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正义观与自由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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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正义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上,主要侧重于法律方面。而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对正义问题的解答则体现在最后的“自由王国”中。在这两种不同正义观的解释中,亚里士多德主要侧重于“衡平”的思想方法和城邦的至善生活上,而马克思则侧重于自由人的全面发展上。尽管这两种不同正义观,在手段和方法上有很大的区别,但是从认识正义和实现正义的角度上来看,他们共同的特点都是思考正义和提出实现正义的方法,以此指出社会发展的出路以及解决人的存在问题。
  关键词:法的正义观;自由;衡平
  中图分类号:B1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4-0093-02
  
  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一)法的正义观以及马克思的问题
  1.亚里士多德的法的正义观
  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指出:“我们把违法的人和贪得的、不平等的人,称为不公正的。所以显然,我们是把守法的、公平的人称为公正的。所以,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1]128-129因而,亚里士多德从总体上去说明正义的时候,首先就认为正义主要体现在法和平等两个方面的,并且还将法置于首要的位置。在说明具体的正义时,他指出:“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1]134而无论是在荣誉上、钱财上还是共同财富的分配或是私人交易中,亚里士多德在接下来的叙述中,都提到了这些均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分配”与“矫正”都需要以一定的准则为依据,而这个普遍有效的准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固然只有法律。这样一来,法律作为普遍有效的准则,并且作为无偏见的和公正的代表,成为了正义的具体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划分为几个种类的依据,主要都是靠法律来实现的。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之后的时期里,法律作为普遍的公正和正义慢慢被树立起来。到后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诸如洛克、孟德斯鸠等越来越突出地表现出这样一个倾向,即法律是公平、公正和自由的根本保障。而这就产生出一个问题,即法始终是合理的吗?当然这个问题自古希腊时期起,在法学界一直就是一个争论的问题。然而,这里我所主要提的就是马克思早年所遇到的对法的态度的问题。
  2.青年马克思的问题
  马克思在1842年担任《莱茵报》的主编时期,曾经遇到过三个让他感到是非常困难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就是:“第一,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和地产析分的讨论;第二,官方同《莱茵报》就摩塞尔农民状况展开的论战;第三,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2]39其中第一个问题就直接涉及法律,而余下的两个问题也都或多或少地与法律相联系。马克思本是法律专业的,却认为这几个问题让他感到很困难,无法解决。这种问题的出现,并不是表明马克思对于具体法律知识的无知与浅薄,而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考虑,马克思这时仍然是认为“法律是正义和理性的化身”。这种对法的一般性看法,使他无法解释这种正义和理性却使得农民贫困并成为盗窃者。这使得他不得不重现思考当法律遇到物质利益时,什么才是正义的和公正的问题以及如何回答法的本质及其功能作用的问题。这些问题此时的马克思虽然没有找出所有的答案,但是至少说明了一点即把法律作为“正义和理性的化身”是有问题的。
  (二)“衡平”的正义与“至善”的目的
  在提到亚里士多德的法的正义观时,因亚里士多德是一个思想丰富和完善的哲学家,在这样一个正义观的背后,必然是隐藏着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方法论原则和政治哲学的原则。
  在方法论上,由于亚里士多德强调“衡平”即一种中道的方法,使得他必然会采取一种过犹不及的处事原则来对正义下定义。在面对“法律规则的普遍性和刻板性很难适用于个别案例的情况。亚里士多德提出用epieikeia(衡平)的手段来补救这种困难。在他的定义中,衡平是当法律由于其普遍性产生出缺陷时对法律的一种纠正。”[3]12因此在分配和矫正的原则中,可以看到偏激和欠缺的两个方面都是亚里士多德所极力否定的。
  在政治哲学中,亚里士多德可能更多的受到了柏拉图的影响。为了保证至善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在城帮的治理方法上是不同于柏拉图的《理想国》,而是继承和发展了他的《法律篇》。虽然在采取具体的方法上有所不同,不过最终的目标,则是为了使城邦“至善”。这种善故然不同于柏拉图三个阶层各司其职、各操其业的状况,而是在法律的规定中,人人都做一个“中道”的人和过着一种“中道”的生活。这样一来,法的正义可以得到体现,城邦的“至善”也就得到了实现。
  二、马克思的正义观
  (一)重审“公益之法”
  上文指出青年马克思所遇到的三个问题,使得马克思重新思考对待法的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对法律做出一种新的理解可能。
  从转变的内容上来看,从一般法理学的意义上来理解法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到认为: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受到一定时期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时,也受到来自上层建筑本身诸如,社会习俗、民族心理、政治制度、文化水平等影响的;是有很明显的阶级印迹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4]44从这可看出,马克思已放弃了那种认为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这种转变就是马克思在面对三个困难的问题时,所得出的答案。解答了在法律和物质利益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永恒的公正和正义的法律。
  在对待法律的功用和未来可能的走向上,马克思也认为法律更多的是作为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对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发展的趋势中,则最终会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亡。这些都表现出了与其早年对法律的看法上的巨大的不同。
  在放弃了认为法律是公正和公平的代表者之后,马克思必然要重新找到什么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而这种寻找,也就给了社会的发展指出了一种新的方向。
  (二)正义与自由人的全面发展
  长久以来,正义这一问题都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正义这一范畴过于宽泛,很难直接说明,争议也很多。但就正义是对人类社会存在状态的一种描述的这样一个前提则是普遍可以认可的。这也就是说,对于正义问题的回答,必须要回到什么样的社会存在状态中去说明以及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才是有意义的。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也肯定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贡献。所以单纯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公正的或是不正义的,恐怕有欠稳妥。如果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贯穿始终,认为社会是随着生产力不斷发展,各种社会关系不断丰富和变化的过程,那么对于正义的解答也就会回到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了,最终发展的目标上,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因此,回到马克思对于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上来看,共产主义社会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状态就体现出了正义。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最终结果中,还是在横向上对于每一个人的公平和公正上,都归结为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在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的正义评判中,从横向上来看,正义是表现成社会是不是体现出了平等与公平的。在纵向上看,则是这个社会是不是在向着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方面发展。
  三、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正义观的异同
  (一)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正义观的区别
  这种区别是表现在很多方面的。这里主要只是总结在实现正义的手段和最终的目的上的差别。
  从实现的手段上来看,亚里士多德认为主要依靠的法律,通过“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来实现具体的正义。而马克思对于正义的实现问题上,则是倾向于认为社会中的自由人的全面发展也就体现出了社会的正义。如果暴力革命是为了实现这种自由人的全面发展,那么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也就可以说是正义的革命。
  从目的上来看,亚里士多德最终是为了城邦实现最高的善,而马克思则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二)亚里士多德与马克思正义观的相同点
  从手段上来看,马克思与亚里士多德都不认为正义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只不过是为了实现城邦的善或是体现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中而已。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马克思在对社会发展的最终形态的描述上,并不否认这可能是一个至善的社会、是一个有德性的社会。因而,在道德的讨论中,亚里士多德“中道”的思想,也许就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借鉴的地方。
  从对正义的思考意义上来看,正如弗洛姆在《爱的艺术》中所说的:“如果爱是一门艺术,那就要求想掌握这门艺术的人有这方面的知识并付出努力。”[5]1如果一个人不明白什么是正义?那么他凭什么对正义作出一些奢求呢?因此,必须要反对一种认为马克思对正义、平等、公正等范畴漠不关心的观点。要知道这些问题虽然在马克思后来的著作中叙述很少,但是并不代表马克思在这之前已经作出了很多的思考并给出了很多的解答。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余源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与历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张智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4]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艾·弗洛姆著.爱的艺术[M].李健鸣,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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