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的调研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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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对北京市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法院少年法庭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审理的“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的调查,采取实证研究和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就“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等问题进行考察,从而为有效遏制外来人口第二代刑事案件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社会融合;早期干预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正日趋严峻,特别是在首都北京,“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已经日益影响到首都的建设发展与和谐稳定。但由于长期以来针对这一群体的统计数据缺乏系统地收集、积累,故本文在探讨“外来人口第二代”犯罪问题时,拟以地处北京市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相对密集的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的情况加以说明。同时,从以上三个法院随机抽取100例“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深入剖析,以期对探寻该群体犯罪的特点、原因及相关对策有所裨益。
  
  一、“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犯罪人数增长较快,所占比率逐渐攀升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地处北京市的城乡交界处,外来人口数量较大,人口的横纵向流动较频繁,从近几年这三个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看,朝阳、海淀法院所判处的外地户籍未成年犯分别占未成年犯总数的65%到80%左右,丰台法院所判处的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约占全部未成年犯的40%。而在这些外地户籍未成年犯中,“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比率均呈明显上升趋势。以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到2008年上半年,三法院“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在各院外地户籍未成年犯中的比率已分别上升到28%、23%和14%,与三法院2006年的相应比率对照,分别增长了15、13和8个百分点(详见表1),足见近年来“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增长速度之快。
  
  (二)犯罪类型较为集中,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性犯罪比率高
  
  在随机抽取的100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案件中,所涉及的罪名主要分散在侵犯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3类犯罪中,共有10余种罪名。其中,侵犯财产的犯罪比率最高,主要案由为盗窃和抢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位居第二,主要案由为故意伤害和强奸(详见表2)。与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详见表3)相比较, “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罪名分布有以下特点:(1)盗窃犯罪比率持平,抢劫犯罪比率相对较低。前者盗窃罪在所有罪名中排序第一,抢劫罪排序第三,后者则以抢劫罪为首位,盗窃罪次之。前者盗窃罪比率与后者基本持平,均为30%左右,但抢劫罪比率比后者低约15个百分点;(2)故意伤害犯罪比率更高。前者故意伤害罪在所有罪名中排序第二,所占比率为28%,后者则排序第三,所占比率为13%。前者故意伤害罪比率比后者高15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故意伤害案件中,出于维护父母、兄弟姐妹、同乡等亲情关系的动机而引发的案件约占30%;(3)性犯罪比率更高。前者强奸罪在所有罪名中排序第四,所占比率为9%,后者则排序第五,所占比率为2.7%。前者强奸罪比率比后者高约7个百分点。
  
  (三)所判刑罚以拘役和期限较短的有期徒刑为主,但非监禁刑适用比率低,共同犯罪、重新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调查发现,法院对100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量刑大多是拘役或期限较短的有期徒刑,其中,刑期在拘役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占92%,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占5%,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刑等非监禁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占24%。与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相比较,刑期在拘役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比率高约25个百分点,而刑期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比率则低约5个百分点,非监禁刑比率也低约12个百分点(详见图1)。100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中,实施共同犯罪的占42%,其中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均为未成年人的占13%,共同犯罪中有成年人参与的占19%。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基本为外来人口,而在成年共同犯罪人当中竟有5%是“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本人的亲属;此外,重新犯罪(含累犯)的比率也已经占到3%。与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整体情况相比较,重新犯罪的比率约高2个百分点,共同犯罪的比率虽然低十几个百分点,但形势也不容乐观。
  
  (四)绝大多数来自“温饱+空巢”型家庭,家庭成员完整状况堪忧
  
  所谓“温饱+空巢”型家庭,是指具备如下两个特征的家庭:(1)基本解决温饱问题;(2)父母忙于在外奔波,无暇监管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在所调查的100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中,有85%来自这种“温饱+空巢”型家庭,有5%来自“贫困”型家庭,有10%来自“小康”或“富裕”型家庭(详见图3)。90%的未成年人家长所从事的职业一般为:清洁工、车管员、服务员、废品回收员、建筑工、厨师、包工头、小商贩等,5%的未成年人家长是靠赌博、看菜地、贴发小广告、捡垃圾等非正常手段谋生,还有5%的未成年人家长是装修、餐饮、文印等行业的私营企业主。此外,从家庭成员的完整状况看,上述100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中,有14%来自单亲或夫妻分居家庭,而这个数字虽然略低于北京市未成年犯的平均数据(约为20%左右),但也足以引人忧虑。
  
  (五)在校生比率低,辍学后闲散、打工或随亲属搞个体经营者居多
  在100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中,只有6名年龄在14至16周岁之间,其余94名均在16至不满18周岁之间,按照一般规律,多数未成年犯正处在攻读初中、高中的年龄,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未成年犯中仅有16名属于初中、高中或职业技校的在校生,其余84名中有25名处于闲散无业状态,有51名在京打工,还有8名跟随父母或亲属贩卖水果、肉菜、服装等(详见图4)。值得注意的是,在51名打工未成年人中,虽然大部分是在相对正规的公司、商场、餐厅、工厂从事保安员、服务员、售货员、清洁工、维修工、挖煤工等工作,但也有一部分是在一些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如歌舞厅、台球厅等)里打工。另据调查,在84名非在校未成年人中,只有22名已经取得初中毕业文凭,其余62名均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人,其中初中阶段辍学的有58名,小学阶段辍学的有5名。与北京市未成年犯的整体情况相比,“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在校生比率明显偏低(约低30个百分点),辍学比率则明显偏高(约高30个百分点)。
  
  
  (六)绝大多数有吸烟、酗酒、赌博、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沉迷网吧情况严重,因涉及网络而实施犯罪者增多
  调查显示,约有93%的“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有吸烟、酗酒、赌博、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有88%的“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曾沉迷网吧,与北京市未成年犯的整体情况相 比,上述两个比率均高出约十个百分点。此外,因涉及网络而实施犯罪者逐渐增多,约占全部“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40%,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员:第一,为获取上网吧的费用而实施犯罪的,约占全部“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25%;第二,因浏览网络色情、暴力信息而引发犯罪的,约占全部“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11%;第三,通过上网“聊天”相约争斗或预谋作案而引发犯罪的,约占全部“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4%。
  
  二、“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关于“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既有与一般未成年人犯罪相似的共性原因,也有与一般未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殊原因,本文着重从“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的自身、家庭及社会环境等三个方面阐述特殊原因。
  
  (一)“外来人口第二代”自身的原因
  内心对获得认同和归属的期望值较高,但在现实中又常常落空,进而产生自卑、逆反、仇视和报复等消极情绪,直至爆发攻击的欲望或超越常规的行为。“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最初往往都是怀着较为积极的愿望从家乡来到城市,而那些从小就出生在父母所务工城市的未成年人,更在潜意识里已将自己看作是这个城市的“原住人口”。然而,当他们逐渐意识到因“外来人口”这一特殊身份所带来的求学、就业等方面诸多差别待遇时,便会形成巨大的心理反差,随之衍生出自卑、逆反、仇视和报复等不良情绪。更为痛心的是,其中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将这种身份待遇的差别归咎于父母的“卑微”或“土气”,因而看不起父母、想摆脱父母,对于父母的忠告和管教往往嗤之以鼻。
  
  文化素质不高,志趣贫乏,一旦从原来经济落后、生活简朴的家乡迁移到灯红酒绿、时尚喧嚣的现代大都市中,便很容易迷失自我、丧失判断力,进而被那些形式新奇、内容刺激的信息(如网络、手机传输的黄色信息)、娱乐形式(如暴力网络游戏)所诱导,甚至常常将对此类信息、娱乐形式的驾轻就熟作为自己紧跟时代潮流、“成功”融入城市的一种“时尚性”的标志。久而久之,他们的世界便被这些不良信息或低级趣味所充斥,逐渐厌恶学习、不思进取。
  由于身处异乡,他们更重视家庭成员、同类群体间的“相互照应”,对可能营造或危及家庭、同乡、伙伴等亲情关系的行为更为敏感,一方面容易盲目接受或追随亲友、同乡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与亲情有关的犯罪。上文所列举的“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成年共犯中有相当数量是其亲属,以及在故意伤害案中有很多是因亲情关系而引发,这些案件的特点即与该类未成年犯的这一自身因素有很大关联。
  
  (二)“外来人口第二代”家庭的原因
  由于多是温饱型家庭,大多数父母首先必须考虑的是生计问题,因而整日忙于在外务工、做生意,加之本身子女又较多,他们一般都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和管束。例如,被告人王某等三人抢劫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外来人口第二代”,案发前长期辍学在外游手好闲,当法官责问他们的家长为什么如此放纵子女时,这些家长们却叫苦不迭道:“我们整天都在外面忙着挣钱,哪有时间管孩子啊!”还有些家长即便进行了教育、管束,也仅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而缺乏科学性和引导性,一旦面临子女迷失、叛逆等情形便常常不知所措或大打出手,结果反而更助长了子女的执迷不悟。
  一些富裕型家庭“望子成龙”心切,不惜花高额费用供养孩子读书,但由于管教过于严厉、急于求成,效果却适得其反。例如被告人栗某寻衅滋事案,栗某的父母都是来京打拼10多年的成功商人,为将栗某培养成高学历人才,夫妇二人先是花重金将栗某送到“贵族学校”读书,后又以高薪为其聘请了家庭教师,还为其制定了严格的作息时间表。但父母的良苦用心并没有换来栗某的勤奋和上进,反而想方设法外出吃喝玩乐,最终因在一家餐馆与几名青年酒后打架滋事而被抓。
  有些父母本身不能以身作则,把好逸恶劳、吃喝嫖赌、投机取巧等不良习气传染给子女,最终将子女带上歧途。例如肖某故意伤害案,肖某自幼跟随父亲来京,其父除做些小生意外,还常常出去赌牌,久而久之肖某也染上了赌博的恶习。案发当日,肖某因为一名老乡赌输后不肯拿钱,便持刀将这名老乡砍伤。 \
  
  由此可见,在影响“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诸多家庭因素中,经济状况其实并非最主要的因素,起较为关键作用的还是家长对子女的关爱程度和教育方式。
  
  (三)“外来人口第二代”社会环境的原因
  “外来人口第二代”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他们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难以享受与“原住人口”平等的“同城待遇”,权利受到侵害时也由于司法救济成本高、成效不大等原因而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许多“原住人口”对他们持排斥、歧视的态度,他们很难真正融入主流社会。特别在教育方面,外地户口不能参与北京升学、公立学校变相收取借读费。
  “外来人口第二代”大多随父母生活在城市的旧城区或城乡结合部的简陋房屋内,居住条件较为恶劣、治安状况较为严峻,极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干扰。例如被社会各界所深恶痛绝的“黑网吧”问题,近年来虽然在城市的中心区域已基本绝迹,但在那些稍微偏远些的城乡结合部地区仍然较为猖獗,成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的“空白地带”,加之“外来人口第二代”对这类场所的抗诱惑能力本来就较低,那些“黑网吧”的经营者们便更加有恃无恐地向这些未成年人招揽生意。
  社区管理及矫正措施缺位,缺乏对“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的早期干预与判后帮教机制。比如社区矫正措施的缺位问题,调查反映,法院对“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犯的非监禁刑适用比率之所以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北京市尚未将那些经常居住在北京的外地户籍服刑人员纳入到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内,而这就意味着一旦对这类人员宣告了缓刑,法官将只能孤军奋战地单方跟踪帮教,却缺少了社区矫正这一重要的帮教合力。相比之下,这类人员的重新犯罪风险当然要比那些已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的人员高得多。
  
  三、“外来人口第二代”未成年人犯罪的解决对策
  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外来人口第二代”的社会融合,积极营造“外来人口”与“原住人口”平等、和谐相处的健康氛围,取消针对“外来人口第二代’’的各种门槛限制,从政策、制度、指导方针上逐步解决“外来人口第二代”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同城待遇”问题。尤其是在教育方面,应当严查针对“外来人口第二代”变相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无视政府既定政策的行为,对“外来人口第二代”在城市接受高中教育后直接参加高考的问题给予足够关注,还应进一步改革评优考核办法,对积极接收“外来人口第二代”入学的学校予以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的扶持激励。
  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等治安薄弱地带的整治力度,狠抓“黑网吧”以及台球厅、歌舞厅、溜冰场等特殊娱乐场所招揽未成年人的现象,强化对可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手机、报刊公开信息的监控。尤其是对“黑网吧”的整治,尽管目前北京等大城市针对未成年人出入 网吧、利用网吧散布病毒和黄色信息等问题推出了一些整治措施,但这些措施毕竟只能运用于那些合法经营的正规网吧,对那些本身就在违规经营的“黑网吧”则鞭长莫及;况且,即便是合法经营的正规网吧,也难免存在对这类措施的“软执行”问题。建议具体负责机构应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建立起长效信息沟通机制,将信息反馈结果作为衡量、考核综合治理部门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具体做法可以是,由公、检、法机关将日常办案中发现的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黑网吧”、娱乐场所、网站等的具体名称、地址等线索及相关案例及时上报给省、市一级的综治部门,由该级综治部门先将情况登记备案,而后通知事发“黑网吧”、娱乐场所、网站等所属的基层综治部门采取措施整改,并将“问题曝光率”及整改情况纳入量化考评体系,依据具体标准定期进行罚责。同时,还可以并行督促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奖惩制度。
  加强对外来人口租住房屋的管理、外来人口用工单位的核查及外来人口所在社区的监督,将“外来人口第二代”纳入信息监管、早期干预和社区矫正范围,探索异地委托帮教协作机制。建议对相关租房信息、用工信息认真做好备案,并定期走访抽查;同时以社区、街乡为单位,为暂住本社区、街乡的外来人口子女登记建档,如实记录其就学、就业等具体情况。其中,对辍学、失业、权益遭受侵害等身处困境的外来人口子女应及时联系有关组织提供帮助;对已有不良行为记录、处于犯罪边缘的外来人口子女应及早做出预警报告、制定早期干预措施;对已被宣告非监禁刑或刑满释放的外来人口子女要及时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整合居委会、家庭、学校、单位、志愿者等良性资源,积极开展有效帮教,防止其重新犯罪。此外,对于正在接受社区矫正、需要返乡的外来人口子女,可斟酌具体情形,尝试与其原籍相关组织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异地委托帮教协作机制。
  积极发展外来人口“家长学校”、“家长热线”等宣传平台,针对外来人口家长在家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或培训。特别是在宣传教育时,要注意体谅外来人口家长时间紧、工作忙等客观情况,尽可能采取便捷、通俗的渠道,如将典型案例张贴在社区宣传栏、制作宣传手册亲自上门下发、在外来人口务工密集区设立大屏幕滚动播放相关视频等。同时,还应针对部分外来人口家长怠于履行或滥用监护职责等情形(如放任辍学、拒绝照管子女、教唆子女违法犯罪等),尽快设计一套警戒制裁家长及紧急救助子女的可行性措施。
  科学运用财政拨款及慈善捐款等渠道,建立专项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处于贫困、失学等特殊困境的“外来人口第二代”,度过经济难关、早日自立自强,还可用于支持对“外来人口第二代”心理辅导、网瘾戒除等必要的精神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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