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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8·26”特大交通事故照片引发“微笑局长”事件,事件中安监局局长受到网民集中关注。本文以此事件为代表,探索了舆情传播显现出的“光靶效应”,通过定义对舆情事主的“光靶效应”及分析网络受众传播状态,深入研究了传播规律、阶层属性、矛盾碰撞过程,发掘其社会性成因并提出应用对策。为全面认识互联网反腐的传播价值和意义,充分理解和积极应对公众传播权利的实践创造,严肃认真对待网络反腐的社会机制表达及其蕴含的改革诉求,提供了建设性策略和参考意见。
【关键词】互联网反腐;光靶效应;网络传播权利;社会阶层
引言
技术的不断变革使得媒体传播发生深刻的革命,微博等新兴社交媒体实现了传播方式到内容的双重变化,新媒体的媒介化社会形态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民众生活、社会结构乃至社会发展趋势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近年,网民通过官员在公开场合出现的照片监督公职人员的风气正在兴起。
2012年8月26日,在陕西省延安市发生了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张现场报道照片中露出微笑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受到网民集中关注,微博纷纷出现其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9月21日,陕西省纪委确认,身陷“微笑门”和“手表门”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撤销其省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早在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发表“查处低价销售楼盘”言论而遭到网友人肉搜索,被爆出抽天价香烟、戴名表等腐败嫌疑,被网友称为“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随后受到有关部门的审查,并被移交司法机关。
两起典型的互联网反腐事件都有类似的起源——高调迕逆民意的官员,其问题随后被一张时空定格的照片揭开,从而将行为放大到了转型期中国的网络舆论场①,永远地定格在历史空间中。纪检介入后发现严重违纪问题,最终事主丢官去职,平息民愤。之后,各地官员们在穿戴方面悄然进行了改变,许多地方的领导都对手表讳莫如深。这件事除再次验证了网络反腐的巨大威力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吏治和官风的清明,客观上起到了对官场奢侈之风的遏制作用。
一、事件主体的“光靶效应”
在茫茫人海之中,当阳光照射到某个人身上时,他就变成了众矢之的,受到四面八方的关注、调查、问询和质疑。李良荣和喻国明等众多学者指出,媒介化社会的形成将影响力辐射到每一个人,网民从传统“受众”变成自媒体化“参与众”,拥有了社交媒体所赋予的关注、调查、问询和质疑能力,体现在以内容分享、评论转发、收藏置顶和线下讨论为主的全媒体权利上。本文认为,当互联网上大多数受众将这种权利和能力投射到某一事件及主体的时候,能量汇聚成太阳一样的光芒,穿透传统时空局限和地域体系结构的一切障碍,照射到事件主体之上,从而形成标靶。当所有人用各种制度标准和规则理解去监督衡量某一个体时,往往能发现并放大问题缺陷,形成舆论风潮,从而倒逼组织机构进行程序调查,最终以体制内制度性约束完成对事件主体的处理程序。
在许多场合的私下交流中,一些官员对于网络舆论场的态度偏向于负面和嫌恶,认为网络舆论场充满了乌合之众与网络暴民的身影。与此同时,他们又开始严肃地看待媒体潜能和时空定格下的自身符号,从衣着穿戴到言行举止开始谨慎行事。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这种谨言慎行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互联网监督的勃兴形成了一种显著的体制外约束力量,这是一种产生于网络民意监督,推动大众媒体卷入,获得政府机构关注并启动纪检程序的解决路径。由于起源突发的偶然性和事件发生的概率性,这种看似“隔墙扔砖”“枪打出头鸟”的网络监督机制,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威力巨大的阳光照射能力,并与事件主体的言行狂悖程度成正比,形成以事后监督控制来约束公职人员,并促使公职人员事前自律的超道德约束。
作为启动互联网监督的诱因,发生“光靶效应”的前提条件是该事件主体在具体事件上高调迕逆民意和触犯“众怒”。整理以往案例发现,在生命安全、生存安全、健康、生育、就业、教育等公民基本权益上,最容易发生忽视和破坏基本权益的事件。此时,事件主体言行举止挑战到公众的伦理道德底线和公开规则,如果严重背离了公平和公正等社会理想规则,就会导致“众怒”的形成。
一国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对最大公约数的全社会信奉基础上,包括政府宣导、社会伦理和公众守望的理想规则。当行为事件挑战了一种公开宣导的社会秩序时,也就意味着事理冲击延伸到了公开规则层面,从而具备称之为舆情事件的燃点和爆点。然而,这类行为事件极有可能作为潜行规则而事实存在着,并因事件主体经常性的工作和日常行为而被广泛地忽视,进而忽视了事主在跨越表达界面时,微小言行“过线”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规则歧义和严重破坏性。
“光靶效应”还体现了阶层属性问题。事件主体往往是社会地位较高,拥有社会资源、一定的权力和财富的人群,总是处于非对称权力结构中的上层,从而具备特定的阶层代表性,也吸引了大量底层民众的关注。由于现阶段不平衡加剧和“阶层固化”②等原因,已经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文本标签,如“富二代”“官二代”等。这种文本标签,更是将一种“文本差异”表达在实际传播中,往往蕴含了不良事件的指代性,因而形成了文本敌对化的符号表征。该符号进一步加持在社会认知中,从而形成一种态度鲜明的、非黑即白的、对于转型期深层次社会问题的表面化理解。这种“文本差异”的根源在于社会矛盾的积累和阶层差异。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客观上也在不断加大,权力和资源路径下的代际传承,已经成为媒介化社会传播中不可回避的现象。
因而,当光芒照耀到享受着不公开不透明福祉的事件主体时,其行为的合法性、收入的合法性、身份的合法性,都将经受一种由情(公众舆情)入法(公开制度)的全面严格审核程序。而事件主体由于长期依托并隐蔽在不需要公开透明的规则保护中,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失衡的跋扈心态,促使其时空定格画面和社会行为剪影在网络的舆情监察程序面前曝光,在严格的法律检查程序面前落马,以不光彩的结局验证了公众行使互联网反腐传播权利的预先假设。 二、互联网传播受众的丛林
社交媒体的互联网世界,拉近了每个人的传播距离。这种效应在网络公众应对突发事件时尤为凸现。由于传播的相对性,每一名受众在自媒体状态中,可以主动地无限接近和关注舆情事件主体;与之相对,舆情事件主体就不得不被动地“囚禁”于“光靶”之中,饱受网络公众的“围观”,包括被广泛知情、被评论、被批判、被监督,不但丧失了互联网传播的主动性,而且可能完全无法作出应对。
微博等社交媒体完全打破了传统的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网络,任何个人在网络上面对的都是无限多的个人,当海量的受众质疑信息扑面而来时,事件主体将要面临一个被无限受众、无限媒介、无限问题来批判有限个人的情况。更何况,这种无限来源是隐蔽的和潜在的,具备“丛林”的特征。
本文提出社交媒体反腐中的“丛林”观点,认为相对处于“光靶”的事件主体而言,“丛林”是指事件主体之外的互联网传播受众的传播状态,其典型效应包括:
其一,互联网“丛林”的受众是匿名的、隐蔽的和不可预测的。因此,受众的传播行为,包括关注、知情、转发、评论、监督等行为,都是来自“丛林”状态的信息共有和交换。
其二,受众能够认知到其相对于事件“光靶”处于“丛林”中,因而有意无意地增强了对于事件“光靶”的批评攻击意图。
其三,事件主体难以辨别和应对网络受众的传播。由于互联网社交媒体用户数达到了上亿数量级的规模,使得信息传播受众和潜在传播来源广袤而无法估量。依据幂律法则,由于分母巨大,而使得分子仅为一的事件主体,不能有效识别和处理来自某一受众的传播信息,因而导致并加剧了这种信息黑暗。
在网络舆情事件中,一些富有正义感的网民往往充当着“公民报道者”的角色,他们把事件发生的全过程甚至是事件发生的相关背景资料编辑整理上传到互联网上,使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的真相。作为网络舆情事件的主要传播者,他们中间有揭秘者、发帖者、各种专业人士以及法律界人士等,他们和广大参与讨论形成“围观”的网民一起组成网络舆论大军,共同讨伐事件中涉及的一些相关人员及组织。随后,传统媒体的跟进参与则推动了现实社会的行政管理与制度管理体系对事件的处置。
“丛林”的复杂构成决定了事主难以认知。由于受众对于事主而言,具有匿名性、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征,因而其组成来源更为广泛,动机目的也不一致。这也使得互联网反腐具有新闻特征和社会传播动员的基础。“丛林”包括公众、媒体、公知、政府官员、社会组织、街头巷议、外评观察家、评论员、“深喉”、竞争者、其他干系人等等,形成复杂的“丛林”关系,完全超越了金字塔组织严密而严格的管理结构,也不能通过强有力的行政制度来统一行动、摆平纷争。正是这种社会化力量的崛起,造就了个人或单一组织无法对应的社会化力量集群。对于具体事件、某个案例事主而言,“丛林”是深邃的,也是力量庞大超凡的。
“丛林”具有一定的光明性,互联网反腐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性监督和规制力量,新传播者对公权力拥有者和使用者进行逆向授权,体现了公权力的真正所有者是“最广泛的社会公众”,并由其中最活跃的、最积极的、在社交媒体影响力上主动领先的新生力量主导了这种开放性的媒介化社会进程。体现了自媒体时代自授权的受众传播权利建设,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与之相对,“表哥”等“光靶”落地,源于不法公职人员依仗其在传统制度和组织层级中的权力和资源,“自然而然”(由于潜行规则的固化和泛化,从而形成一定程度上对公开规则的渗透)表现为监察社会和规制舆论的权力滥用,实质是捍卫和保障自己不法的既得利益、地位和权力,沦为抗拒社会制度和社会批评的对立面,甚至成为一种压制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负面力量。
最终,舆情在光明与黑暗的碰撞中激荡并湮灭。从“丛林”中投射的微弱星光聚沙成塔,将潜在的公职人员照成“光靶”。“光靶效应”的结果不是黑暗战胜了光明,而是网络社会自发的光明的传播行为,消除了公职人员阶层中的腐败现象。
三、“光靶效应”的深层次成因
网络传播权利的不平衡是互联网反腐“光靶效应”的基石。这种权利不平衡,涉及两大主体,跨越了两个舆论场。网络权利不平衡既是现象,也是结果,根源来自政府和网民群体不同的媒介依赖。网络受众以个体为主体,广泛地拥有新媒体能力,怀有强烈的实践公民新闻权利的意愿,并积极地运用已经形成的网络权利,哪怕它是不平衡的。对应于管理者,以组织为主体,职务个人在新媒体能力的自由运用和自主表达上是滞后的,其在新媒体发布的沟通意愿上也是迟滞的,往往侧重于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更不能很好地倾听公众意愿和心声,这种过度倚重于传统媒体舆论场的传播方式,造就和加大了网络媒体权利的不平衡。
基于这种不平衡的网络传播权利结构,很容易在对立情绪上找到“攻击点”和“突破口”。因而,一旦出现“光靶”事主,就会吸引“丛林”的集中传播,形成舆论场结构化的一次对立情绪宣泄和表达。国民文化传统也是轻证据和逻辑,而偏重于情感加道理,这就使得网络“站队”化表达更为突出,成为我国互联网暴力网络文化传播泛滥和理性声音“沉默螺旋”的归因。高调迕逆民意的官员,一旦在互联网上被传播,就会在不平衡网络传播权利前,丧失身份地位合法性,并且由于其“越轨言行”而逐步丧失其在制度范围内传播权利的合理性。
同时,社会发展的道德变化趋势决定了阶层道德的差异对待方针。在当代社会进步过程中,传统伦理道德的解构显而易见,但是对于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要求在上升,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国民倾向于认可社会管理者的公信力,对其进行道德美化(也赋予了其更高的道德冀望),但实际社会运行中往往是欠知情和缺乏监督的,因而生活中是道德宽容的。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更是以宗法礼乐等规则,来向全社会成员标榜一个神圣的道德准则,将其作为维系国家、家族和社会的凝聚力量之一。现代社会文明建立起大规模商业组织,赋予妇女工作和参政权利,普及面向平民的新闻出版和教育制度,促成了公众传统的具有封建烙印的伦理标准和道德能力的解体,这种趋势在80后、90后的年轻人中间更为明显。公众对于社会精英的伦理道德认知和标准也在下降,人们倾向于更为认可个人支配意愿及权利,而不是用道德约束其遵从传统社会的礼化规则。但是这种宽赦在公众层面很难适用到公职人员,对于公职人员的高标准道德期望,仍然是民众普遍的道德冀望,并且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制度性承诺和全球化规则体系的比较印证。在全社会实际的道德约束能力和标准下降的时代,却要求最具有社会权力和资源的公职人员践行全社会最高标准的道德能力,可以预计,除非公职人员的公权力受到制度性约束,并且完全地服务于公众、受监督于服务对象及公众,完成媒介化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否则这种矛盾就不会得到改善,“光靶效应”将长期存在于这种阶层道德感的不平衡状态中,并继续鼓励受众实践互联网监察的反腐职能。 四、小结
互联网反腐已经成为媒介化社会不可阻挡的趋势和有效手段,开始占到反腐案件查处的一定比例,是政府和组织内部对伦理守则自我约束的有效补充,也是社会系统纠正和防范的重要机制之一。同时,它也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压阀,是打通两个舆论场在社会热点、突发舆情事件中的文化及发展方向的媒介中心,是约束公权力拥有者个人及社会资源拥有者的重要警钟和“隐形高压线”。
2013年5月9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要解决“四风”问题,这次教育实践活动明确提出“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4句话、12个字,概括起来就是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只有解决了媒介化社会中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毫不脱离的阶层统一本质,才是解决社交媒体传播穿透社会现象的根本道路。
(本文受到国家哲学社科基金11BXW028“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与‘微博’的关联性研究”支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1FXW02“社交媒体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受众需求研究”支持)
注〓释:
①《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提出的观点,认为新闻往往没有党报、官媒说的那么好,也没有网络媒体说的那么差。复杂中国存在于官方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传播范围内,总是存在着最大公约数的团结社会主流的声音。
②《中国当代社会阶层分析》作者杨继绳提出阶层固化即指社会地位继承,是对社会阶层正常的流动性降低的一种反映,体现了社会不平等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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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传媒学院广告系副教授,传播学博士后)
编校:董方晓
【关键词】互联网反腐;光靶效应;网络传播权利;社会阶层
引言
技术的不断变革使得媒体传播发生深刻的革命,微博等新兴社交媒体实现了传播方式到内容的双重变化,新媒体的媒介化社会形态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民众生活、社会结构乃至社会发展趋势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近年,网民通过官员在公开场合出现的照片监督公职人员的风气正在兴起。
2012年8月26日,在陕西省延安市发生了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张现场报道照片中露出微笑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受到网民集中关注,微博纷纷出现其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9月21日,陕西省纪委确认,身陷“微笑门”和“手表门”的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撤销其省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早在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原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发表“查处低价销售楼盘”言论而遭到网友人肉搜索,被爆出抽天价香烟、戴名表等腐败嫌疑,被网友称为“天价烟局长”,周久耕随后受到有关部门的审查,并被移交司法机关。
两起典型的互联网反腐事件都有类似的起源——高调迕逆民意的官员,其问题随后被一张时空定格的照片揭开,从而将行为放大到了转型期中国的网络舆论场①,永远地定格在历史空间中。纪检介入后发现严重违纪问题,最终事主丢官去职,平息民愤。之后,各地官员们在穿戴方面悄然进行了改变,许多地方的领导都对手表讳莫如深。这件事除再次验证了网络反腐的巨大威力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吏治和官风的清明,客观上起到了对官场奢侈之风的遏制作用。
一、事件主体的“光靶效应”
在茫茫人海之中,当阳光照射到某个人身上时,他就变成了众矢之的,受到四面八方的关注、调查、问询和质疑。李良荣和喻国明等众多学者指出,媒介化社会的形成将影响力辐射到每一个人,网民从传统“受众”变成自媒体化“参与众”,拥有了社交媒体所赋予的关注、调查、问询和质疑能力,体现在以内容分享、评论转发、收藏置顶和线下讨论为主的全媒体权利上。本文认为,当互联网上大多数受众将这种权利和能力投射到某一事件及主体的时候,能量汇聚成太阳一样的光芒,穿透传统时空局限和地域体系结构的一切障碍,照射到事件主体之上,从而形成标靶。当所有人用各种制度标准和规则理解去监督衡量某一个体时,往往能发现并放大问题缺陷,形成舆论风潮,从而倒逼组织机构进行程序调查,最终以体制内制度性约束完成对事件主体的处理程序。
在许多场合的私下交流中,一些官员对于网络舆论场的态度偏向于负面和嫌恶,认为网络舆论场充满了乌合之众与网络暴民的身影。与此同时,他们又开始严肃地看待媒体潜能和时空定格下的自身符号,从衣着穿戴到言行举止开始谨慎行事。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这种谨言慎行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互联网监督的勃兴形成了一种显著的体制外约束力量,这是一种产生于网络民意监督,推动大众媒体卷入,获得政府机构关注并启动纪检程序的解决路径。由于起源突发的偶然性和事件发生的概率性,这种看似“隔墙扔砖”“枪打出头鸟”的网络监督机制,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威力巨大的阳光照射能力,并与事件主体的言行狂悖程度成正比,形成以事后监督控制来约束公职人员,并促使公职人员事前自律的超道德约束。
作为启动互联网监督的诱因,发生“光靶效应”的前提条件是该事件主体在具体事件上高调迕逆民意和触犯“众怒”。整理以往案例发现,在生命安全、生存安全、健康、生育、就业、教育等公民基本权益上,最容易发生忽视和破坏基本权益的事件。此时,事件主体言行举止挑战到公众的伦理道德底线和公开规则,如果严重背离了公平和公正等社会理想规则,就会导致“众怒”的形成。
一国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对最大公约数的全社会信奉基础上,包括政府宣导、社会伦理和公众守望的理想规则。当行为事件挑战了一种公开宣导的社会秩序时,也就意味着事理冲击延伸到了公开规则层面,从而具备称之为舆情事件的燃点和爆点。然而,这类行为事件极有可能作为潜行规则而事实存在着,并因事件主体经常性的工作和日常行为而被广泛地忽视,进而忽视了事主在跨越表达界面时,微小言行“过线”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规则歧义和严重破坏性。
“光靶效应”还体现了阶层属性问题。事件主体往往是社会地位较高,拥有社会资源、一定的权力和财富的人群,总是处于非对称权力结构中的上层,从而具备特定的阶层代表性,也吸引了大量底层民众的关注。由于现阶段不平衡加剧和“阶层固化”②等原因,已经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文本标签,如“富二代”“官二代”等。这种文本标签,更是将一种“文本差异”表达在实际传播中,往往蕴含了不良事件的指代性,因而形成了文本敌对化的符号表征。该符号进一步加持在社会认知中,从而形成一种态度鲜明的、非黑即白的、对于转型期深层次社会问题的表面化理解。这种“文本差异”的根源在于社会矛盾的积累和阶层差异。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同时,贫富差距客观上也在不断加大,权力和资源路径下的代际传承,已经成为媒介化社会传播中不可回避的现象。
因而,当光芒照耀到享受着不公开不透明福祉的事件主体时,其行为的合法性、收入的合法性、身份的合法性,都将经受一种由情(公众舆情)入法(公开制度)的全面严格审核程序。而事件主体由于长期依托并隐蔽在不需要公开透明的规则保护中,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和失衡的跋扈心态,促使其时空定格画面和社会行为剪影在网络的舆情监察程序面前曝光,在严格的法律检查程序面前落马,以不光彩的结局验证了公众行使互联网反腐传播权利的预先假设。 二、互联网传播受众的丛林
社交媒体的互联网世界,拉近了每个人的传播距离。这种效应在网络公众应对突发事件时尤为凸现。由于传播的相对性,每一名受众在自媒体状态中,可以主动地无限接近和关注舆情事件主体;与之相对,舆情事件主体就不得不被动地“囚禁”于“光靶”之中,饱受网络公众的“围观”,包括被广泛知情、被评论、被批判、被监督,不但丧失了互联网传播的主动性,而且可能完全无法作出应对。
微博等社交媒体完全打破了传统的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网络,任何个人在网络上面对的都是无限多的个人,当海量的受众质疑信息扑面而来时,事件主体将要面临一个被无限受众、无限媒介、无限问题来批判有限个人的情况。更何况,这种无限来源是隐蔽的和潜在的,具备“丛林”的特征。
本文提出社交媒体反腐中的“丛林”观点,认为相对处于“光靶”的事件主体而言,“丛林”是指事件主体之外的互联网传播受众的传播状态,其典型效应包括:
其一,互联网“丛林”的受众是匿名的、隐蔽的和不可预测的。因此,受众的传播行为,包括关注、知情、转发、评论、监督等行为,都是来自“丛林”状态的信息共有和交换。
其二,受众能够认知到其相对于事件“光靶”处于“丛林”中,因而有意无意地增强了对于事件“光靶”的批评攻击意图。
其三,事件主体难以辨别和应对网络受众的传播。由于互联网社交媒体用户数达到了上亿数量级的规模,使得信息传播受众和潜在传播来源广袤而无法估量。依据幂律法则,由于分母巨大,而使得分子仅为一的事件主体,不能有效识别和处理来自某一受众的传播信息,因而导致并加剧了这种信息黑暗。
在网络舆情事件中,一些富有正义感的网民往往充当着“公民报道者”的角色,他们把事件发生的全过程甚至是事件发生的相关背景资料编辑整理上传到互联网上,使广大网民了解事实的真相。作为网络舆情事件的主要传播者,他们中间有揭秘者、发帖者、各种专业人士以及法律界人士等,他们和广大参与讨论形成“围观”的网民一起组成网络舆论大军,共同讨伐事件中涉及的一些相关人员及组织。随后,传统媒体的跟进参与则推动了现实社会的行政管理与制度管理体系对事件的处置。
“丛林”的复杂构成决定了事主难以认知。由于受众对于事主而言,具有匿名性、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征,因而其组成来源更为广泛,动机目的也不一致。这也使得互联网反腐具有新闻特征和社会传播动员的基础。“丛林”包括公众、媒体、公知、政府官员、社会组织、街头巷议、外评观察家、评论员、“深喉”、竞争者、其他干系人等等,形成复杂的“丛林”关系,完全超越了金字塔组织严密而严格的管理结构,也不能通过强有力的行政制度来统一行动、摆平纷争。正是这种社会化力量的崛起,造就了个人或单一组织无法对应的社会化力量集群。对于具体事件、某个案例事主而言,“丛林”是深邃的,也是力量庞大超凡的。
“丛林”具有一定的光明性,互联网反腐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性监督和规制力量,新传播者对公权力拥有者和使用者进行逆向授权,体现了公权力的真正所有者是“最广泛的社会公众”,并由其中最活跃的、最积极的、在社交媒体影响力上主动领先的新生力量主导了这种开放性的媒介化社会进程。体现了自媒体时代自授权的受众传播权利建设,包括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与之相对,“表哥”等“光靶”落地,源于不法公职人员依仗其在传统制度和组织层级中的权力和资源,“自然而然”(由于潜行规则的固化和泛化,从而形成一定程度上对公开规则的渗透)表现为监察社会和规制舆论的权力滥用,实质是捍卫和保障自己不法的既得利益、地位和权力,沦为抗拒社会制度和社会批评的对立面,甚至成为一种压制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负面力量。
最终,舆情在光明与黑暗的碰撞中激荡并湮灭。从“丛林”中投射的微弱星光聚沙成塔,将潜在的公职人员照成“光靶”。“光靶效应”的结果不是黑暗战胜了光明,而是网络社会自发的光明的传播行为,消除了公职人员阶层中的腐败现象。
三、“光靶效应”的深层次成因
网络传播权利的不平衡是互联网反腐“光靶效应”的基石。这种权利不平衡,涉及两大主体,跨越了两个舆论场。网络权利不平衡既是现象,也是结果,根源来自政府和网民群体不同的媒介依赖。网络受众以个体为主体,广泛地拥有新媒体能力,怀有强烈的实践公民新闻权利的意愿,并积极地运用已经形成的网络权利,哪怕它是不平衡的。对应于管理者,以组织为主体,职务个人在新媒体能力的自由运用和自主表达上是滞后的,其在新媒体发布的沟通意愿上也是迟滞的,往往侧重于自上而下的单向传播,更不能很好地倾听公众意愿和心声,这种过度倚重于传统媒体舆论场的传播方式,造就和加大了网络媒体权利的不平衡。
基于这种不平衡的网络传播权利结构,很容易在对立情绪上找到“攻击点”和“突破口”。因而,一旦出现“光靶”事主,就会吸引“丛林”的集中传播,形成舆论场结构化的一次对立情绪宣泄和表达。国民文化传统也是轻证据和逻辑,而偏重于情感加道理,这就使得网络“站队”化表达更为突出,成为我国互联网暴力网络文化传播泛滥和理性声音“沉默螺旋”的归因。高调迕逆民意的官员,一旦在互联网上被传播,就会在不平衡网络传播权利前,丧失身份地位合法性,并且由于其“越轨言行”而逐步丧失其在制度范围内传播权利的合理性。
同时,社会发展的道德变化趋势决定了阶层道德的差异对待方针。在当代社会进步过程中,传统伦理道德的解构显而易见,但是对于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要求在上升,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国民倾向于认可社会管理者的公信力,对其进行道德美化(也赋予了其更高的道德冀望),但实际社会运行中往往是欠知情和缺乏监督的,因而生活中是道德宽容的。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更是以宗法礼乐等规则,来向全社会成员标榜一个神圣的道德准则,将其作为维系国家、家族和社会的凝聚力量之一。现代社会文明建立起大规模商业组织,赋予妇女工作和参政权利,普及面向平民的新闻出版和教育制度,促成了公众传统的具有封建烙印的伦理标准和道德能力的解体,这种趋势在80后、90后的年轻人中间更为明显。公众对于社会精英的伦理道德认知和标准也在下降,人们倾向于更为认可个人支配意愿及权利,而不是用道德约束其遵从传统社会的礼化规则。但是这种宽赦在公众层面很难适用到公职人员,对于公职人员的高标准道德期望,仍然是民众普遍的道德冀望,并且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制度性承诺和全球化规则体系的比较印证。在全社会实际的道德约束能力和标准下降的时代,却要求最具有社会权力和资源的公职人员践行全社会最高标准的道德能力,可以预计,除非公职人员的公权力受到制度性约束,并且完全地服务于公众、受监督于服务对象及公众,完成媒介化社会的一体化进程,否则这种矛盾就不会得到改善,“光靶效应”将长期存在于这种阶层道德感的不平衡状态中,并继续鼓励受众实践互联网监察的反腐职能。 四、小结
互联网反腐已经成为媒介化社会不可阻挡的趋势和有效手段,开始占到反腐案件查处的一定比例,是政府和组织内部对伦理守则自我约束的有效补充,也是社会系统纠正和防范的重要机制之一。同时,它也是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压阀,是打通两个舆论场在社会热点、突发舆情事件中的文化及发展方向的媒介中心,是约束公权力拥有者个人及社会资源拥有者的重要警钟和“隐形高压线”。
2013年5月9日,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党内脱离群众的现象大量存在,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集中表现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上。要解决“四风”问题,这次教育实践活动明确提出“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4句话、12个字,概括起来就是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只有解决了媒介化社会中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毫不脱离的阶层统一本质,才是解决社交媒体传播穿透社会现象的根本道路。
(本文受到国家哲学社科基金11BXW028“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与‘微博’的关联性研究”支持,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2011FXW02“社交媒体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受众需求研究”支持)
注〓释:
①《环球时报》主编胡锡进提出的观点,认为新闻往往没有党报、官媒说的那么好,也没有网络媒体说的那么差。复杂中国存在于官方媒体和网络媒体的传播范围内,总是存在着最大公约数的团结社会主流的声音。
②《中国当代社会阶层分析》作者杨继绳提出阶层固化即指社会地位继承,是对社会阶层正常的流动性降低的一种反映,体现了社会不平等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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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传媒学院广告系副教授,传播学博士后)
编校:董方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