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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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众观察、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方面。从历史维度上着眼,民事执行的真正制度化直到近代才得以实现,随着民事执行程序的独立化,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有效地扩展了效力范围,并试图达到执行效率与公正的精致结合。然而在实践中,传统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大量的生效裁判未能得以执行,执行体制的运行问题日益突出。立足于自身的不同状况,每个国家和地区启动民事执行改革的诱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当不同国家和地区面对“执行难、执行乱”的世界性社会问题时,都将缓解民事执行压力的期许倾注于民事执行制度的有效性之上,为此采取了诸多方式去改革、重塑或调整自身的民事执行制度,英国便是其中的典型例证。作为“沃尔夫改革”的延续,英国原司法大臣办公厅自1998年起发动了立志于重塑及修正本国民事执行制度的改革活动。推出一系列关于执行体制和执行程序的咨询建议报告,以评估现有执行体制的有效性为目标,开始在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对执行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力图“向有效执行奋进”。从价值层面对英国民事执行改革活动进行分析,能够清晰地发现改革过程中所包含的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之间的共生互动。由于民事执行权是最集中体现执行程序特征的要素,在民事执行改革的过程中,只有在以追寻民事执行权运行的目的价值为取向,同时恪守民事执行权保障私权实现功能的底线,建立完善的民事执行运行及控制机制,才能在合理、有序的框架下推进民事执行改革的实现,本文即由此阐发。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言简意赅地探讨英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并试图从历史与现实、改革与发展、原理与结构、规则与判例的多重进路触及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和控制机制的内在精神。文章开篇对英国民事执行权等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这是由于在考察民事执行权如何运行及控制时,应将英国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作为整个民事执行权逻辑进程的起点,从而防止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从根本上背离执行权的特性。为了全面展现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与控制的全貌,本文以广义的民事执行权为研究对象,这一权力包含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两部分。其中,执行实施权包含英国2007年《裁判所、法院与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的由非法院的执行机构行使的通过控制财产和变价出售的方式追收债务“强制执行权”,以及法院所实施的通过“诉讼化”的方式逐步推进执行措施的权力。正是由于英国民事执行权内部存在这样的职能分离,使得其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英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发展,如果没有创新与改革的接力,一直固守于传统,是不可能承载英美法系民事执行制度的历史,从而开创了大量民事执行制度先河的。由此,第一章将民事执行制度放置于英国历史的基本脉络中予以定位。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民事执行制度深受古日耳曼法的影响,民事执行措施由早期的扣押对方财物制度发展而来。而英国中世纪特别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时期的民事执行程序规则至今仍有部分继续适用,从普通法、制定法及衡平法中确立的这些规则可以窥见英国民事执行制度从自力救济到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从纷乱混杂到条理清晰的发展脉络。中世纪民事执行制度对英国民事执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从18世纪后半期开始,“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的民事司法现状越来越不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的经济、政治形势的需要,而衡平法诉讼程序在很多方面仍保留有中世纪的特征,古老而僵化,在案件审理上的严重拖延,促使英国于19世纪开展了司法改革。随着1875年《司法条例》改革的实现以及郡法院自1846年创建以来的发展,在民事执行领域也摒弃了形式主义的弊端,在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之上,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执行措施,为英国现代化民事执行制度奠定了基础。至20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费用高昂、诉讼延迟、程序复杂繁琐以及术语晦涩难懂等多重障碍,公众对司法的不满有增无减,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沃尔夫改革”在这一背景下拉开帷幕。此次改革虽未涉及民事执行制度,但却成为英国民事执行改革的催化剂,原司法大臣办公厅实施了一系列较为全面和彻底的咨询审查,目的在于在法律制度层面增强强制执行程序的有效性以最终实现现代社会所期望的判决获得执行与保护弱势群体之间的平衡。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是否科学以及规范程度如何关系到民事执行权行使的效率、功能及产生的实际效用,本文第二章通过考察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常规面向,旨在揭示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价值追求所在。由于民事执行实施权在民事执行权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强制执行以快速、及时、不间断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价值应当注重体现效率。在这一前提下,民事执行权在运行中,公正和效率价值各有侧重。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常规面向,包括运行主体、运行模式、运行保障、运行效率及运行费用。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主要通过法院与执行机构的二元主体共同实现,法院享有签发令状及监督执行重大事项的权力,而执行机构在获得令状后,被赋予了实施执行行为的权力,执行当事人在不服法官对执行重大事项的裁决时享有上诉的权利,这样的程序设置,实际上形成了以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以上诉程序制约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了完整意义上的审执分离。在运行模式方面,基于民事诉讼传统模式的影响,英国民事执行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推行当事人主义模式,执行程序的选择权掌握在债权人手中,由债权人自主地选择执行措施,而这一模式却也极易使债权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执行程序推进缓慢最终判决无法获得有效执行。但是,执行权在各单项执行措施实施时也并不总是消极的,近年来英国通过民事执行改革逐步弱化了执行程序的当事人主义因素,试图吸收职权主义的合理内核,以逐步消除民事执行权运行中当事人主义的弊端。在运行保障方面,为使针对债务人的制裁机制更加完善,英国一方面基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原因将其分为两类,即“偿还不能”的债务人与“不愿偿还”的债务人,并加以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对“不愿偿还”的恶意债务人设置相应的威慑机制,以保障民事执行权的顺利运行。在民事执行权运行的效率方面,英国通过增强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主动性,转变了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职能,通过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及完善债务人询问程序畅通了执行信息获取的渠道,并且简化了法律术语及申请执行程序,这些措施均为民事执行权运行效率的提高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英国民事执行权运行的费用是平衡执行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利益的另一关键性问题,由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执行人员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同,其对英国执行费用体制的诉求存在较大差异,为解决债务人与执行机构针对费用标准、费用收取的透明度以及费用制度被滥用的可能性方面产生的多重争议,英国陆续开展了一系列民事执行费用体制改革,通过设置执行费用“上限”、引入更加灵活的债务收集程序等措施来改善民事执行权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失衡问题。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滥用的可能,民事执行权的行使也不例外,如果不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必要的控制,必然会对执行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更遑论保障执行权的有效运行。这一问题在英国的民事执行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第三章则重点考察英国民事执行权的控制机制。英国执行权的控制遵循了公权对私权保障的原则,限制自力救济的适用,在英国民事执行改革中,就自力救济性质的欠租扣押制度的存废问题进行了专门审查,经过多年论证最终在2007年颁布的《裁判所、法院与强制执行法》中明确废除了普通法上适用于住所的欠租扣押财物制度。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因种种原因产生对执行当事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形,英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赋予了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在其私权遭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英国执行权的控制还遵循了利益衡量的原则,由于英国民事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关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纵横交错、颇为复杂,对此,英国通过推行民事执行改革,适当协调民事执行程序所涵摄的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在公法或私法上的利益关系,一方面,注重执行机构所维系的强制执行权的权威性与其他利益主体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除维护强制执行权应有的权威性外,还必须保障民事执行权运行中各执行关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在具体控制模式上,主要通过建立以权力制约民事执行权、以执行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制约民事执行权、以科学及严密的程序制约民事执行权的形式,形成对民事执行权的三重控制机制,以改变权力过度集中、滥用执行行为和监督制约不力的局面。并且,英国法在强调分权与制约的同时,还辅之以权力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以满足执行效率的需要。此外,在欧洲一体化的影响下,英国的法律结构和内容都发生相当大的变化,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民事执行法也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英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制定法同样受到欧盟法的影响和挑战。英国民事执行程序所遭遇的困境以“执行难”和“执行乱”为强烈表征,但究其本质是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和控制体制问题。本文第四章首先对英国现阶段推行的民事执行改革中所确立的民事执行权运行与控制机制进行了理性分析,包括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国家角色的定位、体制上的分权、追求利益平衡的现实价值和意义,以及基于民事执行权运行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而在信息收集程序、私人执行部门监管、执行费用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的启动与英国几乎是同步的,英国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实现了实质上、体制上的分离,在这一理念意义上与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的进一步计划和导向十分契合。对于我国而言,在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方面,科学设置执行员与法官的权限划分、建立高度信任的社会、调整国家在民间收债治理上的角色等方面将有助于全面治愈我国的“执行难”痼疾;而在民事执行权的控制方面,推进司法大部制下的分权制衡、保障人权、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程序以及外部监督机制也将为改善我国的“执行乱”问题提供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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