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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刑讯逼供之事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视。本文从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成因出发,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如何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提出自己的几点浅显看法。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自侦部门;防范对策
一、刑讯逼供定义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如反铐、吊铐、踢打等手段)或者变相肉刑(如冻、饿、烤、车轮讯问、“公鸡独立”等手段),逼取口供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新《刑事诉讼法》在对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进步
(一)增加了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在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上,增加了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来源于联合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是指不能采取身体上的虐待或心理上的压力等手段迫使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任何人违背意愿去证实自己有罪或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理念,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是不可以交代自己有罪,只是不得强迫,但不排除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阐述自己有罪。新刑事诉讼法把蕴含此原则的条文加以规定,必将深刻影响检察机关干警传统的办案思维,对其办案方式的规范性也要求更高,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二)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并未一律否定排除,而是采取默认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侵犯人权非法获得的口供,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旦对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仍然加以采信,势必会为加剧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中央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新刑诉法将“两高三部”颁布的这两个证据规定吸收入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一旦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此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干警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一定要牢牢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强调取证程序合法,准确把握证据标准,正确办案。
(三)进一步完善了侦查讯问方面的规定
完整、严密的侦查讯问制度对于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至关重要。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有助于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将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作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颁布实施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此次刑诉法修改的看守所羁押、所内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也都吸收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成果。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把贯彻录音录像制度融入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将讯问室统一设置在办案区,办案区均安装具备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满足录像要求,确保侦查人员只要带着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就受到监督。
另一方面,根据目前发生刑讯逼供的情况主要不在看守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看守所规范化建设后,一旦犯罪嫌疑人和审讯人员的位置固定,在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就能从讯问时间和场所上也杜绝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关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完善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几点建议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防范刑讯逼供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但防范刑讯逼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我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还需结合现代社会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笔者有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 探索思想教育新模式,努力增强文明执法观念
刑讯逼供是一种存在几千年的传统审讯方式,检察机关要彻底遏止住这种陋习,首先应从思想入手,摒弃陈旧的落后方法,努力探索思想教育新途径。
1、改变执法观念,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思想。自侦部门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必须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将查明案件真相与遵守办案程序联系起来,教育和引导办案人员彻底摒弃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思想和观念。[1]
2、认真学习新刑诉法,增强文明执法观念。自侦部门干警在新刑诉法实施前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通过个人学习、座谈交流、聆听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的条文内容以及精神实质,不仅要保证新法施行时已将法条了然于心,还要使办案人员从思想上牢固拉起一道“谁搞刑讯逼供谁丢饭碗” 的警介线,做到在办案实践中严格依照新刑诉法办事,坚决避免刑讯逼供等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准确打击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 (二)改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一方面通过专门业务培训学习,加强讯问技巧,不断提高讯问水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干警在讯问过程中,要善于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作案动机及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等出发接近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打开其心理防线,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自愿的供述;另一方面,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讯问技巧,从犯罪嫌疑人的一般供述中寻找破绽,去伪存真,揭开谎言,从而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2]
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很难侦破。因此彻底改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实物证据上,即物证、书证的检验、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现场勘验、检查,视听资料的制作和甄别,强化侦查技术设备,运用高科技丰富侦查手段如窃听、跟踪、拍照、录音、录像、卫星定位获取证据,增强侦查能力,不断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弱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达到防范刑讯逼供的目的。
(三)完善侦查监督,形成上下一体的侦查办案机制
一方面,在线索案件分析制度的基础上,对自侦部门立案案件的侦查工作的决定权分别由反贪局长、反渎局长和检察长行事,对案件的定性和决策负责。主办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具体实施侦查工作,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
另一方面,下级自侦部门应将要案线索的受理和初查以及决定立案向上级自侦部门备案。上级自侦部门派员参加下级自侦部门对大要案线索的案情分析和初查及立案后侦查活动。对下级自侦部门已查结未成案的线索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办案的,可要求下级自侦部门停止侦查,由上级院提办或督办,也可以由上级院指定异地办理,充分发挥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监督作用。
当然,新刑事诉讼法在防范刑讯逼供方面确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对于我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彻底根治刑讯逼供客观上确实需要一个过程,这涉及到我们检察干警法制观念的培养、素质的提高,相应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侦破手段的进一步科技化、现代化,甚至还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相信刑讯逼供这一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注释:
[1]胡广平:《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及遏制对策》,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1期。
[2]廖永:《新<刑事诉讼法>下刑讯逼供的防范机制》,载http://www.wuhand.jcy.gov.cn/wcm/res/qjcy/C12012060809110900567.html
(作者通讯地址:龙海人民检察院,福建 龙海 363100)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自侦部门;防范对策
一、刑讯逼供定义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如反铐、吊铐、踢打等手段)或者变相肉刑(如冻、饿、烤、车轮讯问、“公鸡独立”等手段),逼取口供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新《刑事诉讼法》在对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进步
(一)增加了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在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上,增加了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来源于联合国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是指不能采取身体上的虐待或心理上的压力等手段迫使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任何人违背意愿去证实自己有罪或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理念,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是不可以交代自己有罪,只是不得强迫,但不排除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阐述自己有罪。新刑事诉讼法把蕴含此原则的条文加以规定,必将深刻影响检察机关干警传统的办案思维,对其办案方式的规范性也要求更高,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二)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并未一律否定排除,而是采取默认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侵犯人权非法获得的口供,只要查证属实,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一旦对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仍然加以采信,势必会为加剧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中央司法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新刑诉法将“两高三部”颁布的这两个证据规定吸收入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程序,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后果。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对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一旦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此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是对检察机关干警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一定要牢牢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强调取证程序合法,准确把握证据标准,正确办案。
(三)进一步完善了侦查讯问方面的规定
完整、严密的侦查讯问制度对于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至关重要。一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有助于巩固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将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作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在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颁布实施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此次刑诉法修改的看守所羁押、所内讯问、录音录像等制度,也都吸收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成果。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把贯彻录音录像制度融入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将讯问室统一设置在办案区,办案区均安装具备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室内光照亮度满足录像要求,确保侦查人员只要带着犯罪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就受到监督。
另一方面,根据目前发生刑讯逼供的情况主要不在看守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看守所规范化建设后,一旦犯罪嫌疑人和审讯人员的位置固定,在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监控,就能从讯问时间和场所上也杜绝了刑讯逼供的发生。
三、关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完善刑讯逼供防范机制的几点建议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对防范刑讯逼供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但防范刑讯逼供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我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还需结合现代社会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笔者有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 探索思想教育新模式,努力增强文明执法观念
刑讯逼供是一种存在几千年的传统审讯方式,检察机关要彻底遏止住这种陋习,首先应从思想入手,摒弃陈旧的落后方法,努力探索思想教育新途径。
1、改变执法观念,彻底摒弃“有罪推定”的错误思想。自侦部门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必须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将查明案件真相与遵守办案程序联系起来,教育和引导办案人员彻底摒弃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思想和观念。[1]
2、认真学习新刑诉法,增强文明执法观念。自侦部门干警在新刑诉法实施前一定要抓住这段学习掌握新法的宝贵时间,通过个人学习、座谈交流、聆听讲座等各种有效途径,全面透彻学习新刑诉法的条文内容以及精神实质,不仅要保证新法施行时已将法条了然于心,还要使办案人员从思想上牢固拉起一道“谁搞刑讯逼供谁丢饭碗” 的警介线,做到在办案实践中严格依照新刑诉法办事,坚决避免刑讯逼供等办案违法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准确打击犯罪,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 (二)改变侦查模式,提高侦查技术水平
一方面通过专门业务培训学习,加强讯问技巧,不断提高讯问水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干警在讯问过程中,要善于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作案动机及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等出发接近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打开其心理防线,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自愿的供述;另一方面,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讯问技巧,从犯罪嫌疑人的一般供述中寻找破绽,去伪存真,揭开谎言,从而达到证实犯罪的目的。[2]
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随着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犯罪手段也更加狡诈、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许多“一对一”的犯罪如受贿,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很难侦破。因此彻底改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实物证据上,即物证、书证的检验、鉴定,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现场勘验、检查,视听资料的制作和甄别,强化侦查技术设备,运用高科技丰富侦查手段如窃听、跟踪、拍照、录音、录像、卫星定位获取证据,增强侦查能力,不断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弱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达到防范刑讯逼供的目的。
(三)完善侦查监督,形成上下一体的侦查办案机制
一方面,在线索案件分析制度的基础上,对自侦部门立案案件的侦查工作的决定权分别由反贪局长、反渎局长和检察长行事,对案件的定性和决策负责。主办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具体实施侦查工作,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
另一方面,下级自侦部门应将要案线索的受理和初查以及决定立案向上级自侦部门备案。上级自侦部门派员参加下级自侦部门对大要案线索的案情分析和初查及立案后侦查活动。对下级自侦部门已查结未成案的线索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办案的,可要求下级自侦部门停止侦查,由上级院提办或督办,也可以由上级院指定异地办理,充分发挥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监督作用。
当然,新刑事诉讼法在防范刑讯逼供方面确实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对于我们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要彻底根治刑讯逼供客观上确实需要一个过程,这涉及到我们检察干警法制观念的培养、素质的提高,相应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侦破手段的进一步科技化、现代化,甚至还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相信刑讯逼供这一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的遏制。
注释:
[1]胡广平:《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及遏制对策》,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1期。
[2]廖永:《新<刑事诉讼法>下刑讯逼供的防范机制》,载http://www.wuhand.jcy.gov.cn/wcm/res/qjcy/C12012060809110900567.html
(作者通讯地址:龙海人民检察院,福建 龙海 3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