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ppleandtzf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委员会(简称检委会)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办事机构(简称办事机构)作为各级检察机关中负责检委会日常工作的法定机构,履行议题审查、会务服务、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等职务,全程参与、服务检委会决策过程,在检委会工作 中处于枢纽地位。充分发挥办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是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文试在现行检委会制度体系的框架内,围绕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探索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履职的方法和途径,以期通过加强办理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检委会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一、议题审查,须严把程序关口
  议题审查是办事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责。《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简称组织条例)第17条规定了办事机构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虽然议题审查属于受理环节的程序性审查范畴,但作为一种前置程序,既能够滤除不属于或不需要检委会讨论的案件或事项,使检委会能够集中精力审议重大议题,又能够确保提交的议题达到主题明确、内容清楚、材料齐备的要求。
  实践中对办事机构履行议题审查职责存在一些不同认识和做法。如有的地方承办部门将拟上会审议的议题(案件或事项)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直接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同意后再交办事机构进行议题审查。我们认为,这种程序倒置使办事机构在议题提请环节的程序把关失去作用,不利于保障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因为议题审查,首先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拟上会的议题(案件或事项)应当遵循“先经承办部门按三级审批制提请启动,再由办事机构受理审查,最后报检察长决定上会”的工作 程序。检察长同意提请检委会审议的,办事机构再对议题材料的格式和内容作继续审查。一般来说,办事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议题材料的审查:
  一是审查议题内容是否符合检委会的议事范围。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简称《议事和工作规则》)第3条详细规定了检委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范围要求审查议题,认为不属于议题范围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是审查议题的提请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承办部门提请检委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应当实行“三级审批制”,即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办事机构受理审查认为议题符合议事范围及报批程序的,应当填写《安排检委会会议申请表》,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请检委会审议。如议题系检委会委员提出的,也应报检察长同意方可提请。
  二、文书制作,须确保议事质量
  检察文书是实现检察职能的重要工具,也是检验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检委会在审议决定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工作文书,大致可分为表格式和叙述式两大类,其中: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属于表格式文书,一般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议题报告和会议纪要则属于叙述式文书,不仅其格式与要素必须符合既定的形式要件。而且需要精心制作确保其实体质量。办事机构是起草检委会工作文书的责任主体之一,规范制作检委会工作文书,应当作为办事机构规范化建设中的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案件类议题报告的针对性。案件类议题报告,实践中也称为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是由承办人根据高检院议题标准要求,围绕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请示问题,客观全面反映相关事实证据、背景情况和审查意见等内容而制作的请示性报告,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供检委会委员审案议案所用。议题报告是检委会据以审议案件的基础,办事机构负有审核的重要职责。由于检委会议事决策的非亲历性特征,使检委会委员对议题报告的依赖性较大。但实践中,议题报告直接照搬照抄案件审结报告的现象较为普遍,换个标题、加个封面,“案件审结报告”就变身为“议题报告”,既使议题报告篇幅冗长,也使议题报告重点不明,严重影响检委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二是增强检委会会议纪要的说理性。检委会会议纪要是由办事机构负责制作的用于记载和传达检委会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的工作文书。过去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检委会决定事项文书普遍使用“检委会决定”,在高检院下发《议题标准》后,统一以“检委会纪要”取代“检委会决定”。检委会决定是“一案一决定”,即会议审议几个议题,就有相应的几份决定文书。而检委会会议纪要则是“一会一纪要”,即一份会议纪要记载本次会议上所有议题的审议决定事项。从高检院《议题标准》对会议纪要的制作要求来看,无论是文件类议题还是案件类议题,涵盖的内容均非常全面。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检委会会议纪要制作中都存在“只写结论性意见和决定,不写决定依据或理由”的倾向,而承办部门或下级检察院根据检委会决定事项制作法律文书时,往往无法直接引用或说明检委会决定的理由或依据,且将检委会一次会议讨论的不同案件和不同事项综合在一起的会议纪要,也不宜在办案过程中随案移送。我们认为,这种“条目化、捆绑式”相对简单的文书制作方法,既不符合高检院《议题标准》的规范要求,也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功能作用,更不能适用执法办案需要。为此,首先,建议分类撰写会议纪要。根据所决定的案件、事项是否涉密而分别制作会议纪要,凡需要全院或下级检察院统一遵照执行的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会议纪要;凡需要诉讼阶段保密的在办案件,则可以单独制作会议纪要并随案移送。其次,增强会议纪要的法律属性。会议纪要表述案件决定事项的,应当突出办案法律文书的基本特征和制作重点,具备办案文书的基本内容和要素,如包括简要案情、诉讼经过及会议决定理由等。
  三、督办落实,须维护检委会权威
  根据高检院《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办事机构还承担着督办落实检委会决定的职责。检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后,先由办事机构起草检委会会议纪要和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其中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并印发各委员及报备上一级办事机构。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则以本院名义印发本院承办部门和有关下级检察院。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承办部门和有关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为保证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全面正确地执行,切实维护检委会的权威,办事机构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一是实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二次反馈机制。办事机构应向本院承办部门一并送达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和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反馈(简称反馈表)。承办部门在决定事项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相关材料(包括印发的相关文件原件或者诉讼、工作文书复印件等)送办事机构。如果议题所涉事项或者案件系由下级检察院具体承办的,下级检察院有关部门就将执行情况层报上级检察院议题提请部门,再由议题提请部门填写反馈表送办事机构。 这就是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第一次反馈,其中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支持抗诉、不提请抗诉等案件,一般只需一次反馈即可。而对于提起公诉、提出抗诉、支持抗诉、提请抗诉等案件,办事机构应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办理期限,适时向承办部门或督促其向相关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的进展阶段。当案件有了最终处理结果后,承办部门应再次填写反馈表,连同反映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送办事机构。设置执行检委会决定情况二次反馈机制,不仅保证了检委会决定得到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也通过全面了解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进一步检验和提高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加大对检委会原则通过执行情况的跟踪力度。检委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报告等事项后,在大多数情况下会作出原则通过的决定。原则通过的议题在执行时有一个延迟性,即承办部门要根据委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报告等进行补充和修改,必要时还要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之后才能正式发文。因此,办事机构对于原则通过的议题,不能坐等承办部门反馈,而应及时向承办部门了解审议意见被采纳的情况以及补充修改情况。如果检委会提出的重要审议意见不被采纳,还应当要求承办部门书面报告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再上报检察长。
  三是坚持检委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承办部门或有关下级检察院执行检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将有关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定期向检察长和检委会报告,这样能使检委会及时了解掌握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强和改进检委会工作的措施,从而进一步提高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办事机构在报告执行情况时要注意内容的全面性,即报告不仅要包括案件的处理情况,对承办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执行检委会决定的有关情况和理由,也应列入报告内容。如果检委会审议通过的是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办事机构还应当了解承办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检查执行情况,以及对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并在报告中写入相关内容。
  (作者通讯地址:铅山县检察院,江西 上饶 334500)
其他文献
摘要:近年来,涉诉信访困扰着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工作开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在对某基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现状及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五方面的解决渠道,包括重视源头化解初信初访、建立初访无缝对接机制、建立专门的涉诉信访处置机构、建立纠纷终局处理机制、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网络系统、建议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等。  关键词:涉诉信访;成因;影响;解决渠道  当前,涉诉信访形势严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
期刊
摘要:全国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不足民事一审案件总数的2%,因此督促程序被戏称为“冬眠程序”。[1]为重新激活督促程序,新《民事诉讼法》建立健全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以及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两项措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新规定也带来了新问题,如支付令异议审查采取何种标准、当事人不服支付令裁定如何救济方式及如何实现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互转”的衔接等问题。上述问题导致督促程序无法走出“被冷藏”的命运。寻找
期刊
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移一级,是稳准狠惩处职务犯罪活动,确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重要措施。这项措施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实施过和中也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后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一)自侦部门办案时间紧迫。  自侦部门办理一个案件,从发现线索到初查到立案到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要经过较长的一个时间周期,在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后,发现要对其刑事拘留和报请决
期刊
摘要:当今社会已经发展为信息化社会,信息的价值体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随着现代高新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呈现高智能化、隐蔽性等特点,传统的侦查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构建信息化反贪侦查模式。它有别于传统的侦查方法,是一种应对部分犯罪分子挑战性的反侦查,有助于检察机关办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本文主要分析了信息化反贪侦查模式的概念、必要性及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息化;引导;侦
期刊
盗窃罪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诈骗罪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两者看似泾渭分明,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定性却并非如此简单,下面笔者就两罪的区别问题做简要的探讨。  一、实践中对诈骗罪理解的两个误区  (一)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例如,甲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乙:“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乙
期刊
摘要:涉及执行的信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耗费了法院大量司法资源,效果亦不尽理想。本文介绍了笔者几个典型的涉执行信访案例疏解办法,试图为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点有益借鉴。  关键词:执行信访;对策  一、引言  执行难问题是产生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根源。申请执行人切身权利难于通过法院正常途径实现,已成为影响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而影响群众心目中的法院威信的重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执行难往往导致法院
期刊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号实施,其中第208条和第209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民事诉讼可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这相对于以往民事检察监督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便于各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更为灵活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也会方便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保障自身的权益。作为一种法定的监督
期刊
摘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谋而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同程度的问题,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切实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实到实处,成为我们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犯
期刊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发展观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对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就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而言,全面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必须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为档案工作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盐都区检察院将经费投入作为检察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将信息化应用、规范化管理、档案文化等作为检察档案工作发展的需求,着力改善机关办公和办案条件,加大资金争
期刊
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检察工作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沿阵地,是人民群众面对面感受人民检察院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的窗口。基层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既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效果的充分体现,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最直接的感受和评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通过有效举措提升基层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如何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从“从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