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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20-01
摘 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包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结婚登记、房产归属、亲子鉴定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共含19个条条文,涉及范围十分宽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其在夫妻财产分割、亲子与生育权问题上有较大改动。这次改动引起较大的轰动,一时间大家的眼光全部落在婚前财产、离婚诉讼、甚至是选择配偶要求等方面,议论纷纷,各抒己见。本文将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发布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提出一点看法。
关键词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 家庭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发布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际关系不断复杂化,离婚率逐年升高,针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适用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些模糊,尤其是在认定夫妻财产和解除婚姻关系后共同财产怎么分割上。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改动最多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上。
1.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上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对婚前财产本身的增值或者孳息的收益,怎样分割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避免了现实中财产的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
《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房子涨幅程度大的让刚刚进入社会的新婚夫妇望而却步。此时,父母往往倾注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购房,一旦离婚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解释(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乙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条的规定使父母出资意图得以体现,更利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及出资父母的权益。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
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都有支配权,没有必要进行分割。但是第四条的颁布更大程度上保证了财产的安全。
二、近年来部分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分析
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质丰富了,离婚率反而增加了。特别是近几年,人们轻而易举的就能做出离婚的决定,加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诉讼越来越多,其中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容小觑。
1.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焦点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大部分当事人对离婚本身并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退让。更有甚者,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上这些证据难以调查,也无法查明,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判带来困难。
随着房价的上涨,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成为财产分割的重中之重。如果仅仅是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归属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示公平的情况。
所以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官在面对大量的财产分割纠纷时,审理过程会遇到不少的麻烦,法官自身也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保证其中立的态度。
2.财产作为择偶标准,直接影响结婚的条件
目前,年轻人把婚姻与金钱挂钩,更确切的说是与房子挂钩。电视上相亲类娱乐节目,那些“拜金女”、“炫富男”的出格言论,以其中一女嘉宾“宁愿坐在宝马车上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为代表,说出了一部分人对婚姻的心声,淡化婚姻忠贞观念,一切向“钱”看,这样的婚姻怎能保证长久。
解释(三)在这些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也就是得那些仅是为了钱和房子结婚的人在结婚前有所思量。
三、解释(三)的影响
解释(三)是婚姻法上的一大进步,对夫妻共同财产、亲子鉴定等重要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我认为,世界是千变万化的,以后肯定会有更多的新情况出现与更新,这一次的补充与说明不能解决掉一切问题,婚姻法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解释(三)对今后婚姻家庭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作了明文规定,解决了一些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纠纷,减少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2)纠正社会不良风气,维持家庭稳定,减少诉讼,节省诉讼资源,有利于社会发展。
(3)改变了一些传统观念,男女更加平等,女人自力更生不单单依靠男人生活,从而使女人真正的有社会地位。
以上是我以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为重去谈解释(三)的一点看法。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逐步增重人民的自由。解释(三)是站在不同利益角度提出的,保障了人民各自的利益。解释(三)只有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人民才能得到全方面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摘 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包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结婚登记、房产归属、亲子鉴定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共含19个条条文,涉及范围十分宽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其在夫妻财产分割、亲子与生育权问题上有较大改动。这次改动引起较大的轰动,一时间大家的眼光全部落在婚前财产、离婚诉讼、甚至是选择配偶要求等方面,议论纷纷,各抒己见。本文将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发布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提出一点看法。
关键词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 家庭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发布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际关系不断复杂化,离婚率逐年升高,针对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适用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有些模糊,尤其是在认定夫妻财产和解除婚姻关系后共同财产怎么分割上。新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改动最多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上。
1.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上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对婚前财产本身的增值或者孳息的收益,怎样分割往往存在很大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避免了现实中财产的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
《婚姻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其子女的财产,除明确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房子涨幅程度大的让刚刚进入社会的新婚夫妇望而却步。此时,父母往往倾注一辈子的积蓄为子女购房,一旦离婚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解释(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乙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条的规定使父母出资意图得以体现,更利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及出资父母的权益。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
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正常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都有支配权,没有必要进行分割。但是第四条的颁布更大程度上保证了财产的安全。
二、近年来部分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分析
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物质丰富了,离婚率反而增加了。特别是近几年,人们轻而易举的就能做出离婚的决定,加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诉讼越来越多,其中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容小觑。
1.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是焦点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大部分当事人对离婚本身并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退让。更有甚者,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上这些证据难以调查,也无法查明,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判带来困难。
随着房价的上涨,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成为财产分割的重中之重。如果仅仅是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归属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示公平的情况。
所以在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法官在面对大量的财产分割纠纷时,审理过程会遇到不少的麻烦,法官自身也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难以保证其中立的态度。
2.财产作为择偶标准,直接影响结婚的条件
目前,年轻人把婚姻与金钱挂钩,更确切的说是与房子挂钩。电视上相亲类娱乐节目,那些“拜金女”、“炫富男”的出格言论,以其中一女嘉宾“宁愿坐在宝马车上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为代表,说出了一部分人对婚姻的心声,淡化婚姻忠贞观念,一切向“钱”看,这样的婚姻怎能保证长久。
解释(三)在这些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也就是得那些仅是为了钱和房子结婚的人在结婚前有所思量。
三、解释(三)的影响
解释(三)是婚姻法上的一大进步,对夫妻共同财产、亲子鉴定等重要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我认为,世界是千变万化的,以后肯定会有更多的新情况出现与更新,这一次的补充与说明不能解决掉一切问题,婚姻法还需要不断的完善与发展。
解释(三)对今后婚姻家庭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作了明文规定,解决了一些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纠纷,减少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2)纠正社会不良风气,维持家庭稳定,减少诉讼,节省诉讼资源,有利于社会发展。
(3)改变了一些传统观念,男女更加平等,女人自力更生不单单依靠男人生活,从而使女人真正的有社会地位。
以上是我以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为重去谈解释(三)的一点看法。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包括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逐步增重人民的自由。解释(三)是站在不同利益角度提出的,保障了人民各自的利益。解释(三)只有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人民才能得到全方面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