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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可抗力通常由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引发,具有不可预见、不可控制、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特点,这是划定不可抗力范畴的唯一标准。不可抗力作为一项免责条款,对当事双方当前利益和未来发展都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必须慎重,在处理上也应严谨规范,尽可能保护当事双方的权益。
【关键词】国际贸易 不可抗力 认定与处理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6-0188-01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经历的时间更长、涉及的当事人更多、交易的背景更复杂,客观情况的变化更频繁,因此,经常出现一些超出当事人控制能力范围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的发生,往往导致交易实际与合同规定相悖离,甚至交易活动完全失控。那么如何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准确判断哪些事件能够免责至关重要,交易双方往往通过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来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不可抗力的形成
目前,各国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尚不一致。我国《民法通则》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从定义不难看出,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既不能拒绝也无法控制的,其形成既可以是自然力量酿成的,也可以是社会原因的产物。由于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的特点,因此不能详尽地列举其类目及外延,但就截至目前已经发生过的案例,自然界变化造成的不可抗力通常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旱灾、暴风、暴风雪、山崩等;而社会变革造成的不可抗力主要有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政府强征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
无论各国定义从何种角度描述不可抗力,其共性都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形成的原因以及人为因素对其结果的干扰程度进行了分析,这是鉴别不可抗力的唯一标尺。
1.认定条件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且具有不可预见性。订立合同之时,双方当事人为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不具有预见的可能,这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事件确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纯属偶然,且这种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极小,在正常认知规律下,极易被忽视;二是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年龄水平、受教育程度、知识层次、职业状况以及综合能力等确实不具有提前预知事件发生的能力。
(2)事件发生非主观意识形态下的产物,且具有不可避免性。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错误、过失或失误造成的,更没有当事人主观意愿上的故意情绪;一旦事件发生,当事人的努力克服行为已对事件解决不能起到影响作用,这时可以认为事件不可避免。
(3)事件发生非人力控制范围之内,且具有不可克服性。虽然事件发生后,交易双方对其造成的影响与损失已做出了预判,甚至认为该事件将颠覆交易合同的初衷,但就像箭已离弦,交易过程已无法中途叫停,事件将造成的损失已成定局。
2.认定误区
误区一:不可抗力是非人为因素的结果
在不可抗力认定中,由于过分突出非人为过失造成这一要素,往往容易进入凡人为因素酿成的事件均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误区。笼统地将问题用 “人为造成”这一条件来衡量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不可行。
误区二:意外事件等同于不可抗力事件
虽然按照常理推断,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的特点,这一点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但意外事件的客观发生与不能预见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并且意外事件不具有损害的普遍性、广泛性和不可克服性。
三、不可抗力的处理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后,除金钱债务的延迟责任以及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以外,其他情形均可根据事件的规模、产生影响的程度和实际损害的等级,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免责条款对当事双方的影响巨大且深远,因此除了认定标准严格外,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1.不可抗力虽然是免责条款,但本着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初衷和原则,避免由于双方当事人个人情绪怠慢,人为导致二次损失或损失增大的问题,一旦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降低损失,而另一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给予援助,对于怠慢误工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2.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甚相同,而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也纷纷各异,在这种贸易背景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发生,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在双方订立贸易合同时,会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予以明确记录,无论是概括界定还是详细列举,均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与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与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机构、告知送达的方式及期限做出详细、确定和清晰的约定,以此作为解决不可抗力事件纷争的唯一依据。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在通知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尽可能减轻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为避免实际操作中争议的发生,除了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外,还要求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时间应限定在15日之内,逾期未提供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辩。
四、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发生,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所受危害与损失的程度进行评估,分别对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可行性和成本代价做出判断和计算。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必须选择变更合同内容,通过延期履行、减量履行或替代履行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挽回另一方的损失。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已造成货物彻底灭失或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贸易环境,则应彻底终止合同履行,将危害时间缩短,降低损失。但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终止必须成立于双方同时认可的条件之上,单方面宣告解除合同的行为视作无效,合同关系及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五、结束语
合同作为国际贸易的法定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最大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被视作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使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不可克服的违约行为获得了赔偿责任豁免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3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关键词】国际贸易 不可抗力 认定与处理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6-0188-01
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经历的时间更长、涉及的当事人更多、交易的背景更复杂,客观情况的变化更频繁,因此,经常出现一些超出当事人控制能力范围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的发生,往往导致交易实际与合同规定相悖离,甚至交易活动完全失控。那么如何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准确判断哪些事件能够免责至关重要,交易双方往往通过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来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不可抗力的形成
目前,各国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尚不一致。我国《民法通则》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为,“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从定义不难看出,不可抗力是当事人既不能拒绝也无法控制的,其形成既可以是自然力量酿成的,也可以是社会原因的产物。由于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的特点,因此不能详尽地列举其类目及外延,但就截至目前已经发生过的案例,自然界变化造成的不可抗力通常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旱灾、暴风、暴风雪、山崩等;而社会变革造成的不可抗力主要有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政府强征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二、不可抗力的认定
无论各国定义从何种角度描述不可抗力,其共性都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时间、形成的原因以及人为因素对其结果的干扰程度进行了分析,这是鉴别不可抗力的唯一标尺。
1.认定条件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且具有不可预见性。订立合同之时,双方当事人为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都不具有预见的可能,这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事件确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纯属偶然,且这种偶然事件发生的概率极小,在正常认知规律下,极易被忽视;二是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年龄水平、受教育程度、知识层次、职业状况以及综合能力等确实不具有提前预知事件发生的能力。
(2)事件发生非主观意识形态下的产物,且具有不可避免性。事件的发生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错误、过失或失误造成的,更没有当事人主观意愿上的故意情绪;一旦事件发生,当事人的努力克服行为已对事件解决不能起到影响作用,这时可以认为事件不可避免。
(3)事件发生非人力控制范围之内,且具有不可克服性。虽然事件发生后,交易双方对其造成的影响与损失已做出了预判,甚至认为该事件将颠覆交易合同的初衷,但就像箭已离弦,交易过程已无法中途叫停,事件将造成的损失已成定局。
2.认定误区
误区一:不可抗力是非人为因素的结果
在不可抗力认定中,由于过分突出非人为过失造成这一要素,往往容易进入凡人为因素酿成的事件均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的误区。笼统地将问题用 “人为造成”这一条件来衡量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不可行。
误区二:意外事件等同于不可抗力事件
虽然按照常理推断,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的特点,这一点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但意外事件的客观发生与不能预见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并且意外事件不具有损害的普遍性、广泛性和不可克服性。
三、不可抗力的处理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后,除金钱债务的延迟责任以及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以外,其他情形均可根据事件的规模、产生影响的程度和实际损害的等级,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免责条款对当事双方的影响巨大且深远,因此除了认定标准严格外,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1.不可抗力虽然是免责条款,但本着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初衷和原则,避免由于双方当事人个人情绪怠慢,人为导致二次损失或损失增大的问题,一旦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降低损失,而另一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给予援助,对于怠慢误工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2.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甚相同,而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也纷纷各异,在这种贸易背景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贸易纠纷发生,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在双方订立贸易合同时,会将不可抗力作为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予以明确记录,无论是概括界定还是详细列举,均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种类与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与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机构、告知送达的方式及期限做出详细、确定和清晰的约定,以此作为解决不可抗力事件纷争的唯一依据。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同时在通知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尽可能减轻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为避免实际操作中争议的发生,除了在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条款予以明确规定外,还要求相关证明文件的出具时间应限定在15日之内,逾期未提供的视作自动放弃申辩。
四、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一旦发生,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在整个事件中所受危害与损失的程度进行评估,分别对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可行性和成本代价做出判断和计算。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只是部分或暂时性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必须选择变更合同内容,通过延期履行、减量履行或替代履行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挽回另一方的损失。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已造成货物彻底灭失或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贸易环境,则应彻底终止合同履行,将危害时间缩短,降低损失。但需要明确的是,合同的终止必须成立于双方同时认可的条件之上,单方面宣告解除合同的行为视作无效,合同关系及其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五、结束语
合同作为国际贸易的法定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最大的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被视作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但是“不可抗力”使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不可克服的违约行为获得了赔偿责任豁免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13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