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复行违反”的强制执行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yh99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复行违反,是指债务人于强制执行完毕后再次违反不作为义务之行为。如判决禁止债务人越界建筑,强制拆除其建筑物后,债务人再次进行建筑的行为,该行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21条进行规制。但无论是从法条本身出发,抑或是从法理、实践等层面出发,我国目前对复行违反的相关规定均有明显不足。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解决复行违反究竟是选择强制执行原判决还是由债权人另行起诉?本文在进行理论分析并借鉴域外相关经验的前提下选择前者作为解决复行违反的方法,那么如何进行强制执行复行违反的相关程序设置便成为本文的关键问题。全文的写作逻辑采总分结构,除引言、结语外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现行处理复行违反的反思。通过对处理复行违反的现状进行梳理分析,从而提炼出处理复行违反的现存问题:时间限制僵化;无法规制执行时效内复行违反,与执行时效相冲突;未区分原不作为行为与复行违反;与重复起诉基本规则冲突。明确强制执行相较于另行起诉更适合解决复行违反问题,并在此观点的基础上指出是前判的既判力而非执行力为强制执行复行违反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第二部分为复行违反执行完毕标准时的判断。指出关键点在于如何处置标准时之后的复行违反,通过比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终结及执行完毕的内涵、外延、适用情形后明确针对复行违反标准时节点的应有表达方式应为执行完毕。第三部分为明确复行违反的审查判断主体。在立法例上及实践中分别存在由原审判部门或执行机关作为审查判断主体的做法,本文从审执分离、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利益保护、审查标准、审查效率、判断差异化等方面比较以上两主体作为复行违反审查判断主体的优劣势,最终明确应由原审判部门采实质审查标准对复行违反进行审查判断。第四部分为针对复行违反审查判断程序的基本设置。具体程序进程分为复行违反审查判断程序的开启、判断标准、程序进行、程序效果等。其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为复行违反内容的判断标准,通过对比性质说、核心说、种类说指出应当在核心说的基础上将行为类型进行层次化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第五部分为处理复行违反配套机制的设置。在明确选择通过强制执行解决复行违反问题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复行违反发生之前、解决复行违反过程中及复行违反强制执行完毕后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相应的建议。
其他文献
网络账号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我国刑事立法对网络账号的属性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我国刑法并未对侵犯网络账号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作为网络时代的特殊产物,网络账号的存续必须依靠计算机系统,因此不可否认其具有电磁数据这一自然属性,进而使得侵犯网络账号的行为可能触犯计算机犯罪。在此基础上,存在争议的是网络账号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及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对此问题的理解不同会导致对此类案件
学位
在跨境交流愈发频繁,遗嘱信托制度不断更新、发展和完善的背景下,具有涉外因素的遗嘱信托不断地涌现出来。但是,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却没有对遗嘱信托的法律适用作出相应的规定。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将在详细分析遗嘱信托中存在的法律冲突以及困境,在总结域外相关规则设计的基础上,对我国遗嘱信托法律适用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第一部分是对遗嘱信托概念的理解,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介绍遗嘱信
学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活动逐渐活跃,民间借贷在融资借贷渠道中扮演起重要角色。但与此同时,一些借助民间借贷为名,以蒙骗欺诈方式让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然后设计各种套路让被害人发生协议“违约”,以此来榨取被害人的违约金。一些借贷活动还采用以暴力催债,虚假诉讼等措施恐吓威胁被害人还款,其行为在之后的司法和侦查实践中,逐渐形成"套路贷"的称谓。套路贷现象的出现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
学位
近年来,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督重点正在从中国证监会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逐渐转向证券交易所做出的非行政处罚。2018年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主题为探究一线监管建设的讨论会中表明,证监会已通过采取看穿式监管、会员监管、科技监管等措施加强一线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一线监管机构不断分析外部风险挑战,创新工作方式,筑牢监管基础。其中,财务报告问询函是证券交易所实现一线监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的重要措施,通过对财务
学位
现代社会正逐步由传统工业化社会向现代信息化社会转变,信息和信息技术的使用深刻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信息化社会,信息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驱动要素,且个人信息日益承载着人格、公共、经济等多重利益价值。人们开始对信息进行产业化、专业化的运用,并希望通过发挥信息的价值功效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随着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价值日益体现,其相关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甚至滋生了相关犯罪。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
学位
民事诉讼围绕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和结束。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形态构成就变为一个特殊的问题。公益诉讼原告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与诉讼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反映到诉讼请求的呈现上,则是原告所能提出的诉讼请求形态将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本文选取诉讼请求为突破口研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形态为主线,但讨论范围不限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形态,而是结合消费民事
学位
在利他主义问题的研究中,人类利他行为何以产生的问题历来备受学者们的关注,不同的学派从各自的逻辑起点出发得出不同的答案,进而决定了对人性和道德起源的不同回答。进化伦理学作为伦理学派之一,自创立伊始就力图从自然选择进化的角度来探讨人类利他行为,到了当代,以威尔逊为代表的社会生物学利他主义思想独树一帜,为利他行为的起源问题提供了新的科学解释。社会生物学继承达尔文自然选择学说,把基因当作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
学位
我国现行《信托法》第八条肯定了以遗嘱设立信托这种方式,这标志着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但近二十年来,我国实践中鲜有遗嘱信托的事例,其原因是《信托法》的规定太过粗糙,且与《继承法》的衔接亦不协调。值得高兴的是,今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也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但由于该法典亦未对遗嘱信托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故在此背景下结合《民法典》的内容与现有遗嘱信托的不足,探讨完善遗
学位
在侵权法意义上,特殊体质是因先天或后天影响使得受害人体质异于且弱于一般正常人的体质状况。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因其身体较常人更为脆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相结合所产生的损害要比一般损害更为严重。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特殊体质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都未形成统一的通说,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因此,本文以价值衡量为基础,对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希望可以
学位
“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一词最初来源于日文。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对所了解到的相关案件信息案件事实依据自己的理性、良知等所作出的主观判断。真实义务的履行主体是辩护律师,对于“真实”的判断标准应当以辩护律师主观标准为依据。此外,真实义务是一种底线性义务,它构成了忠诚义务的边界。在现代两大主要诉讼模式下,辩护律师在诉讼中都承担着一定程度的真实义务。在我国,关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地位,现行法规定辩护律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