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在充分考虑农民个体差异、家庭特征、社会经济因素、自然因素的基础上,利用全国省17个省47个县409户农民入户问卷调查数据,从被农民个体之间的需求差异性出发,运用 logistic 回归模型定量分析影响农民征地意愿的影响因素。计量模型结果表明:影响农民征地意愿的显著性因素有性别、距离中心城镇距离、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生活改善预期、享有的社会保障、征地协议通过形式。其中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与农民征地意愿成负相关关系,其他五个因素与农民征地意愿呈正相关关系。
关键词:土地征收 土地产权 农民意愿
中图分类号: D024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在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来扩大城市规模、城市化建设,造成大量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全国失地农民以每年200多万人的速度增加[1]。据推测, 若中国未来的城市化率达到50% , 2000- 2030年30 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 失地和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 800万人[2]。究其原因是,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存在“三权一性”的弊端,即被征地农民缺少对土地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定价权,缺乏差异性的补偿政策[3] 。在此背景下,研究农民的被征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满意度,以及如何确定与落实基于农民意愿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缓解征地矛盾冲突、科学制定征地补偿政策、完善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征地程序与行为、促进土地征收制度的深化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村的基本信息
(一). 数据来源
研究数据来源于2012年-2013年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根据东部、中部、西部的划分标准,采用多阶段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选取辽宁、山东、河北、福建、浙江、广东、海南、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青海、重庆、贵州、云南、广西17个省47个市县409个行政村,进行实地调查。
本次调研问卷共分三个部分:一是农民基本情况;二是农民征地及补偿情况;三征地意愿、满意度及土地产权认知度。调查问卷所涉及的问题要便于被征地农民选择和回答。调查一共获得442份问卷,剔除信息矛盾、错误和缺乏关键数据等问题的问卷,最终有效问卷为409份,有效问卷比例达到92.53%。
(二). 样本村的基本信息
据调查问卷显示,每个样本村平均总人口为3207人,平均外出打工人数占全村总人口的比例为35.99%,家庭总人口平均为5人。
东部地区的样本村个数为270个,发生征地的村的比例为84%;中部地区样本村个数为83个,发生征地的村的比例为79.5%;西部地区样本村个数为,发生征地的比例为66%。此可见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发生征地的频率越高。因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城市化、工业化速度发展越快,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该区域就会通过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土地征收手段,将农村土地非农化。
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平均被征耕地面积分别为167.68亩,219亩、204亩,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平均被征地面积最小。因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城市化水平高,农民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较多,耕地面积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要少的多,所以相对而言被征地的面积最小。
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的角度来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人均GDP最高,中部其次,西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均GDP最低。
表1 样本村基本信息汇总
Tab.1 Samples Summary
GDP数据来自于2013年中国统计网数据
三、农民被征地意愿差异性计量分析研究
(一). 模型的建立以及变量的选择
1.模型的建立
将农户土地征收意愿差异设定为下函数:
农户土地征收意愿Y=(农户个体特征变量,农户家庭特征变量,农户所在村庄特征变量、宏观区域特征变量)+随机干扰动向[2]
由于意愿是一种定性的量,不能够用具体数值来直接表示,本研究采用“0-1”指标法表示农户土地征收的意愿。愿意被征收取1,不愿意被征收取0。根据研究的目的与所获取的数据的分析,决定采用Logistic模型进行研究,所对应的logistic回归模型(宇传华, 2007)為:
log it P = ln [ P / (1-P) ) ] =β0 +β1 X1 +β2 X2 + ···+βm Xm
其中β0为模型截距,即常数项,表示当自变量全为0时比数的自然对数值;Xj ( j = 1, 2, ···,m)为影响农户征收土地意愿的因素;βj是Xj ( j = 1, 2, ···,m)对应的偏回归系数,表示当其他自变量取值保持不变时,该自变量取值增加一个单位引起比数比自然对数值的变化量; exp ( )是以自然对数( 2.171828)为底的指数。
2.变量的选择
本文在调查农民意愿差异时,选取因变量为受访农民是否愿意土地被征收。在调查问卷中,答案选项A为愿意土地被征收,B为不愿意土地被征收,对于因变量的赋值,愿意为1,不愿意为0。对于问卷中是否愿意土地被征收,总共330位受访者中,有113人愿意土地被征收,占总体比例的34%;有217人不愿意土地被征收,占总体比例的66%。对于自变量的选择,主要从农民个体特征、家庭特征、所在村庄特征以及宏观区域特征四个方面来考察。拟选择的自变量、含义及赋值情况如下表:
表2 各解释变量赋值及其统计性描述
Table 2The explanatory variables and their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of the assignment
对选择的17个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使用SPSS软件,采用向前LR方法检验显著自变量。得到的模型回归分析如下图所示。模型Omnibus Test of Model Coefficients模型系数的综合检验中,17个投入的自变量的拟合优度卡方值为62.384,已达0.05的显著水平,因此认为回归建立的模型可靠。
表3 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Tab. 3 The result of the Logistic regression
从上表中,可以得出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有性别、生活改善预期、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距离城市中心距离、享有的社会保障、征地通过的形式6个变量。而年龄、土地产权认知度、对今后生活顾虑、家庭人数、收入多元化程度、距征地补偿满意度、征地次数、征地规模、补偿标准、人均GDP11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这些变量不是影响农民征地意愿差异的主要因子。因此,影响农民被征地意愿差异的主要因素是性别、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生活改善预期、距离中心城镇距离、享有的社会保障、征地协议通过的形式。
从模型回归结果看,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的预期为负作用,其他自变量均为正向作用。变量对模型贡献量大小依次为:性别(X1)> 距离中心城镇距离(X10)> 家庭人均耕地面积(X7)>生活改善预期(X5)> 享有的社会保障(X12)> 征地协议通过的形式(X13)。[3]
3.研究结论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越大,说明该样本农户家庭可能越依赖于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来维持生计,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高,就会越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在性别因素影响的影响下,农村传统的观念以及男性、女性不同的劳动力素质、就业能力,造成男性比女性更愿意接受土地征收。生活改善预期对农民土地征收意愿也有显著的影响,预期征地后生活水平提高,农民就会倾向于接受土地征收补偿;反之,预期征地后生活水平降低,农民就会不愿意失去土地,长远的生计不能得到保障。同样对征地补偿满意度也对农民土地征收意愿有较明显的影响,假如征地补偿标准趋于土地市场价值,农民以失去土地的代价获得合理的补偿(货币补偿+安置补偿),长远的生产、生活能够得到保证,农民就会接受土地征收。征地协议通过的形式也对农民土地征收意愿有一定的影响,征地协议经过农民同意后通过,农民征地过程中有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就会感觉到自己作为所有者成员之一的权利得到尊重,对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就不太会有抵触情绪;反之,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农民土地产权没有在价值上、征地过程中得到满足和尊重,农民就会抵触反对征地的安排。
四、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地制度方面的改革
我们可以采取试点的方法,先在某些地区进行征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首先,可以明确征地制度改革的范围,试着建立片区价征地制度,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最终实现土地市场化交易。
(二).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可以尝试着探索土地征收补偿费渐进式发放或者终身货币补偿的方式。这样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产、生活有了基本的保障,对征地后生活水平的预期也会提高,对征地就不会有太多的抵触情绪。其次还要继续完善社会保险补偿、就业补偿安置的方式,将其发展为保障我国失地农民的主要安置方式,有利于避免农民失地后生存生活的风险。
(三).制定一整套公众参与的征地补偿程序制度
要建立体现被征地农民意识的征地补偿程序制度,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定价权。例如可以建立事先补偿程序,即政府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前,就与被征地人达成一致,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从政府依法单方“定价”补偿转变为用地者依市场补偿,补偿的时间从政府批准征地后提前。
(四).建立专门性的关于土地征收立法
修订目前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公共利益的标准,具体的范围、内容;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不仅仅补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对地方性规章制度要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宗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归纳或者废除。
参考文献:
[1]廖小军. 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5:12-13
[2]韩俊.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界定为按份共有制[J].政策瞭望,2003(12): 8-9
[3]林依标.被征地农民差异性受偿意愿[D].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生论文,2010
Research on Famers’-will-oriented for Land Requisition Influencing Factors-A Case Study on 17 Provinces
Zhang Bingjie1,Zhu Yizhong2
1 .2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0 Guangdong China
Abstract: With full consideration to social and economic factors, natural conditions and the individual differences among the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and their families, the research carries out the factors which influence the famers’-will-oriented for land requisition. Use the data obtained from a questionnaire targeted at 409 households of 17 provinces. And conduct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n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farmers’ willingnes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gender, distance from town center, respondent’s expectation, the area of cultivated land per capita for families, social security, and land acquisition agreement. The area of cultivated land per capita for families had remarkable negative effects. Other five factors had remarkable positive effects.
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 ,land property ,farmers’ will
附件:
第一作者簡介:张冰洁,女,(1988-),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
关键词:土地征收 土地产权 农民意愿
中图分类号: D024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在快速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用来扩大城市规模、城市化建设,造成大量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全国失地农民以每年200多万人的速度增加[1]。据推测, 若中国未来的城市化率达到50% , 2000- 2030年30 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 失地和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 800万人[2]。究其原因是,现行的征地补偿政策存在“三权一性”的弊端,即被征地农民缺少对土地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定价权,缺乏差异性的补偿政策[3] 。在此背景下,研究农民的被征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满意度,以及如何确定与落实基于农民意愿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缓解征地矛盾冲突、科学制定征地补偿政策、完善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规范征地程序与行为、促进土地征收制度的深化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二、数据来源及样本村的基本信息
(一). 数据来源
研究数据来源于2012年-2013年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根据东部、中部、西部的划分标准,采用多阶段抽样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选取辽宁、山东、河北、福建、浙江、广东、海南、湖南、湖北、江西、山西、河南、青海、重庆、贵州、云南、广西17个省47个市县409个行政村,进行实地调查。
本次调研问卷共分三个部分:一是农民基本情况;二是农民征地及补偿情况;三征地意愿、满意度及土地产权认知度。调查问卷所涉及的问题要便于被征地农民选择和回答。调查一共获得442份问卷,剔除信息矛盾、错误和缺乏关键数据等问题的问卷,最终有效问卷为409份,有效问卷比例达到92.53%。
(二). 样本村的基本信息
据调查问卷显示,每个样本村平均总人口为3207人,平均外出打工人数占全村总人口的比例为35.99%,家庭总人口平均为5人。
东部地区的样本村个数为270个,发生征地的村的比例为84%;中部地区样本村个数为83个,发生征地的村的比例为79.5%;西部地区样本村个数为,发生征地的比例为66%。此可见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发生征地的频率越高。因为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城市化、工业化速度发展越快,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该区域就会通过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土地征收手段,将农村土地非农化。
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平均被征耕地面积分别为167.68亩,219亩、204亩,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平均被征地面积最小。因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城市化水平高,农民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较多,耕地面积相对于中西部地区要少的多,所以相对而言被征地的面积最小。
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的角度来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人均GDP最高,中部其次,西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均GDP最低。
表1 样本村基本信息汇总
Tab.1 Samples Summary
GDP数据来自于2013年中国统计网数据
三、农民被征地意愿差异性计量分析研究
(一). 模型的建立以及变量的选择
1.模型的建立
将农户土地征收意愿差异设定为下函数:
农户土地征收意愿Y=(农户个体特征变量,农户家庭特征变量,农户所在村庄特征变量、宏观区域特征变量)+随机干扰动向[2]
由于意愿是一种定性的量,不能够用具体数值来直接表示,本研究采用“0-1”指标法表示农户土地征收的意愿。愿意被征收取1,不愿意被征收取0。根据研究的目的与所获取的数据的分析,决定采用Logistic模型进行研究,所对应的logistic回归模型(宇传华, 2007)為:
log it P = ln [ P / (1-P) ) ] =β0 +β1 X1 +β2 X2 + ···+βm Xm
其中β0为模型截距,即常数项,表示当自变量全为0时比数的自然对数值;Xj ( j = 1, 2, ···,m)为影响农户征收土地意愿的因素;βj是Xj ( j = 1, 2, ···,m)对应的偏回归系数,表示当其他自变量取值保持不变时,该自变量取值增加一个单位引起比数比自然对数值的变化量; exp ( )是以自然对数( 2.171828)为底的指数。
2.变量的选择
本文在调查农民意愿差异时,选取因变量为受访农民是否愿意土地被征收。在调查问卷中,答案选项A为愿意土地被征收,B为不愿意土地被征收,对于因变量的赋值,愿意为1,不愿意为0。对于问卷中是否愿意土地被征收,总共330位受访者中,有113人愿意土地被征收,占总体比例的34%;有217人不愿意土地被征收,占总体比例的66%。对于自变量的选择,主要从农民个体特征、家庭特征、所在村庄特征以及宏观区域特征四个方面来考察。拟选择的自变量、含义及赋值情况如下表:
表2 各解释变量赋值及其统计性描述
Table 2The explanatory variables and their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of the assignment
对选择的17个变量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使用SPSS软件,采用向前LR方法检验显著自变量。得到的模型回归分析如下图所示。模型Omnibus Test of Model Coefficients模型系数的综合检验中,17个投入的自变量的拟合优度卡方值为62.384,已达0.05的显著水平,因此认为回归建立的模型可靠。
表3 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Tab. 3 The result of the Logistic regression
从上表中,可以得出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变量有性别、生活改善预期、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距离城市中心距离、享有的社会保障、征地通过的形式6个变量。而年龄、土地产权认知度、对今后生活顾虑、家庭人数、收入多元化程度、距征地补偿满意度、征地次数、征地规模、补偿标准、人均GDP11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这些变量不是影响农民征地意愿差异的主要因子。因此,影响农民被征地意愿差异的主要因素是性别、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生活改善预期、距离中心城镇距离、享有的社会保障、征地协议通过的形式。
从模型回归结果看,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的预期为负作用,其他自变量均为正向作用。变量对模型贡献量大小依次为:性别(X1)> 距离中心城镇距离(X10)> 家庭人均耕地面积(X7)>生活改善预期(X5)> 享有的社会保障(X12)> 征地协议通过的形式(X13)。[3]
3.研究结论
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越大,说明该样本农户家庭可能越依赖于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来维持生计,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高,就会越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在性别因素影响的影响下,农村传统的观念以及男性、女性不同的劳动力素质、就业能力,造成男性比女性更愿意接受土地征收。生活改善预期对农民土地征收意愿也有显著的影响,预期征地后生活水平提高,农民就会倾向于接受土地征收补偿;反之,预期征地后生活水平降低,农民就会不愿意失去土地,长远的生计不能得到保障。同样对征地补偿满意度也对农民土地征收意愿有较明显的影响,假如征地补偿标准趋于土地市场价值,农民以失去土地的代价获得合理的补偿(货币补偿+安置补偿),长远的生产、生活能够得到保证,农民就会接受土地征收。征地协议通过的形式也对农民土地征收意愿有一定的影响,征地协议经过农民同意后通过,农民征地过程中有一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就会感觉到自己作为所有者成员之一的权利得到尊重,对国家征收土地的行为就不太会有抵触情绪;反之,在征地过程中,如果农民土地产权没有在价值上、征地过程中得到满足和尊重,农民就会抵触反对征地的安排。
四、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地制度方面的改革
我们可以采取试点的方法,先在某些地区进行征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首先,可以明确征地制度改革的范围,试着建立片区价征地制度,并逐步向市场化过渡,最终实现土地市场化交易。
(二).改革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可以尝试着探索土地征收补偿费渐进式发放或者终身货币补偿的方式。这样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产、生活有了基本的保障,对征地后生活水平的预期也会提高,对征地就不会有太多的抵触情绪。其次还要继续完善社会保险补偿、就业补偿安置的方式,将其发展为保障我国失地农民的主要安置方式,有利于避免农民失地后生存生活的风险。
(三).制定一整套公众参与的征地补偿程序制度
要建立体现被征地农民意识的征地补偿程序制度,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定价权。例如可以建立事先补偿程序,即政府在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前,就与被征地人达成一致,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益。从政府依法单方“定价”补偿转变为用地者依市场补偿,补偿的时间从政府批准征地后提前。
(四).建立专门性的关于土地征收立法
修订目前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公共利益的标准,具体的范围、内容;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不仅仅补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对地方性规章制度要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宗旨的地方性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归纳或者废除。
参考文献:
[1]廖小军. 中国失地农民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文献出版社,2005:12-13
[2]韩俊.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界定为按份共有制[J].政策瞭望,2003(12): 8-9
[3]林依标.被征地农民差异性受偿意愿[D].福建农林大学博士生论文,2010
Research on Famers’-will-oriented for Land Requisition Influencing Factors-A Case Study on 17 Provinces
Zhang Bingjie1,Zhu Yizhong2
1 .2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 510640 Guangdong China
Abstract: With full consideration to social and economic factors, natural conditions and the individual differences among the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and their families, the research carries out the factors which influence the famers’-will-oriented for land requisition. Use the data obtained from a questionnaire targeted at 409 households of 17 provinces. And conduct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on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farmers’ willingnes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gender, distance from town center, respondent’s expectation, the area of cultivated land per capita for families, social security, and land acquisition agreement. The area of cultivated land per capita for families had remarkable negative effects. Other five factors had remarkable positive effects.
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 ,land property ,farmers’ will
附件:
第一作者簡介:张冰洁,女,(1988-),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土地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