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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从贿赂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引入本文内容,把论点建立在犯罪可以从根本上加以防治这一观点之上,并试图从法律、个人、社会制度、新技术、国际合作等五个方面提出预防贿赂犯罪的应对举措。
关键词贿赂犯罪 行贿罪 受贿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0-02
贿赂犯罪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由来已久。纵观历史,几乎每个时代,世界每个角落,都有发生。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世界各国的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上升趋势,带来的危害也逐步扩大。世界各国贿赂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及高层领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贿赂犯罪也有抬头。在经济利益的直观刺激下,妄图以行贿、受贿来获利的人也开始增多。贿赂犯罪已成为阻碍經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其弊端不可小觑。欲遏制消除这种社会危害,就有必要对贿赂犯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便提高贿赂犯罪的侦查效率,最大限度地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笔者认为,犯罪是可以从根本上加以防治的。因为虽然犯罪千差万别,但其中仍有一定的规律存在,而这种规律是可知的。同时,犯罪人可以通过一定方法予以改变,其所处环境也是能够转变的。实践也已经证明,对犯罪予以预防是可以获得成效的。再加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可为犯罪预防创造有利条件。
一、从立法角度予以预防
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受贿罪始终被列为打击的重点。从1952年的《惩治贪污罪条例》,到1979年的《刑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直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都对贿赂犯罪有所涉及。
在现行立法中,对行贿罪的规定仅限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行贿方的处罚较受贿方也要轻很多。许多行贿人利用这一点肆无忌弹地拉人下水。同时,现行立法缺乏查处贿赂犯罪的诉讼手段,例如检察院没有被赋予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的权力,异地查处无法当即采取措施。整个反贿赂立法尚未形成系统,立法技术也较为粗糙,缺少协调性。当前反贪污贿赂机构的地位、设置、技术等方面也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以及司法机构设置的科学合理能在相当程度上对贿赂犯罪起到防治作用。当然,一味强调刑罚的严苛可能只在短时间内有效,不能产生根治的效果。但是,对于罪名、刑罚的合理设置可以使普通民众心中起到警戒作用,使其将守法内化为自律行为。
进一步完善贿赂罪名的规定。对于贿赂犯罪标的内容的限制可稍作扩大,加上可计量的非实物形态的利益。同时,适当调整行贿方与受贿方刑罚的差距,刑罚不必过严,但要做到“轻刑必罚”。同时,可考虑将贿赂罪名进一步细分,以便于实际操作。
对反贪污贿赂法进行系统化。可考虑制定反贪污贿赂的单行法规,结合刑法典以及会计法、银行法、税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做出全面规定。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使之成为公务员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
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可考虑借鉴美国的《举报人保护法》,对报复举报人,诬陷举报等行为做出规制。
此外,在检察机构的设置上可实现垂直领导,独立于地方财政,经费由最高检察院统一安排。还可考虑设立全国性的、独立的反贪污贿赂机构专门处理此类案件。加强反贪污贿赂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和特别调查权。
二、从“人”的角度进行预防
犯罪的完成离不开作为个体的“人”,要有效预防犯罪、杜绝犯罪,从“人”的角度进行研究是不可缺失,也是最为现实的。
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当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甚至社会中形成观念认为贿赂是顺利办事的必经程序。从“性善论”的角度出发,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生来就有贪污受贿的欲望,普通民众也并不希望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每一个人,即便是已犯罪的人在内心也并不见得天生认同贿赂这种行为。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经济文化都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纷繁的现象和思潮冲击着每一个人。以前一度被压抑的个人利益开始凸显,物质利益的巨大力量刺激着每一个人,消费开始成为现实的问题,各行业、阶层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与其付出失衡。再加上历史以及西方的一些精神糟粕,如“君不畏臣贪,而畏臣不忠”和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以贿赂来获取更多物质利益便成为权力所带来的衍生物。
针对这些原因,不妨借鉴外国的一些做法。如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当然,要考虑到中国和新加坡国情的差异,在我国,“高薪”不是说要让公职人员成为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而应该让其薪酬保持在整个社会个人收入的中上水平。同时,完善公职人员的福利和退休保障制度,免除其后顾之忧。
在公职人员中加强职业教育,培养他们健康的职业和心理素质,帮助他们实现自我心理平衡。推行公职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在公职人员中开展的教育要从实际出发,避免流于口号和形式,让廉正成为公职人员的自律行为。
引入一定的物质激励机制,肯定公职人员个人利益的需要,与其要求公职人员一味无条件奉献,不如正视现实,要求其符合职业操守和道德即可。
当然,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相关法制教育,宣扬依法行政也能收到一定成效。
三、从社会制度角度进行预防
贿赂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方面都有着密切联系。当前我国实行的经济、价格双轨制,分配方式上的差距,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政府职能的不健全以及文化思想方面的落后,都对贿赂犯罪发生着消极影响。
从社会制度而言,要防止贿赂犯罪发生,首先要建立具有预防功能的市场经济体制,尽快取消价格、利率和汇率的“双轨制”,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政府要加大调整收入差距的力度,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将个人奉献与其收益挂钩。在实行新的改革措施以及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同步进行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实施反腐的廉政建设措施。其次,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健全公务员录用、考核制度,公开选拔,严格任用。加强政府办公的透明度,让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得知相关信息,这有助于消除公众的不信任感,也撤走了暗箱操作赖以存在的屏障。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将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经济(会计、审计)监督相结合,形成多方位的监督网络。
引入与时代相符合的社会文化思想,大力宣扬正面观念,以引导方式代替说教和灌输。
四、利用技术手段预防犯罪
1.预测技术。运用现代信息,电子技术,进行静态与动态的分析研究,对一类人、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地区进行预测。
2.审计技术。利用会计、审计方法对掌握财权的公职人员定期实行相关检查。
3.信息技术。依靠完备的信息收集、储备、加工、预警系统来预防犯罪发生。
4.调查技术。使用现代统计学、电脑、网络、通讯设备来进行相关调查
5.控制技术。即依法管理、制约系统。通过设立必要的控制机制,包括预防控制、预防现场(实地)控制、预防信息的反馈控制等来帮助预防和控制犯罪。
五、通过国际合作控制犯罪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跨国界和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了增长的趋势。其中,包括中国公民犯罪后向外国潜逃,还包括两国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犯罪。对于此类现象,加强国际间合作以控制贿赂犯罪是十分有必要的。
控制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签订国际条约以及双边多边协定,对跨国犯罪联手进行打击;(2)在两国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利用好外交途径解决贿赂犯罪问题;(3)发挥国际刑警的作用,加强中国警方与国际刑警的合作与交流学习。1984年9月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在相互提供信息、情报,搜集犯罪证据,协查赃款和逃犯等方面都有良好的合作。(4)开展引渡合作,防止犯罪人利用作案后潜逃国外作为脱罪方式;(5)重视与外国检察机关进行交流,学习外国贿赂犯罪侦防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改进我国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6)完善我国司法协助立法,增强各国司法协助和个案协查合作。
此外,还可以从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角度综合研究如何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成熟,预防贿赂犯罪可以借鉴的新方法和技术手段将会更为丰富和进步。
注释:
郭有评.受贿案件若干证据问题研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关键词贿赂犯罪 行贿罪 受贿罪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0-02
贿赂犯罪并不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由来已久。纵观历史,几乎每个时代,世界每个角落,都有发生。但伴随着经济发展,世界各国的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上升趋势,带来的危害也逐步扩大。世界各国贿赂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及高层领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贿赂犯罪也有抬头。在经济利益的直观刺激下,妄图以行贿、受贿来获利的人也开始增多。贿赂犯罪已成为阻碍經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其弊端不可小觑。欲遏制消除这种社会危害,就有必要对贿赂犯罪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以便提高贿赂犯罪的侦查效率,最大限度地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笔者认为,犯罪是可以从根本上加以防治的。因为虽然犯罪千差万别,但其中仍有一定的规律存在,而这种规律是可知的。同时,犯罪人可以通过一定方法予以改变,其所处环境也是能够转变的。实践也已经证明,对犯罪予以预防是可以获得成效的。再加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可为犯罪预防创造有利条件。
一、从立法角度予以预防
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受贿罪始终被列为打击的重点。从1952年的《惩治贪污罪条例》,到1979年的《刑法》,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直至1997年修订的《刑法》,都对贿赂犯罪有所涉及。
在现行立法中,对行贿罪的规定仅限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行贿方的处罚较受贿方也要轻很多。许多行贿人利用这一点肆无忌弹地拉人下水。同时,现行立法缺乏查处贿赂犯罪的诉讼手段,例如检察院没有被赋予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的权力,异地查处无法当即采取措施。整个反贿赂立法尚未形成系统,立法技术也较为粗糙,缺少协调性。当前反贪污贿赂机构的地位、设置、技术等方面也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以及司法机构设置的科学合理能在相当程度上对贿赂犯罪起到防治作用。当然,一味强调刑罚的严苛可能只在短时间内有效,不能产生根治的效果。但是,对于罪名、刑罚的合理设置可以使普通民众心中起到警戒作用,使其将守法内化为自律行为。
进一步完善贿赂罪名的规定。对于贿赂犯罪标的内容的限制可稍作扩大,加上可计量的非实物形态的利益。同时,适当调整行贿方与受贿方刑罚的差距,刑罚不必过严,但要做到“轻刑必罚”。同时,可考虑将贿赂罪名进一步细分,以便于实际操作。
对反贪污贿赂法进行系统化。可考虑制定反贪污贿赂的单行法规,结合刑法典以及会计法、银行法、税法和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做出全面规定。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使之成为公务员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
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可考虑借鉴美国的《举报人保护法》,对报复举报人,诬陷举报等行为做出规制。
此外,在检察机构的设置上可实现垂直领导,独立于地方财政,经费由最高检察院统一安排。还可考虑设立全国性的、独立的反贪污贿赂机构专门处理此类案件。加强反贪污贿赂机构的设备和技术支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和特别调查权。
二、从“人”的角度进行预防
犯罪的完成离不开作为个体的“人”,要有效预防犯罪、杜绝犯罪,从“人”的角度进行研究是不可缺失,也是最为现实的。
贿赂犯罪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什么当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甚至社会中形成观念认为贿赂是顺利办事的必经程序。从“性善论”的角度出发,可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生来就有贪污受贿的欲望,普通民众也并不希望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每一个人,即便是已犯罪的人在内心也并不见得天生认同贿赂这种行为。
但是,由于当前我国的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经济文化都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纷繁的现象和思潮冲击着每一个人。以前一度被压抑的个人利益开始凸显,物质利益的巨大力量刺激着每一个人,消费开始成为现实的问题,各行业、阶层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与其付出失衡。再加上历史以及西方的一些精神糟粕,如“君不畏臣贪,而畏臣不忠”和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以贿赂来获取更多物质利益便成为权力所带来的衍生物。
针对这些原因,不妨借鉴外国的一些做法。如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当然,要考虑到中国和新加坡国情的差异,在我国,“高薪”不是说要让公职人员成为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而应该让其薪酬保持在整个社会个人收入的中上水平。同时,完善公职人员的福利和退休保障制度,免除其后顾之忧。
在公职人员中加强职业教育,培养他们健康的职业和心理素质,帮助他们实现自我心理平衡。推行公职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在公职人员中开展的教育要从实际出发,避免流于口号和形式,让廉正成为公职人员的自律行为。
引入一定的物质激励机制,肯定公职人员个人利益的需要,与其要求公职人员一味无条件奉献,不如正视现实,要求其符合职业操守和道德即可。
当然,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相关法制教育,宣扬依法行政也能收到一定成效。
三、从社会制度角度进行预防
贿赂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方面都有着密切联系。当前我国实行的经济、价格双轨制,分配方式上的差距,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政府职能的不健全以及文化思想方面的落后,都对贿赂犯罪发生着消极影响。
从社会制度而言,要防止贿赂犯罪发生,首先要建立具有预防功能的市场经济体制,尽快取消价格、利率和汇率的“双轨制”,建立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政府要加大调整收入差距的力度,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基金,将个人奉献与其收益挂钩。在实行新的改革措施以及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同步进行相关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实施反腐的廉政建设措施。其次,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健全公务员录用、考核制度,公开选拔,严格任用。加强政府办公的透明度,让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得知相关信息,这有助于消除公众的不信任感,也撤走了暗箱操作赖以存在的屏障。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将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经济(会计、审计)监督相结合,形成多方位的监督网络。
引入与时代相符合的社会文化思想,大力宣扬正面观念,以引导方式代替说教和灌输。
四、利用技术手段预防犯罪
1.预测技术。运用现代信息,电子技术,进行静态与动态的分析研究,对一类人、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地区进行预测。
2.审计技术。利用会计、审计方法对掌握财权的公职人员定期实行相关检查。
3.信息技术。依靠完备的信息收集、储备、加工、预警系统来预防犯罪发生。
4.调查技术。使用现代统计学、电脑、网络、通讯设备来进行相关调查
5.控制技术。即依法管理、制约系统。通过设立必要的控制机制,包括预防控制、预防现场(实地)控制、预防信息的反馈控制等来帮助预防和控制犯罪。
五、通过国际合作控制犯罪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跨国界和地区的贪污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了增长的趋势。其中,包括中国公民犯罪后向外国潜逃,还包括两国犯罪分子相互勾结犯罪。对于此类现象,加强国际间合作以控制贿赂犯罪是十分有必要的。
控制贿赂犯罪的国际合作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签订国际条约以及双边多边协定,对跨国犯罪联手进行打击;(2)在两国间不存在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利用好外交途径解决贿赂犯罪问题;(3)发挥国际刑警的作用,加强中国警方与国际刑警的合作与交流学习。1984年9月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在相互提供信息、情报,搜集犯罪证据,协查赃款和逃犯等方面都有良好的合作。(4)开展引渡合作,防止犯罪人利用作案后潜逃国外作为脱罪方式;(5)重视与外国检察机关进行交流,学习外国贿赂犯罪侦防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改进我国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6)完善我国司法协助立法,增强各国司法协助和个案协查合作。
此外,还可以从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角度综合研究如何预防贿赂犯罪的发生。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成熟,预防贿赂犯罪可以借鉴的新方法和技术手段将会更为丰富和进步。
注释:
郭有评.受贿案件若干证据问题研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