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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进入当代以后,此种规定渐渐变得贫瘠甚至出现空白。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才正式将老年人犯罪提到法律的高度。这一发展变化体现了我国刑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利于我国对老年人犯罪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处理。但这作为一种事后惩罚性规定,对于真正实现老年人少犯罪、不犯罪的目的,还亟需与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相配套、相协调。基于此,本文拟从《刑法修正案(八)》立法动机出发,浅议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动机;预防
引 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法律体系得到完善。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经济失调、社会失序、心理失衡和道德失守的中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和几率也在逐年增加。这一现象不仅仅出现在我国,同样的人口大国——日本,也遭受着老年人犯罪率增加的困扰。老年人作为与青少年、孕妇和精神病人同等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其犯罪规定也应当区别于正常的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动机
1.1刑法对伦理道德的尊重
无论法与道德的本质关系怎样,我们都承认它们在内容和功能上有一定的联系。退一步讲,刑法与道德存在着必然联系。纵观古代刑罚规范,“德”所占的比重不能忽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亲亲得相首匿”的处罚原则,恤刑的刑罚规定,无不体现道德在刑罚中的重要作用。中华民族始终将尊老、爱老、敬老作为传颂千年的美德,将之体现于刑法之中,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彰显。而且,刑法与道德之间具有可转化的余地。一定的道德行为可以上升为法律所倡导或禁止的行为,而某种违法犯罪问题也可能用道德的手段来解决,如古代的“亲属为人杀私和”和司法实践中的和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最终将之确定)。我们“应当把刑法当做在根本上是以伦理的,亦即人伦关系中的实践的道理或条例为根基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说,刑法是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与完善。当伦理道德理念所倡导的的某种东西被社会予以重视,成为大众的焦点时,法律就有必要作出改变,理论刑法是实现道德的助推器,刑法要实现不同阶段的社会对不同道德需求的适应,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而且,刑法的合理性之一,即刑罚人道,也主张应重视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权衡社会环境对犯罪发生及对犯罪人的影响。人在步入老年阶段后,其人格特征易因生理器官的退化而变化或其与外在环境的共同作用而产生消极变化,这种变化导致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几率变大。
1.2源于对法的价值的考量
首先,自由是刑法的最本质价值,它是衡量国家的刑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依据。刑法有意将老年人犯罪的问题提到立法高度,这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既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违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法的精神。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法律不断彰显自由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犯罪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
其次,正义是刑法制定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依据,正义评估的内容是“那些行为是否剥夺了人们应当得到的某种东西,或它们是否拒绝给予他们以某种他们有权利要求的东西。关于给社会全体成员应当设定什么义务和责任的更深刻问题,也同样属于个人应得的归于个人的原则的范围之中。”对于老年人犯罪,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与其他正常成年人犯罪存在不同。为了实现科学与正义,老年人在犯罪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应该区别对待。
1.3刑法机能的内在要求
刑法的机能中包括促进机能、限制机能和裁判规范机能。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保障机能和提供可操作性的、合理的裁量标准的裁判规范职能,都是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出发。在所有立法状态下,都不能缺少司法裁量权。然而司法裁量权只是人民法院在特殊状况下应用的特殊权利,而且,在司法操作中,裁量权的使用使一罪在法定最低刑判定的基础上,仍显过重,在符合加重构成要件进行加重时,又显过重。司法裁量过大,难免出现对立法权甚至公民权利的侵害;反之,裁量过小,又使司法出现僵固和程式化的窘状。裁量权在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应用上,存在着不当。为了规范裁量权,将老年人从轻处罚的规定入法是符合罪刑法定的实质要求的。促进机能,即最大限度的实现刑法与大众的正义直观(常识、常理和常情)相契合。众所周知,人在生理不断衰老和退化的老年阶段,辨识能力、控制能力也随之下降,心理状况容易出现异常,再加上社会地位的急剧转换,当外界的足量刺激因素被启动时,极易使老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2.1完善法律对精神赡养的规定
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数据称显示:我国的“空巢老人”比例已近半。“常回来看看”成为诸多老年人共同的心声。在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的今天,老人亟需精神赡养,而不单只是物质上的供给。所谓“精神赡养“,即子女要给予老年人情感与心理上的支持与慰藉,缓解老年人的“思亲”之情,消除老年人的孤独寂寞感。如果老年人存在精神情感危机,却没有合适的宣泄渠道,就极易引发犯罪。因此,将法律设定为老人精神赡养的坚强后盾,不仅使每个人的晚年能尽享“团聚”之美好、乐享子女晚辈的关心与爱戴,而且将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法律人为关怀的最大优势。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然而新法的实施引来诸多疑问:如何界定“常”与“看”的含义与范围?未规定惩罚性条文的条件下,如何落实?这样温情的法律,有别于以往人们对法律认同的严苛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沸沸扬扬的讨论声中,立法者不仅要反思,更要将反思的后果与结论付诸于行动。因此,进一步完善精神赡养的规定,从老年人社会问题存在的现状出发,细化条文,量化规定,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之于国家而言是势在必行的。
2.2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相对于2.1更多侧重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使人们在晚年获得最基本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通过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法,满足更多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喜,老有所做 ”。具体包括:首先,要解决老年人有所居、有所依的问题。要加大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使低收入、贫困户的老年人得到政府财政补贴上的照顾。加快修建老年公寓,老年收容中心,努力救助流浪老人,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其次,解决老年人有所医的问题。步入老年之后,人体健康状况护会越来越差,看病可能变成了“家常便饭”,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看病效率,可以在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医疗救助会,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全面推行新农合、城居保的基础上,建立专门适用于老年人看病的“绿色渠道”。最后,要完善针对老人娱乐、文化活动方面的公共设施,在硬件设施上,要保证老年人生活乐趣的多元化。通过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和老年心理咨询室,为每一个人的和谐晚年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1]吴宗宪.曹健主编.老年犯罪[M].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
[2]任喜荣著.伦理刑法及其终结[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3]王峰.转型期老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和预防[J].学理论;2012,(07):71-72
[4]李洁.不同罪刑阶段罪与刑设定模式研究[J]中国法学.2002,(03):119-129
作者简介:
李东峰(1988年1月4日-),女,蒙古族,吉林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动机;预防
引 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法律体系得到完善。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经济失调、社会失序、心理失衡和道德失守的中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和几率也在逐年增加。这一现象不仅仅出现在我国,同样的人口大国——日本,也遭受着老年人犯罪率增加的困扰。老年人作为与青少年、孕妇和精神病人同等的特殊群体、弱势群体,其犯罪规定也应当区别于正常的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问题需要得到重视。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动机
1.1刑法对伦理道德的尊重
无论法与道德的本质关系怎样,我们都承认它们在内容和功能上有一定的联系。退一步讲,刑法与道德存在着必然联系。纵观古代刑罚规范,“德”所占的比重不能忽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亲亲得相首匿”的处罚原则,恤刑的刑罚规定,无不体现道德在刑罚中的重要作用。中华民族始终将尊老、爱老、敬老作为传颂千年的美德,将之体现于刑法之中,是人道主义精神的彰显。而且,刑法与道德之间具有可转化的余地。一定的道德行为可以上升为法律所倡导或禁止的行为,而某种违法犯罪问题也可能用道德的手段来解决,如古代的“亲属为人杀私和”和司法实践中的和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最终将之确定)。我们“应当把刑法当做在根本上是以伦理的,亦即人伦关系中的实践的道理或条例为根基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说,刑法是对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与完善。当伦理道德理念所倡导的的某种东西被社会予以重视,成为大众的焦点时,法律就有必要作出改变,理论刑法是实现道德的助推器,刑法要实现不同阶段的社会对不同道德需求的适应,是一件举足轻重的大事。而且,刑法的合理性之一,即刑罚人道,也主张应重视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权衡社会环境对犯罪发生及对犯罪人的影响。人在步入老年阶段后,其人格特征易因生理器官的退化而变化或其与外在环境的共同作用而产生消极变化,这种变化导致老年人实施犯罪的几率变大。
1.2源于对法的价值的考量
首先,自由是刑法的最本质价值,它是衡量国家的刑法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依据。刑法有意将老年人犯罪的问题提到立法高度,这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既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违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唯物辩证法的精神。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法律不断彰显自由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对老年人犯罪给予明确具体的规定,无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弘扬。
其次,正义是刑法制定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依据,正义评估的内容是“那些行为是否剥夺了人们应当得到的某种东西,或它们是否拒绝给予他们以某种他们有权利要求的东西。关于给社会全体成员应当设定什么义务和责任的更深刻问题,也同样属于个人应得的归于个人的原则的范围之中。”对于老年人犯罪,其本身的特殊性导致与其他正常成年人犯罪存在不同。为了实现科学与正义,老年人在犯罪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应该区别对待。
1.3刑法机能的内在要求
刑法的机能中包括促进机能、限制机能和裁判规范机能。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保障机能和提供可操作性的、合理的裁量标准的裁判规范职能,都是从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出发。在所有立法状态下,都不能缺少司法裁量权。然而司法裁量权只是人民法院在特殊状况下应用的特殊权利,而且,在司法操作中,裁量权的使用使一罪在法定最低刑判定的基础上,仍显过重,在符合加重构成要件进行加重时,又显过重。司法裁量过大,难免出现对立法权甚至公民权利的侵害;反之,裁量过小,又使司法出现僵固和程式化的窘状。裁量权在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应用上,存在着不当。为了规范裁量权,将老年人从轻处罚的规定入法是符合罪刑法定的实质要求的。促进机能,即最大限度的实现刑法与大众的正义直观(常识、常理和常情)相契合。众所周知,人在生理不断衰老和退化的老年阶段,辨识能力、控制能力也随之下降,心理状况容易出现异常,再加上社会地位的急剧转换,当外界的足量刺激因素被启动时,极易使老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2.1完善法律对精神赡养的规定
全国老龄办2012年发布数据称显示:我国的“空巢老人”比例已近半。“常回来看看”成为诸多老年人共同的心声。在物质生活不断改善的今天,老人亟需精神赡养,而不单只是物质上的供给。所谓“精神赡养“,即子女要给予老年人情感与心理上的支持与慰藉,缓解老年人的“思亲”之情,消除老年人的孤独寂寞感。如果老年人存在精神情感危机,却没有合适的宣泄渠道,就极易引发犯罪。因此,将法律设定为老人精神赡养的坚强后盾,不仅使每个人的晚年能尽享“团聚”之美好、乐享子女晚辈的关心与爱戴,而且将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法律人为关怀的最大优势。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然而新法的实施引来诸多疑问:如何界定“常”与“看”的含义与范围?未规定惩罚性条文的条件下,如何落实?这样温情的法律,有别于以往人们对法律认同的严苛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沸沸扬扬的讨论声中,立法者不仅要反思,更要将反思的后果与结论付诸于行动。因此,进一步完善精神赡养的规定,从老年人社会问题存在的现状出发,细化条文,量化规定,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之于国家而言是势在必行的。
2.2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相对于2.1更多侧重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使人们在晚年获得最基本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通过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法,满足更多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喜,老有所做 ”。具体包括:首先,要解决老年人有所居、有所依的问题。要加大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使低收入、贫困户的老年人得到政府财政补贴上的照顾。加快修建老年公寓,老年收容中心,努力救助流浪老人,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其次,解决老年人有所医的问题。步入老年之后,人体健康状况护会越来越差,看病可能变成了“家常便饭”,为了提高老年人的看病效率,可以在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医疗救助会,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全面推行新农合、城居保的基础上,建立专门适用于老年人看病的“绿色渠道”。最后,要完善针对老人娱乐、文化活动方面的公共设施,在硬件设施上,要保证老年人生活乐趣的多元化。通过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老年服务站和老年心理咨询室,为每一个人的和谐晚年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参考文献:
[1]吴宗宪.曹健主编.老年犯罪[M].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7月第二版
[2]任喜荣著.伦理刑法及其终结[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3]王峰.转型期老年人犯罪的社会根源和预防[J].学理论;2012,(07):71-72
[4]李洁.不同罪刑阶段罪与刑设定模式研究[J]中国法学.2002,(03):119-129
作者简介:
李东峰(1988年1月4日-),女,蒙古族,吉林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