这些冲突寻求较为合理的协调方法,以完善相关的制度。文章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对“萨塔媒体案”进行梳理和分析,总结欧洲人权法院最终判决中的考量标准,认为其主要从出版物的刊发目的、刊发内容、获取个人数据的途径和个人数据发布的形式与后果等角度进行行为性质界定和利益衡量;同时提出“萨塔媒体案”中值得反思和深入研究的问题,如到底应遵循何种标准以维持新闻自由和个人信息保护二者的平衡;再如新闻活动个人信息使用的相关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与新闻表达自由的边界划分、新闻目的、公共利益之概念范围等;并由此延伸讨论各类新闻活动中的个人信息使用行为。其中,数据新闻是基于数据驱动的报道,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更具有基础依赖性,因此规范新闻活动的个人信息使用对数据新闻的发展至关重要。在立法中协调和平衡权利之间的冲突,缓解法律保护中所产生的各种权利矛盾及紧张关系,实现一种多赢的最优化结果,是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第二章从对实践层面的法律问题探讨过渡到了法律概念界定和法律利益冲突分析与利益衡量的研究。第一节就第一章所述的主要问题,将新闻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问题归纳为:新闻活动“如何”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才不至于侵害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个人的相关数据权益,或虽然新闻活动主体有可能侵害或实际侵害到个人信息权益,但法律基于对其他平等权利保护的衡量,使新闻活动获得侵权抗辩的权利的问题。在法律上,个人信息保护与新闻活动冲突的实质,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赋予的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上的权利与新闻活动中所包含的权利的冲突。在第二节中,讨论了这些权利冲突的背后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价值与新闻活动的价值冲突、个人信息保护法益与新闻活动所体现的法益的冲突。在此冲突的实质背后,主要有以下三种利益冲突:个人信息权益与信息流通自由的冲突、个人信息权益与新闻出版自由的冲突及个人信息权益与公众知情权利的冲突。第三节则进一步讨论协调冲突的方法:在立法和司法中适用利益衡量原则和比例原则则或能有效协调这些冲突。针对实践和理论产生的种种问题和冲突,第三章试图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较为发达和完善的地区借鉴相关经验。其一,欧盟《统一数据保护条例》第85条针对数据处理与表达和新闻自由的条例使欧盟各成员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都注意到新闻活动的使用问题。如同“萨塔媒体案”一样,欧盟司法实践中的诸多案例为欧洲各国新闻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指明了平衡的标准和判决的思路;其二,我国香港地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新闻豁免制度和相关实施细则。这些判例法经验和成文法规定均对新闻自由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产生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值得我国适当借鉴。如香港1998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ersonal Data(Privacy)Ordinance)为亚洲地区第一个专门立法,并设立了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机构。2012年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在61条中专门规定了新闻豁免制度:新闻活动不受第3保障资料原则即使用原则和第6资料保障原则即查阅原则的限制,并对新闻活动划定了明确的范围。然而比较法视域下的法律路径也存在不足,为避免“为了借鉴而借鉴”式的生搬硬套,第二节对域外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进行总结,以其更好地进行本土化。第四章讨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新闻活动侵害个人信息的抗辩规则之必要性和适用原则,并针对现有的专家建议稿进行评析。第一节主要阐释新闻活动侵权抗辩原则的三个核心原则:其一是知情权抗辩原则,新闻活动主体基于对国家安全、公共事务、刑事案件等事件的报道而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不构成侵权;其二为公众人物抗辩原则,对于公众人物个人信息的披露,在给予充分的利益衡量之后,公众人物的部分个人信息权利应让渡于公共利益,新闻活动主体在新闻活动中可以对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使用,且免于追究法律上的责任;其三为个人信息去识别抗辩原则,指的是新闻活动主体使用经过去识别处理、使个人信息无法识别到个人的数据,免于追究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责任。第二节指出,由于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相对分散,且当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相关的专家建议稿均未对新闻活动个人信息使用行为进行相关规定,也没有对新闻侵害抗辩予以考虑。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是“保护”之法,更是“利用”之法,为平衡各方利益,需要对新闻活动的个人信息使用作出具体规定,明晰相关法律概念的范围,避免立法和司法的空白和争端,据此,根据前文的论述和所提出的原则,阐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新闻活动侵害抗辩规则设计的若干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