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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指出应积极探索在中心城市设少年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7月1日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于少年案件高度集中、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和配套工作机制比较健全完善的大中城市法院,应当积极思考在中心城市成立必要的少年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重大改革问题。沈德咏表示,当前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应当仍然坚持多元化发展的工作模式,这是由我国具体国情所决定的,是符合审判实际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及民事纠纷案件高发所在地法院,要认真分析问题和成因,积极研究应对之策。他强调,创建多元化少年司法组织格局包括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或单纯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审判模式。同时也包括探索在中心城市设置必要的少年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不论采取哪种少年司法组织格局,只要是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有利于整合和利用司法资源,更加有利于统一少年司法尺度,提高少年司法水平,更加有利于少年司法的国际形象,人民法院就应当努力争取,积极尝试,推进多元化少年司法组织格局的形成。
(摘自《法制日报》2008-07-02)
山东少年审判庭全面推行人格调查制度
一项称为“人格调查”的制度在山东省各地少年审判庭全面推行。这一制度规定,人格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参考。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5年前引入这一制度,5年中321件案例让他们总结出人格调查的内容和恰当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市南区法院有关人士说,在具体推行人格调查时,有三个关键点:一是确定合理的人格调查内容。实践中,市南区法院总结出,人格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健康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几个方面;二是要采取合适的人格调查的方式以取得理想的实际效果。市南区法院少年法庭主要委托市南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离退休老干部作为调查员从事人格调查工作。同时还聘请教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的一部分人员作为固定的人格调查员从事人格调查工作。这些人员办事认真,社会责任心强,能保证人格调查的真实性;三是规范人格调查制度的运行,为人格调查工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为此,市南区法院制定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人格调查的指导原则、人格调查员的资格与选任及其权利义务、人格调查的内容及程序、人格调查报告的制作及法庭宣读程序等,都作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不久前,山东省各地少年审判庭开始全面推行这项制度。
(摘自《法制日报》2008-06-20)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亮点鲜明
六易其稿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六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了修订工作,今天递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纳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程安排。记者从中发现众多新亮点:(1)从“未满18周岁”到“未满23周岁”。草案特别提出,“已满18周岁未满23周岁的特殊青少年参照本条例适用”;(2)未成年人不得坐副驾驶座。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不得将其单独留在车内;(3)学校200米内不得开网吧;(4)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学生;(5)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公布考试名次;(6)学校处分记录应该消除;(7)女未成年人得到更多关注;(8)自救演习每学期一次;(9)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资料。
(摘自《羊城晚报》2008-07-11)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7月1日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对于少年案件高度集中、少年审判工作制度和配套工作机制比较健全完善的大中城市法院,应当积极思考在中心城市成立必要的少年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重大改革问题。沈德咏表示,当前少年法庭的组织机构应当仍然坚持多元化发展的工作模式,这是由我国具体国情所决定的,是符合审判实际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及民事纠纷案件高发所在地法院,要认真分析问题和成因,积极研究应对之策。他强调,创建多元化少年司法组织格局包括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设置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或单纯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审判模式。同时也包括探索在中心城市设置必要的少年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不论采取哪种少年司法组织格局,只要是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更加有利于整合和利用司法资源,更加有利于统一少年司法尺度,提高少年司法水平,更加有利于少年司法的国际形象,人民法院就应当努力争取,积极尝试,推进多元化少年司法组织格局的形成。
(摘自《法制日报》2008-07-02)
山东少年审判庭全面推行人格调查制度
一项称为“人格调查”的制度在山东省各地少年审判庭全面推行。这一制度规定,人格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参考。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5年前引入这一制度,5年中321件案例让他们总结出人格调查的内容和恰当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市南区法院有关人士说,在具体推行人格调查时,有三个关键点:一是确定合理的人格调查内容。实践中,市南区法院总结出,人格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健康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几个方面;二是要采取合适的人格调查的方式以取得理想的实际效果。市南区法院少年法庭主要委托市南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离退休老干部作为调查员从事人格调查工作。同时还聘请教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的一部分人员作为固定的人格调查员从事人格调查工作。这些人员办事认真,社会责任心强,能保证人格调查的真实性;三是规范人格调查制度的运行,为人格调查工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为此,市南区法院制定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人格调查的指导原则、人格调查员的资格与选任及其权利义务、人格调查的内容及程序、人格调查报告的制作及法庭宣读程序等,都作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不久前,山东省各地少年审判庭开始全面推行这项制度。
(摘自《法制日报》2008-06-20)
《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亮点鲜明
六易其稿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第六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了修订工作,今天递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纳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程安排。记者从中发现众多新亮点:(1)从“未满18周岁”到“未满23周岁”。草案特别提出,“已满18周岁未满23周岁的特殊青少年参照本条例适用”;(2)未成年人不得坐副驾驶座。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安置在副驾驶位置上,不得将其单独留在车内;(3)学校200米内不得开网吧;(4)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学生;(5)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公布考试名次;(6)学校处分记录应该消除;(7)女未成年人得到更多关注;(8)自救演习每学期一次;(9)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资料。
(摘自《羊城晚报》200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