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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出现股票市场以来,国家对股票市场的调控就在不断摸索和进步,而众多调控手段中税收措施一直最为引人关注,因为股市税收除具备一般税收增加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行为等功能外,还有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成交量以及影响金融资产流动等功能。由此可见调整好股市税收对整个资本市场非常重要。
一、我国股票市场税收制度现状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政府出于发展和完善新兴股票市场的需要,对股票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并没有采纳外国成熟资本市场所采取的资本利得税制度,而是仅仅通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即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唯一的税种对股票交易所得以此来调控股市。
作为行为税一种的印花税具有税源广泛、征收普遍、税率极低、税负从轻及由证券商代扣代缴等特点,我国在深圳股市首次针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后,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被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赋予不同的功能。例如,财税主管部门主张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职能是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公平,而证券监管部门倾向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功能是调控股票市场和打击过度投机。⑴首先,印花税有调整股市功能。其通过增减股票交易成本,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与交易行为,从而影响股票市场的发展。在其它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交易税税负的高低会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而引起证券价格的变动,导致投资者收益的变化,由此影响参与股票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影响投资者购入证券的数量和品种,影响股票市场的币值总量,进而缩小或扩大股票市场的规模,达到收缩或扩张股票市场的目的⑵。其次,印花税可以增加财政税收,我国政府每年从股市得到的税收虽有较大起伏,但总体是增长态势。最后,国家通过印花税的征收来约束股票交易人的交易行为,打击不法交易人的投机行为,营造合规合理的股票交易环境。
虽然印花税有助于监管部门实现对股市过度投机的遏制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事实上这超出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能力范围,使得我国股市市场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是单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起征点,交易额不论多少都实行统一税率,税种覆盖面也极为有限。证券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纳税,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要纳税;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在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方面,国债投资者不纳税,但股票投资者要纳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股利收入要纳税,但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纳税,因此对股市投资者而言,稅收公平无从谈起⑶;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依据不足,自开征印花税以来我国只通过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通过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于联合下发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即印花税征收的依据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
对我国股票市场税收体系的宏观总结和微观分析有助于我们正确定位我国股市税收制度,以便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更好的借鉴和移植外国发达资本市场成熟的税收制度。
二、国外股票市场税收制度
由于各国股票市场发展不平衡,因此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税收种类,基本上概况起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主要集中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如中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另一种是以资本利得税为主的所得税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成熟的股票市场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⑷
美欧等发达国家较多采纳资本利得税税收模式,这都是其股票市场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例如最早开征资本利得税的美国,由于美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即美国股票市场基础微观制度,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股权激励制度、股票市场的融资制度和交易制度、股票市场的投资者行为及其理念,股票市场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制度等构成了美国股票市场成为全球股市范例的基石⑸。
而亚洲国家或地区因为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建立初期盈利一般较高,征收交易印花税对交易量影响不大又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其仍延续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模式,如日本、台湾等一些亚洲国家或地区。其中台湾地区在股票税收制度方面的尝试对我国研究税收制度有重要意义。台湾的证券交易所得税一直处于免收状态,1989年恢复征收一年便告夭折,台湾管理当局又启动证券交易所得税复征计划,立法院三读通过证券交易所得税复征案,消息传至股市,股市再度重挫,随后,台湾立法院决议不再复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学习其他各国的先进股票税收制度设计十分有利于我国税收法治的建设,并可间接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稳定的成熟发展。
三、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理论分析
所谓资本利得税是指对资本利得课征的一种税,也就是对资本性资产在转让或销售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部分课征的一种税。作为资本利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资本利得税就是对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实现的收益实行课税。⑹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资本利得可以视为对风险承担之补偿,是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入,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劳增益(unearned increment)。⑺所以说,资本利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只有投资者在股票交易时产生收益才会被征收税款。采用资本利得税税制的各国政府股票市场发展亦不完全相同,因此在税率、计税方式及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各异,但综合起来资本利得税有如下特点:1、资本利得适用的税率平均低于经营所得、工薪所得等一般所得适用的税率;2、长期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低于短期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3、对一般所得税的优惠幅度较小,而对资本利得税的减免较大;4、资本利得税会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实施指数化宽免制度,减少课税;5、对于特定的项目不计入资本利得。⑻
一方面,资本利得税的以上特点可以弥补现有印花税对自然人、公司法人之间以及参与股票交易者有利益所得、无利益所得之间的不公平缺陷,而且对资本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和差别税率更利于政府调节股票市场资金流向,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开征资本利得税是成熟股票市场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税制的必然走向。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股票市场建立比较晚,但是起点较高,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百余年的发展历程,股票市场日益完善,并且随着我国监管手段日益科技化和科学化,使得资本利得税在我国开征有一定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国股票税收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既是成熟股票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进一步发展股票市场的客观需要。
四、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税制的建议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投资行为逐渐理性化,对股票市场的税收完善和税收监管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因此,我国要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实际情况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税制。
首先,加强税法宣传,减少广大股民的偏见,使公民更加清晰认识到资本利得税对促进公平与提高市场效率方面的作用,促进纳税人遵从意识提高。⑼从现阶段印花税税率的每次调整来看,都会对股票交易量有较大的影响且股民抵触情绪颇深,使得政府花大量精力在后期监管上,而股民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可以降低现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的征管成本,还可以为日后资本利得税的推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增加监管力度和透明度,更有助于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投资环境。
其次,鉴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够发达,印花税还不能一下子取消,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仍是可行之策,即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关规定仍比较重要。针对上文所述的我国印花税规定单一且法律层面低等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完善:一方面,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交金额、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⑽。在此可借鉴法国曾经采取的股票操作税,对中小投资者实行较低的税率,对一次性股票交易额较大的投资者实行较高的税率,以减少热钱对我国股市的冲击,为将来开征资本利得税打好基础。⑾另一方面,作为法治国家必须完善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现有规定,对于税收基本制度的规定应制定法律,尽管法律有"在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先行授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出条例、规章"的规定,但由于税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合法剥夺,我国还是应以法律的形式对证券交易印花税作出规定,再由国务院制定相关实施条例。虽然制定法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但更应该认识到事实上随着我国股市的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践已有十几年,已具备制定法律的条件,可以将立法提上议程。
最后,虽然目前我国依然以印花税为税收介入股市的唯一方式,但诚如上文分析,开征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股票市场税收制度发展的趋势。一个完整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必然涉及到征税范围、税率、计税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在施行前必须结合实情对设计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总体框架和详细制度有具体完整的设想。例如,第一,明确将会在未来开征资本利得税,并确定免征期限,给市场一个合理的缓冲期,这样即明确了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方向,又给投资者稳定的法律预期,增强其承受能力。其次说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原因,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股市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调节股市中的极差收入,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是利大于弊;⑿第二,由于我国中小股东较多且总体盈利能力较低,为减少散户的税负,可以对资本利得税设立较高的征收起征点,并且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以收益额和收益率为标准采纳累进税率;第三,实行差别税率以鼓励长期投资,对再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对长期资本交易所得实行较大的优惠,如股票交易,持有1年以上减半征收,并随着持有时间的增加而抵减,持有五年以上可免收资本利得税。对于短期资本交易所得开征资本利得税,初始税率也不应过高,使股市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适应,逐步调整到一个合适的水平。对于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可实行优惠政策,如减半征收。⒀
以上对我国股票市场税收制度的完善必须依据公平效率、民主法治的原则进行,使我国股市税收体系井然有序的合法运行。
五、结语
鉴于股票市场税收制度对股票交易、资本流动等的重要性,我国政府不仅要逐步实现印花税到资本利得税的转变,还要加强各项配套设施的跟进,以积极发挥股票税收的财政经济职能。同时,政府应该完善股票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营造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尽早把我国建成税收法治国家。
注释:
⑴胡世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效应及其制度改进》,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⑵胡世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效应及其制度改进》,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⑶王云:《關于我国股票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⑷王云:《关于我国股票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⑸刘晓静:《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分析》,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⑹林天义:《中国开征股票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⑺王金利、林海清:《资本利得税的内涵和效应:台湾经验的启示》,《西部金融》,2007年第9期。
⑻梁焱:《我国资本利得税的建立与完善》,《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4月下,总第385期。
⑼王曙光、李兰:《税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⑽杨建文:《论我国资本市场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⑾王云:《关于我国股票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⑿钱静芳:《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统计教育》2002年第6期。
⒀王云:《关于我国股票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作者简介:王晓璐(1986年),女,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经济法专业商法方向2009级,硕士学历。
一、我国股票市场税收制度现状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各项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国政府出于发展和完善新兴股票市场的需要,对股票市场的股票交易所得并没有采纳外国成熟资本市场所采取的资本利得税制度,而是仅仅通过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即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唯一的税种对股票交易所得以此来调控股市。
作为行为税一种的印花税具有税源广泛、征收普遍、税率极低、税负从轻及由证券商代扣代缴等特点,我国在深圳股市首次针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后,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被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赋予不同的功能。例如,财税主管部门主张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职能是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公平,而证券监管部门倾向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主要功能是调控股票市场和打击过度投机。⑴首先,印花税有调整股市功能。其通过增减股票交易成本,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与交易行为,从而影响股票市场的发展。在其它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交易税税负的高低会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而引起证券价格的变动,导致投资者收益的变化,由此影响参与股票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影响投资者购入证券的数量和品种,影响股票市场的币值总量,进而缩小或扩大股票市场的规模,达到收缩或扩张股票市场的目的⑵。其次,印花税可以增加财政税收,我国政府每年从股市得到的税收虽有较大起伏,但总体是增长态势。最后,国家通过印花税的征收来约束股票交易人的交易行为,打击不法交易人的投机行为,营造合规合理的股票交易环境。
虽然印花税有助于监管部门实现对股市过度投机的遏制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事实上这超出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能力范围,使得我国股市市场税收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是单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起征点,交易额不论多少都实行统一税率,税种覆盖面也极为有限。证券一级市场的投资者不纳税,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要纳税;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但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在对投资所得的征税方面,国债投资者不纳税,但股票投资者要纳税;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股利收入要纳税,但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收入不纳税,因此对股市投资者而言,稅收公平无从谈起⑶;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法律依据不足,自开征印花税以来我国只通过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通过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于联合下发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即印花税征收的依据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
对我国股票市场税收体系的宏观总结和微观分析有助于我们正确定位我国股市税收制度,以便结合我国基本国情更好的借鉴和移植外国发达资本市场成熟的税收制度。
二、国外股票市场税收制度
由于各国股票市场发展不平衡,因此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税收种类,基本上概况起来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主要集中在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如中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另一种是以资本利得税为主的所得税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成熟的股票市场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⑷
美欧等发达国家较多采纳资本利得税税收模式,这都是其股票市场逐步发展完善的结果。例如最早开征资本利得税的美国,由于美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即美国股票市场基础微观制度,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股权激励制度、股票市场的融资制度和交易制度、股票市场的投资者行为及其理念,股票市场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制度等构成了美国股票市场成为全球股市范例的基石⑸。
而亚洲国家或地区因为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建立初期盈利一般较高,征收交易印花税对交易量影响不大又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其仍延续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模式,如日本、台湾等一些亚洲国家或地区。其中台湾地区在股票税收制度方面的尝试对我国研究税收制度有重要意义。台湾的证券交易所得税一直处于免收状态,1989年恢复征收一年便告夭折,台湾管理当局又启动证券交易所得税复征计划,立法院三读通过证券交易所得税复征案,消息传至股市,股市再度重挫,随后,台湾立法院决议不再复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学习其他各国的先进股票税收制度设计十分有利于我国税收法治的建设,并可间接促进我国股票市场稳定的成熟发展。
三、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理论分析
所谓资本利得税是指对资本利得课征的一种税,也就是对资本性资产在转让或销售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部分课征的一种税。作为资本利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资本利得税就是对在股票交易过程中实现的收益实行课税。⑹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资本利得可以视为对风险承担之补偿,是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而获得的收入,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不能预期的所得,或是意外利得,或是不劳增益(unearned increment)。⑺所以说,资本利得税属于所得税的一种,只有投资者在股票交易时产生收益才会被征收税款。采用资本利得税税制的各国政府股票市场发展亦不完全相同,因此在税率、计税方式及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各异,但综合起来资本利得税有如下特点:1、资本利得适用的税率平均低于经营所得、工薪所得等一般所得适用的税率;2、长期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低于短期资本利得所适用的税率;3、对一般所得税的优惠幅度较小,而对资本利得税的减免较大;4、资本利得税会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实施指数化宽免制度,减少课税;5、对于特定的项目不计入资本利得。⑻
一方面,资本利得税的以上特点可以弥补现有印花税对自然人、公司法人之间以及参与股票交易者有利益所得、无利益所得之间的不公平缺陷,而且对资本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和差别税率更利于政府调节股票市场资金流向,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开征资本利得税是成熟股票市场的必然选择,是我国税制的必然走向。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股票市场建立比较晚,但是起点较高,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百余年的发展历程,股票市场日益完善,并且随着我国监管手段日益科技化和科学化,使得资本利得税在我国开征有一定的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国股票税收市场开征资本利得税既是成熟股票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进一步发展股票市场的客观需要。
四、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税制的建议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投资行为逐渐理性化,对股票市场的税收完善和税收监管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因此,我国要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实际情况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市场税制。
首先,加强税法宣传,减少广大股民的偏见,使公民更加清晰认识到资本利得税对促进公平与提高市场效率方面的作用,促进纳税人遵从意识提高。⑼从现阶段印花税税率的每次调整来看,都会对股票交易量有较大的影响且股民抵触情绪颇深,使得政府花大量精力在后期监管上,而股民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可以降低现阶段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的征管成本,还可以为日后资本利得税的推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另外,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增加监管力度和透明度,更有助于营造一个文明有序的投资环境。
其次,鉴于我国股票市场不够发达,印花税还不能一下子取消,对现行税制进行基础不变的合理性修补仍是可行之策,即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关规定仍比较重要。针对上文所述的我国印花税规定单一且法律层面低等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完善:一方面,在税收稽征手段许可的情况下,根据交易频率、成交金额、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从而真正实现税收制度的公平原则⑽。在此可借鉴法国曾经采取的股票操作税,对中小投资者实行较低的税率,对一次性股票交易额较大的投资者实行较高的税率,以减少热钱对我国股市的冲击,为将来开征资本利得税打好基础。⑾另一方面,作为法治国家必须完善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现有规定,对于税收基本制度的规定应制定法律,尽管法律有"在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先行授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出条例、规章"的规定,但由于税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合法剥夺,我国还是应以法律的形式对证券交易印花税作出规定,再由国务院制定相关实施条例。虽然制定法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但更应该认识到事实上随着我国股市的发展,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践已有十几年,已具备制定法律的条件,可以将立法提上议程。
最后,虽然目前我国依然以印花税为税收介入股市的唯一方式,但诚如上文分析,开征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股票市场税收制度发展的趋势。一个完整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必然涉及到征税范围、税率、计税管理等各个方面,因此,在施行前必须结合实情对设计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总体框架和详细制度有具体完整的设想。例如,第一,明确将会在未来开征资本利得税,并确定免征期限,给市场一个合理的缓冲期,这样即明确了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方向,又给投资者稳定的法律预期,增强其承受能力。其次说明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原因,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股市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利于调节股市中的极差收入,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是利大于弊;⑿第二,由于我国中小股东较多且总体盈利能力较低,为减少散户的税负,可以对资本利得税设立较高的征收起征点,并且可以借鉴个人所得税以收益额和收益率为标准采纳累进税率;第三,实行差别税率以鼓励长期投资,对再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对长期资本交易所得实行较大的优惠,如股票交易,持有1年以上减半征收,并随着持有时间的增加而抵减,持有五年以上可免收资本利得税。对于短期资本交易所得开征资本利得税,初始税率也不应过高,使股市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适应,逐步调整到一个合适的水平。对于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可实行优惠政策,如减半征收。⒀
以上对我国股票市场税收制度的完善必须依据公平效率、民主法治的原则进行,使我国股市税收体系井然有序的合法运行。
五、结语
鉴于股票市场税收制度对股票交易、资本流动等的重要性,我国政府不仅要逐步实现印花税到资本利得税的转变,还要加强各项配套设施的跟进,以积极发挥股票税收的财政经济职能。同时,政府应该完善股票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力度,营造一个公平的交易环境,尽早把我国建成税收法治国家。
注释:
⑴胡世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效应及其制度改进》,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⑵胡世明:《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效应及其制度改进》,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
⑶王云:《關于我国股票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⑷王云:《关于我国股票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⑸刘晓静:《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分析》,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⑹林天义:《中国开征股票资本利得税的制度设计研究》,辽宁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⑺王金利、林海清:《资本利得税的内涵和效应:台湾经验的启示》,《西部金融》,2007年第9期。
⑻梁焱:《我国资本利得税的建立与完善》,《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年4月下,总第385期。
⑼王曙光、李兰:《税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⑽杨建文:《论我国资本市场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上海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⑾王云:《关于我国股票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⑿钱静芳:《资本利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统计教育》2002年第6期。
⒀王云:《关于我国股票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作者简介:王晓璐(1986年),女,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经济法专业商法方向2009级,硕士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