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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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食品安全对消费者、经营者、市场运行、食品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不相适应,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改进措施包括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理清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等方面。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体系 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机制 立法
  
  食品是维系人们生存和身体健康的重要物质,食品安全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生存发展紧密相联。近年来我国爆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如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三鹿奶粉等事件,不仅影响了人们对国内食品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出现了不属违法、违约的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违法行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食品进出口管理行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的违法行为;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行为;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法律责任形式具体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目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缺陷与不足。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到目前为止,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构成的体系。条文规定数量较多,调整和规范的事项也较多。然而,法律体系依然不健全,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食品安全执法活动中难以从源头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了解、获悉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企业往往受利益的驱使,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某些生产、经营者会因担心其形象受影响而采取措施阻止信息发布。
  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程度不够,普通公众的维权意识淡薄。食品安全知识普及的程度不够,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此外,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不知道该用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执法部门权责不清,运作效率低。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形成了多个部门监管的体制。目前我国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机构均可以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正因为各部门权限与职责不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部门可能会相互推诿,找借口置身事外。在执法时,难以合作形成合力,运作效率低下。
  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这样的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太大。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其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另外,韩国也规定对制作、销售劣质食品的犯罪,所处的刑罚是最高10年监禁,罚款2亿韩元。同其他国家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整与详细,惩治力度不够。
  食品安全立法技术薄弱,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不完善,受制于科技发展水平,相关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检测设备都还比较落后。另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在水果、蔬菜等允许的农药残留量的规定也远远低于国际食品法典规定的农药残留标准。由于立法技术薄弱,相应的食品安全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使食品安全的预防性监督难以实现。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想
  实践表明,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为健全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今后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辅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完善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最终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覆盖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建设。
  二、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比如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的宣传。具体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
  三、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的,应追究其责任,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监督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协助作用的社团、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保障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起点,保障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威慑力度。此外,对“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应该把它规定为更加明确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都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而事实上执法部门很难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额,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应该对此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保证违法行为不会得到放纵。
  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国际食品法典》建立了一整套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加工规范及食品加工准则等相关规定,它汇集了国际上已经采用了的全部食品安全标准、通用准则及其他指导性条款。这对我们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借鉴作用。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加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标准的修订工作,提高标准水平;加快采标步伐,加强标准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标准修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从立法技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进行提高和完善,确保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更加成熟、规范、完整。(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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