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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订后刑诉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新职责。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内设部门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化分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为了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解决看守所居高不下的羁押数量,减少不当羁押,改变以往“够罪即捕,一捕到底”的羁押形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轻看守所压力,降低诉讼成本,降低发生监管事故的可能性,同时也是对在押人员权益保障的一种救济途径。这一制度体现了法治与文明的进步,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在新的刑诉规则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产生了较大分歧,最终决定由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监所三个部门共同负责。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人员被逮捕后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下一步是如何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
由于监所部门不是案件的承办部门,其审查羁押必要性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且掌握着大量的羁押信息及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间状况,因此开展此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监所检察部门也存在制约开展此项工作的瓶颈,影响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是: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仅对在押人员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有所了解,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其变化的了解很少,不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现途径概括起来可以分述如下。
一、检察室为主导,实行专人负责
驻看守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检察人员长期驻所,对看守所的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官通过日常的入所、巡视、谈话、志账表登记等工作环节掌握全部在押人员的基本信息,对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简要案情、身体状况、羁押期限均有所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是逮捕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这项工作由检察室为主导开展起来更为方便快捷。
但是,传统的看守所检察业务中并未包含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传统业务工作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以原有派驻检察人员兼任此项工作是不切实际的,影响规范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质和量都会大打折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需要对案情非常熟悉,对口供、证据及其变化及时掌握,这些信息的获取都必须与侦查、审判机关(部门)及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发生联系;采取非羁押措施是否可行,这些需要到办案机关(部门)阅卷,征求办案人员意见;要提讯在押人员、征求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社区意见等大量走访调查工作,而承担日常驻所检察的人员是无暇顾及的,会产生顾此失彼的弊病,不能有效开展必要性审查工作。因此,驻检室应当指派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才能保证开展审查工作的效果,保证办理审查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通报机制,及时获取信息
看守所是对在押人员直接管理教育的场所,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管理,监管民警对每一名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表现情况都能够及时发现和掌握。因此,驻检室与看守所建立通报机制,及时获取在押人员信息是非常必要的。监所部门要与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向看守所通报修订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中规定的驻所检察部门新的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对逮捕后的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要求看守所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发现无羁押必要的在押人员要及时向驻检室通报,由驻检室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三、刑检部门联动,收集案件信息
为了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立以侦监、公诉、未检、监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羁押必要性评估小组,形成驻检室牵头,刑检部门共同参与审查、评估格局。侦监、公诉、未检部门向驻检室开通了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一体化的格局使驻检室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检察局域网了解有关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方便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四、收集证据材料,及时提出建议
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后,驻所检察官应当及时地调取证据材料,以证实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通过提讯在押人员、同监室人员,与监管民警谈话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羁押期间表现等情况;到在押人员所在单位、社区了解在押人员是否有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到办案部门了解案情,复制案件相关口供、证据,征求办案人员意见。以上这些工作都应当形成规范的书面证据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进行评估,制作审查报告,对于无羁押必要性的,向办案单位发出建议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全新的职能,开展的成功与否关系着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水平。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做实做细,以减少看守所不必要的羁押,降低羁押风险,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为了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下,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解决看守所居高不下的羁押数量,减少不当羁押,改变以往“够罪即捕,一捕到底”的羁押形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轻看守所压力,降低诉讼成本,降低发生监管事故的可能性,同时也是对在押人员权益保障的一种救济途径。这一制度体现了法治与文明的进步,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在新的刑诉规则起草制定过程中,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产生了较大分歧,最终决定由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监所三个部门共同负责。法律规定已经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人员被逮捕后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下一步是如何发挥监所检察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
由于监所部门不是案件的承办部门,其审查羁押必要性具有一定的中立性,且掌握着大量的羁押信息及在押人员的羁押期间状况,因此开展此项工作具有一定的优势。但监所检察部门也存在制约开展此项工作的瓶颈,影响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是: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仅对在押人员基本情况和简要案情有所了解,对案件事实、证据及其变化的了解很少,不利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开展。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现途径概括起来可以分述如下。
一、检察室为主导,实行专人负责
驻看守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检察人员长期驻所,对看守所的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驻所检察官通过日常的入所、巡视、谈话、志账表登记等工作环节掌握全部在押人员的基本信息,对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简要案情、身体状况、羁押期限均有所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是逮捕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这项工作由检察室为主导开展起来更为方便快捷。
但是,传统的看守所检察业务中并未包含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传统业务工作量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以原有派驻检察人员兼任此项工作是不切实际的,影响规范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质和量都会大打折扣。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需要对案情非常熟悉,对口供、证据及其变化及时掌握,这些信息的获取都必须与侦查、审判机关(部门)及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发生联系;采取非羁押措施是否可行,这些需要到办案机关(部门)阅卷,征求办案人员意见;要提讯在押人员、征求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社区意见等大量走访调查工作,而承担日常驻所检察的人员是无暇顾及的,会产生顾此失彼的弊病,不能有效开展必要性审查工作。因此,驻检室应当指派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才能保证开展审查工作的效果,保证办理审查工作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二、建立通报机制,及时获取信息
看守所是对在押人员直接管理教育的场所,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管理,监管民警对每一名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表现情况都能够及时发现和掌握。因此,驻检室与看守所建立通报机制,及时获取在押人员信息是非常必要的。监所部门要与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向看守所通报修订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中规定的驻所检察部门新的工作职责,其中包括对逮捕后的在押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要求看守所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发现无羁押必要的在押人员要及时向驻检室通报,由驻检室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三、刑检部门联动,收集案件信息
为了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立以侦监、公诉、未检、监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羁押必要性评估小组,形成驻检室牵头,刑检部门共同参与审查、评估格局。侦监、公诉、未检部门向驻检室开通了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一体化的格局使驻检室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检察局域网了解有关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以方便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四、收集证据材料,及时提出建议
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后,驻所检察官应当及时地调取证据材料,以证实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通过提讯在押人员、同监室人员,与监管民警谈话了解在押人员身体状况、羁押期间表现等情况;到在押人员所在单位、社区了解在押人员是否有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到办案部门了解案情,复制案件相关口供、证据,征求办案人员意见。以上这些工作都应当形成规范的书面证据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及时进行评估,制作审查报告,对于无羁押必要性的,向办案单位发出建议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检察机关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全新的职能,开展的成功与否关系着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水平。要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做实做细,以减少看守所不必要的羁押,降低羁押风险,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