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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探讨,把消费者知情权分为广义的消费者知情权和狭义的消费者知情权,并采用广义说。本文认为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包括消费者的主动了解权和被动告知权,消费者知情权的客体是真实、全面、适当、有效的消费信息。以前绝大部分研究者认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仅为经营者,而本文认为经营者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义务主体,而不是唯一的义务主体,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还包括政府、消费者组织、大众传媒。在以前消费者知情权的理论研究中,政府、消费者组织和大众传媒的信息提供义务往往被忽视。关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权,是现代民法上的权利,认为把消费者知情权列为经济法上的权利是一种“误解”。本文以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义务主体和部门法的本位思想为理论依据,论证了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公私法交融的权利,是经济法上的权利,并阐述了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特征。本文分析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价值,认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分析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士、欧盟、联合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状况和有益做法。从国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得出有益的启示:第一,应完善立法,健全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应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和行政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保护。第三,应设立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司法救济程序,依法救济消费者的知情权。第四,应组建多元的消费者组织,扩展消费者协会的职能。第五,应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消费者组织,大众传媒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完善立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及其责任,加快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第二,强化行政保护。改革我国现行的消费者行政保护体制,建立消费者行政保护协调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畅通行政投诉举报渠道,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和责令赔偿权。第三,改革司法,设立小额法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改革仲裁制度。第四,加强社会保护。其一,扶持组建多样化的消费者组织,加强和扩展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其二,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严格广告发布媒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