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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不断推进,证据较之以往趋现出了更多新形态。网络证据也日益成为证据的重要来源,鉴于网络的特殊性,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有效对网络证据进行评判,构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也在于此。对于如何构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从制定统一的网络证据规则、适合主体、工作的专业化、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方面把握。
【关键词】网络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构建
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学习的重要媒介。而通常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着重点往往更多是传统证据,未能考虑到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应该与时俱进。
一、构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其证据和一般证据亦有特殊性。现今网络证据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信息社会的网络证据运用日益广泛,二是网络证据很难根据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可采性评判。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有效对网络证据进行评判,构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也在于此。为了能在有效查明刑事案件同时能有效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适应新时代需要,构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
二、如何建构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 制定统一的网络证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 》等法律法规对传统证据进行了规范,虽然也能规范网络证据,但是,为了保证能够适应当前纷繁多变的网络证据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做好相关网络证据的工作,同时面对网络证据向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的态势,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网络证据规则,在原先证据规范的基础上做出更加严格的规范,以此来规范网络证据的各个环节和关键症结。
(二) 适格的提出主体
非法证据排除的提出,谁是适格的提出主体,这对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意义重大。毕竟若无人提出需进行排除或提出的主体太狭窄,都将不利于网络空间自由权保护,破坏司法公正。但反过来,提出的主体过于宽泛也会阻碍刑事诉讼高效进行。若以违法方式获取的网络证据被法官采信,就难免会给刑事诉讼相关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故在提起主体上,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方( 包括公诉机关、被告追诉人、被害人或自诉案件原告等在内) 都应享有提起权。法官作为审理案件的第三方,倘若发现了网络证据合法性问题,也可据职权提起。此番做法,还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 》第四章第八节的内容保持了一致性,具备相关实践操作价值。
(三)网络证据工作应该专业化
面对网络证据向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的态势,网络证据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鉴于网络特性,需要司法队伍相应的专业化、科技化,在人员队伍上,应该打造出懂网络、会科技的专业化司法队伍,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应有这样的一批专业人员,使网络证据取证专业化、审查专业化。同时,可以引进网络专家作为司法辅佐人员,用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为网络证据把关,使网络证据专业化、规范化。
(四) 明确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对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上,因网络证据是虚拟电子化形态,比传统证据要复杂,故其要求与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所不同。首先,就证明责任来说,特殊情况下亦要将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追诉方。此外,若是刑事自诉案件,考虑到双方都处在平等对抗中,就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各自承担相应证明责任。其次,就证明标准来说,作为举证责任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它必须强调可行性和經济性。而被有理由怀疑实施了非法取证方,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了确实充分证明收集完全合法的程度,才可被认定符合证明标准。
三、结语
随着网络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持续深入影响,网络已逐渐发展成人们包括犯罪分子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平台。为顺利查明信息时代的案情,在网络环境下获取各类证据至关重要。但网络非法取证也会侵害民众基本权益、损伤司法尊严和动摇法治理念,为此必须积极展开网络环境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与实践探索,才能使司法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宋志军.刑事证据契约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4.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第五版)[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160.
作者简介:
张西东(1988-)男,汉族,安徽阜南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网络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构建
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学习的重要媒介。而通常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着重点往往更多是传统证据,未能考虑到网络证据的特殊性。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应该与时俱进。
一、构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鉴于网络的特殊性,其证据和一般证据亦有特殊性。现今网络证据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信息社会的网络证据运用日益广泛,二是网络证据很难根据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可采性评判。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有效对网络证据进行评判,构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也在于此。为了能在有效查明刑事案件同时能有效防止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适应新时代需要,构建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
二、如何建构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 制定统一的网络证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 》等法律法规对传统证据进行了规范,虽然也能规范网络证据,但是,为了保证能够适应当前纷繁多变的网络证据的发展,为了更好的做好相关网络证据的工作,同时面对网络证据向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的态势,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网络证据规则,在原先证据规范的基础上做出更加严格的规范,以此来规范网络证据的各个环节和关键症结。
(二) 适格的提出主体
非法证据排除的提出,谁是适格的提出主体,这对网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意义重大。毕竟若无人提出需进行排除或提出的主体太狭窄,都将不利于网络空间自由权保护,破坏司法公正。但反过来,提出的主体过于宽泛也会阻碍刑事诉讼高效进行。若以违法方式获取的网络证据被法官采信,就难免会给刑事诉讼相关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故在提起主体上,自身利益受到影响方( 包括公诉机关、被告追诉人、被害人或自诉案件原告等在内) 都应享有提起权。法官作为审理案件的第三方,倘若发现了网络证据合法性问题,也可据职权提起。此番做法,还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1) 》第四章第八节的内容保持了一致性,具备相关实践操作价值。
(三)网络证据工作应该专业化
面对网络证据向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的态势,网络证据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鉴于网络特性,需要司法队伍相应的专业化、科技化,在人员队伍上,应该打造出懂网络、会科技的专业化司法队伍,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应有这样的一批专业人员,使网络证据取证专业化、审查专业化。同时,可以引进网络专家作为司法辅佐人员,用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为网络证据把关,使网络证据专业化、规范化。
(四) 明确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对非法证据排除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上,因网络证据是虚拟电子化形态,比传统证据要复杂,故其要求与传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有所不同。首先,就证明责任来说,特殊情况下亦要将部分证明责任转移给被追诉方。此外,若是刑事自诉案件,考虑到双方都处在平等对抗中,就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各自承担相应证明责任。其次,就证明标准来说,作为举证责任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它必须强调可行性和經济性。而被有理由怀疑实施了非法取证方,提出的证据必须达到了确实充分证明收集完全合法的程度,才可被认定符合证明标准。
三、结语
随着网络对社会各个领域的持续深入影响,网络已逐渐发展成人们包括犯罪分子工作生活不可或缺的平台。为顺利查明信息时代的案情,在网络环境下获取各类证据至关重要。但网络非法取证也会侵害民众基本权益、损伤司法尊严和动摇法治理念,为此必须积极展开网络环境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与实践探索,才能使司法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宋志军.刑事证据契约论[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4.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 第五版)[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160.
作者简介:
张西东(1988-)男,汉族,安徽阜南人,上海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