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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货运车辆计重收费在江苏、河南等七省份的成功实施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载货车辆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为规范和指导计重收费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2006年3月召开的全国治超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指出“要开展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未来一段时间,货车辆计重收费将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
但是,对计重收费的诸多置疑也不同程度存在,认为计重收费就是以罚代治、默许超载,甚至把计重收费视为交通部门借机谋取经济利益等。
计重收费与治超有别
计重收费与治理超限运输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行为,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治理超限运输是国家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许可的行政行为。收费公路部门从维护路产路权的角度出发,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计重收费实施方案,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计重收费的本质不是罚款,而是经济活动成本调节行为,是路段(桥)运营管理单位配合国家治理超载超限需要。
计重收费与治超的防治方式明显不同。治超以源头治理为重点,包括车辆生产、改装,货物装载地等源头把关,并配合路检路查,总体上是一种事先防控行为,中间包含事中应急。计重收费则是对正通过收费公路的货车收费,超限超载的要加倍征收,消除由此获得的非法超额收益,总体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与惩戒。
从经济层面上看,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属于外部负效应引起市场资源配置失灵的典型问题,应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外部负效应。计重收费是通过改变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和费率标准,运用经济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离不开计重收费的广泛、持久开展,同时辅之以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治超的最终效果。
计重收费与治超互动
实施收费公路政策以来,我国长期坚持“谁使用,谁付费,多使用,多付费”原则,体现收费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
贯彻国家鼓励大型、多轴车辆和集装型车辆发展的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对大型、多轴和集装型车辆,通过“线性递减”实行倾斜性优惠政策。
计重收费是从源头调节超限超载运输成本的经济行为,绝非为增加收费收入采取的简单收费放行行为,既非罚款也非惩治,是超限超载对公路损害的经济补偿的体现。利用价格杠杆消除超限超载的核心是计重收费费率的制定,制定的费率方案应以不增加守法运输业户的负担为前提,更好地体现“多使用,多付费”原则,鼓励合法装载,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收益。
计重收费费率的制定策略应与治理超限超载阶段性要求相辅相成,逐步推进,保持灵活性。重点加大对少数恶意超限超载运输的惩罚力度,取得成效后逐步转移到下一超载档次,直到超限超载的最低档次,实现累积长效治理。
计重收费措施要点
实施计重收费直接涉及运输业户经济利益,社会反响很大,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的关系,要赢得广大运输业户的理解、接受和支持,确保计重收费工作推行的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治超联合执法各方对计重收费的一致理解支持,是正确处好计重收费与治超综合执法关系的基石。《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由交通部印发,文件精神将送达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参与治超联合执法的其他七部委,并在垂直逐级分层下达的同时,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与同级联合治超部门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使治超联合治法各方对计重收费与治超关系,在思想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治超实践中同步开展、相互促进,形成合力,达到既强化治超经济手段又不放松联合执法治超的效果。
由于种种原因,交通系统和公安系统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和口径不一致,交通部2003年颁布的部长令中,单轴单胎车辆的轴载重量认定标准为8吨,2004年八部委治超时明确规定两轴货车总重认定标准为10吨,但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中单轴单胎两轴货车总重的认定标准为7吨,与治超认定10吨的标准不一致。认定标准和口径的差异,使同一辆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同时间或地点超限认定幅度和罚款不同,难免被超限运输业户误认为是乱收费、乱罚款,也极易招致非议和投诉,不仅影响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严重影响了联合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统一联合治超的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必要且迫切。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称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的出口车道上。出口计重收费要求建立与计重收费站点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的治超站点系统,以及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资源共享系统,是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在实际中真正实现互补、互动、互进的关键。
笔者认为,实施计重收费后,治超工作要调整治超的重点、手段与方向。首先,在实行计重收费公路的省际交界间、重要入口处、超限超载重灾区等源头位置,设置重点治超检测站点;其次,应根据具体的道路交通环境,建立与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的治超站点监控系统,尤其是在超载货车相对集中驶出的高速公路出口车道一定距离范围内,补充设置超载超限卸载的站点,并建立与计重收费站出口车道收费系统车辆超限信息共享的通信系统,及时引导和监督车辆在设定的治超站点卸载;第三,在计重收费取得成效后,将治超的重点转向未实行计重收费的干线公路和支线公路,尤其是对绕行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卸载,确保治超覆盖全路网,不留死角。
(作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但是,对计重收费的诸多置疑也不同程度存在,认为计重收费就是以罚代治、默许超载,甚至把计重收费视为交通部门借机谋取经济利益等。
计重收费与治超有别
计重收费与治理超限运输属于两个不同的主体行为,两者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治理超限运输是国家行政部门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许可的行政行为。收费公路部门从维护路产路权的角度出发,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计重收费实施方案,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计重收费的本质不是罚款,而是经济活动成本调节行为,是路段(桥)运营管理单位配合国家治理超载超限需要。
计重收费与治超的防治方式明显不同。治超以源头治理为重点,包括车辆生产、改装,货物装载地等源头把关,并配合路检路查,总体上是一种事先防控行为,中间包含事中应急。计重收费则是对正通过收费公路的货车收费,超限超载的要加倍征收,消除由此获得的非法超额收益,总体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与惩戒。
从经济层面上看,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属于外部负效应引起市场资源配置失灵的典型问题,应利用市场机制调节外部负效应。计重收费是通过改变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和费率标准,运用经济和价格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运输的利益驱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建立治超长效机制离不开计重收费的广泛、持久开展,同时辅之以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治超的最终效果。
计重收费与治超互动
实施收费公路政策以来,我国长期坚持“谁使用,谁付费,多使用,多付费”原则,体现收费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属性。
贯彻国家鼓励大型、多轴车辆和集装型车辆发展的交通运输产业政策,对大型、多轴和集装型车辆,通过“线性递减”实行倾斜性优惠政策。
计重收费是从源头调节超限超载运输成本的经济行为,绝非为增加收费收入采取的简单收费放行行为,既非罚款也非惩治,是超限超载对公路损害的经济补偿的体现。利用价格杠杆消除超限超载的核心是计重收费费率的制定,制定的费率方案应以不增加守法运输业户的负担为前提,更好地体现“多使用,多付费”原则,鼓励合法装载,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收益。
计重收费费率的制定策略应与治理超限超载阶段性要求相辅相成,逐步推进,保持灵活性。重点加大对少数恶意超限超载运输的惩罚力度,取得成效后逐步转移到下一超载档次,直到超限超载的最低档次,实现累积长效治理。
计重收费措施要点
实施计重收费直接涉及运输业户经济利益,社会反响很大,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的关系,要赢得广大运输业户的理解、接受和支持,确保计重收费工作推行的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治超联合执法各方对计重收费的一致理解支持,是正确处好计重收费与治超综合执法关系的基石。《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由交通部印发,文件精神将送达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参与治超联合执法的其他七部委,并在垂直逐级分层下达的同时,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与同级联合治超部门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使治超联合治法各方对计重收费与治超关系,在思想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治超实践中同步开展、相互促进,形成合力,达到既强化治超经济手段又不放松联合执法治超的效果。
由于种种原因,交通系统和公安系统对车辆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和口径不一致,交通部2003年颁布的部长令中,单轴单胎车辆的轴载重量认定标准为8吨,2004年八部委治超时明确规定两轴货车总重认定标准为10吨,但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中单轴单胎两轴货车总重的认定标准为7吨,与治超认定10吨的标准不一致。认定标准和口径的差异,使同一辆超限超载车辆在不同时间或地点超限认定幅度和罚款不同,难免被超限运输业户误认为是乱收费、乱罚款,也极易招致非议和投诉,不仅影响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严重影响了联合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统一联合治超的认定标准,统一执法,必要且迫切。
根据《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称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的出口车道上。出口计重收费要求建立与计重收费站点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的治超站点系统,以及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资源共享系统,是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在实际中真正实现互补、互动、互进的关键。
笔者认为,实施计重收费后,治超工作要调整治超的重点、手段与方向。首先,在实行计重收费公路的省际交界间、重要入口处、超限超载重灾区等源头位置,设置重点治超检测站点;其次,应根据具体的道路交通环境,建立与布局协调、功能互补的治超站点监控系统,尤其是在超载货车相对集中驶出的高速公路出口车道一定距离范围内,补充设置超载超限卸载的站点,并建立与计重收费站出口车道收费系统车辆超限信息共享的通信系统,及时引导和监督车辆在设定的治超站点卸载;第三,在计重收费取得成效后,将治超的重点转向未实行计重收费的干线公路和支线公路,尤其是对绕行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卸载,确保治超覆盖全路网,不留死角。
(作者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