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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共计38件,其中一类项目10件(包括6件修订项目),二类项目28件。
在编制立法计划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按照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坚持立改废相统一,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法律体系的细化、补充、具体化作用,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更加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列入2011年10件一类立法项目分别是:
《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条例自2001年公布实施以来,为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动浙江省禁毒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浙江省禁毒斗争形势的变化,禁毒条例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此外,浙江省在禁毒预防教育、戒毒帮教等禁毒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
禁毒条例列为浙江省人大2010年二类立法项目后,公安厅通过禁毒委,全面征求了各成员单位以及全省各地禁毒委意见建议,现已形成草案修订稿。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浙江省于1999年10月公布实施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浙江省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民主议事制度等作了修改完善,许多内容需要地方立法明确和具体化。此外,随着浙江省近年来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区转型与变迁日益加剧,给村民自治工作带来新的要求和挑战,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
浙江省的两个《办法》应当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内容,结合浙江省村民自治的实践和经验,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
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范畴和内容,明确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以及个人在资源综合利用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从而规范和促进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条例自1996年7月公布实施以来,为浙江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0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现有条例存在一些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此外,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不完善,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不力,重开发、轻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权责不清;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迫切需要对《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该条例于2006年1月1日修订实施后,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
然而,近年来由于实施燃油费税改革、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该条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行业管理范围、管理模式也都发生了变化,同时需增加城市公交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汽车租赁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为贯彻实施该条例,采取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条例自1997年公布实施以来,对提高浙江省科技综合实力,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浙江省科技进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投入特别是企业科技投入不能满足创新需要、科技物质基础条件薄弱、高层次人才不足等问题都需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该项目属2011年立法计划预安排项目,已形成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河道的管理绩效直接关系到浙江省的行洪安全、水环境改善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浙江省政府于1992年制定的政府规章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如行政许可、强制措施、处罚额度等问题更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同时,近年来,浙江省在加强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河道整治、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创新做法,经过论证具有在全省推广的可行性,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须在程序、可操作性、规范性、特色等层面予以细化。浙江省新一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09年8月获国务院批准,目前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在进行修编。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
因此,为保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有必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该项目属2011年立法计划预安排项目,已形成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合理开发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目前,虽然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不断强化,但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部分地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差,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二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三是饮用水水源地区的生产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工作需进一步深化;四是农村饮用水水源仍缺乏安全保障;五是备用水源地保护未引起足够重视,影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近年来,各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呼声也很高。因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大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在编制立法计划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按照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坚持立改废相统一,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法律体系的细化、补充、具体化作用,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更加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列入2011年10件一类立法项目分别是:
《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条例自2001年公布实施以来,为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推动浙江省禁毒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浙江省禁毒斗争形势的变化,禁毒条例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此外,浙江省在禁毒预防教育、戒毒帮教等禁毒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制度化。
禁毒条例列为浙江省人大2010年二类立法项目后,公安厅通过禁毒委,全面征求了各成员单位以及全省各地禁毒委意见建议,现已形成草案修订稿。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浙江省于1999年10月公布实施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浙江省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民主议事制度等作了修改完善,许多内容需要地方立法明确和具体化。此外,随着浙江省近年来城市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社区转型与变迁日益加剧,给村民自治工作带来新的要求和挑战,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
浙江省的两个《办法》应当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内容,结合浙江省村民自治的实践和经验,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
为此,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范畴和内容,明确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以及个人在资源综合利用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从而规范和促进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条例自1996年7月公布实施以来,为浙江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00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现有条例存在一些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此外,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度不完善,规划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不力,重开发、轻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比较混乱,权责不清;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因此,迫切需要对《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该条例于2006年1月1日修订实施后,对规范道路运输市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推动了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
然而,近年来由于实施燃油费税改革、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该条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和行业管理范围、管理模式也都发生了变化,同时需增加城市公交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汽车租赁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为贯彻实施该条例,采取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进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条例自1997年公布实施以来,对提高浙江省科技综合实力,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浙江省科技进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投入特别是企业科技投入不能满足创新需要、科技物质基础条件薄弱、高层次人才不足等问题都需要对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该项目属2011年立法计划预安排项目,已形成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河道的管理绩效直接关系到浙江省的行洪安全、水环境改善和水资源综合利用。
浙江省政府于1992年制定的政府规章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如行政许可、强制措施、处罚额度等问题更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同时,近年来,浙江省在加强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促进河道整治、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创新做法,经过论证具有在全省推广的可行性,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亟须在程序、可操作性、规范性、特色等层面予以细化。浙江省新一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09年8月获国务院批准,目前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在进行修编。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
因此,为保障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有必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该项目属2011年立法计划预安排项目,已形成草案送审稿。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该项目属于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合理开发和保护饮用水水源、确保饮用水安全,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
目前,虽然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不断强化,但饮用水水源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部分地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差,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二是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三是饮用水水源地区的生产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工作需进一步深化;四是农村饮用水水源仍缺乏安全保障;五是备用水源地保护未引起足够重视,影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近年来,各地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呼声也很高。因此,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大对浙江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