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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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美国是仲裁制度发达的国家,美国法院对仲裁的撤销标准可以作为我国《仲裁法》未来修订时参考的标准,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美国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时坚持的程序性审查原则,对于判例法创制的实体性审查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从本案中我们看到的是美国法院坚持《联邦仲裁法》的立场及在运用判例法创制的实体性撤销标准上所持的慎重态度。
  关键词 仲裁裁决 司法审查 撤销标准 美国标准
  
  一、基本案情
  HALL STREET ASSOCIATES,L.L.C.(以下简称HALL STREET)是出租人,MATTEL,INC.(以下简称MATTEL)是承租人。双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出租的土地作为生产地点使用,承租人按照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就承租人或其转租人使用土地造成环境污染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
  1998年对该地点的井水测验显示了高浓度的三氯乙烯,很明显是由MATTEL的转租人在1951至1980年期间排放的废弃物残余渗入水中造成的。在俄勒冈环境质量部(OREGON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简称DEQ)检测出更严重的污染后,MATTEL停止了从井水中提水并与其转租人一起向环境质量部提出对该地点进行清污的请求。在2001年,MATTEL告知HALL STREET 准备终止租赁契约,HALL STREET随之向俄勒冈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了讼诉,诉称MATTEL无权提前中止协议且按照协议有责任补偿HALL STREET 清理三氯乙烯支出的费用。经过俄勒冈法院的推事审理,MATTEL在终止租赁契约的问题上得到支持,关于补偿清污费用的问题,MATTEL主张由法院进行调解,但未获法院支持,就此问题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双方仲裁协议中提到,俄勒冈地区法院可以基于以下理由对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撤销、修改、更正:一、仲裁员对案件事实的发现不能被实质性证据支持;二、仲裁员的法律结论是错误的。
  二、仲裁裁决及俄勒冈地方法院的态度
  仲裁员裁决支持MATTEL,认为租赁协议的法律依据是所有可以适用的联邦、州和当地的环境法,这些法律的规定与俄勒冈环境质量法的测验要求并不一致,并且,俄勒冈环境质量法对人类健康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污染标准的规定并不相同,对补偿不予支持。
  仲裁结束后,HATTEL STREET向俄勒冈地区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动议,其依据的理由是法律适用错误,即仲裁员没有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将俄勒冈环境法作为仲裁适用的法。俄勒冈地区法院同意撤销仲裁裁决并要求仲裁员重新仲裁,法院直接援引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审查标准,其中包括法律错误的审查,并引述了LAPINE TECHNOLOGY CORP.V.KYOCERA CORP.一案来说明《联邦仲裁法》给予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和司法审查标准的权利。按照法院要求,仲裁员适用俄勒冈环境法修正了仲裁裁决支持了HALL STREET。这次,双方当事人针对地方法院的裁决,分别向第九巡回法院上诉。
  三、第九巡回法院的立场
  MATTEL改变了立场并主张巡回法院应否决LAPINE IN KYOCERA CORP.V.PRUDENTIAL-BACHE TRADE SERVS.,INC一案中的规则,使仲裁协议中有关法律错误司法审查的条款归于无效。HALL STREET辩称,仲裁协议中的司法审查条款与其他条款不可分离,不能归于无效。第九巡回法院支持了MATTEL,认为,在LAPINE IN KYOCERA CORP.V.PRUDENTIAL-BACHE TRADE SERVS.,INC一案中约定对法律错误进行司法审查的协议条款是不可执行的且可以分离的。巡回法院命令地区法院确认最初的仲裁裁决,除非出现按照《联邦仲裁法》第10条应予撤销的情形,或《联邦仲裁法》第11条应予修改或更正的情形。
  四、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
  法官Souter认为,《联邦仲裁法》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权力。本案的问题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是否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进行补充。我们认为,《联邦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是排他性的,不可以由仲裁协议作出补充。
  在地区法院在此支持HALL STREET 及第九巡回法院再次推翻裁决后,我们签发了移送令状,以便决定《联邦仲裁法》第10条和第11条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是否是排他性的。我们同意第九巡回法院的立场,《联邦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是排他性的。
  HALL STREET提出两个方面的理由以证实《联邦仲裁法》所规定的撤销和修正仲裁裁决的事由是非排他性的,一是在WILKO V.SWAN一案中已经接受了司法审查权力的扩展;二是鉴于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双方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错误问题的司法审查约定应当有效。
  关于HALL STREE的第一个理由,可以看出其将明显忽视法律视为仲裁法第10条撤销事由之上的又一个事由,但这超越了WILKO案推理的范围,WILKO案的用语是模糊的,明显忽视法律可以理解为命名一个新的撤销理由,也可以理解为其仅仅指代仲裁法第10条所述条件的集合而不是增加其内容,或,明显忽视法律是仲裁法第10条a(3)或a(4)的缩写。在这里,我们必须采纳WILKO案明确的用语,而不能加以修饰,因此,我们就不能按照HALL STREET的思路进行推理。在1953年WILKO V.SWAN一案中,法官REED就指出采用这样一个不太严格的司法撤销标准将会对仲裁的制度价值造成损害。
  关于HALL STREET的第二个理由,我们认为是不充分的。《联邦仲裁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显然是排他性的,即使我们假定上述两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补充的,也应当是在证据和法律审查方面对上述两条所规定事由的原则性解释。第10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事由,如“腐败”“欺诈”“明显偏袒”“不当行为”“超越权限”“明显的计算错误”等与双方的仲裁协议相去甚远。因此,仲裁法条文用语总的来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可以确定,在没有仲裁法上下文为相关事由扩展的情况下,不能授权契约双方补充诸如法律适用错误等司法审查的具体事由。
  从仲裁法第9条到第11条,这些条文将国家支持仲裁的政策落到了实处,仅仅对有限的情况进行审查,维护了仲裁一裁终局快速解决争议的本质属性。任何其他的对法律和证据问题的上诉将导致一个费时的、麻烦的司法审查过程,并将导致仲裁理论的混乱。
  五、结论
  从本案最高法院的立场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将《联邦仲裁法》作为撤销仲裁的直接法律依据和根本准则。美国最高司法机关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问题上坚持程序性审查原则,严格执行成文法基本规定,对判例法创制的其他撤销标准予以及其严格的限制。可以看出,美国仲裁法在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时,主要审查仲裁员是否违法及仲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参考文献:
  [1]Hall Street Associate L.L.C.,Petitioner v.Mattel,Inc.,552 U.S._(2008)NO.06-989.
  [2]LaPiner Technology Corp.v.Kvocera Corp.,130F.3d 884,889(CA1997).
  作者姓名:
  徐稔璎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职务:国际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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