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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互动的演进模式,是我国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真正实现自主治理的现实路径。
商会由于它所具有的民间性、独立性、自律性,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沟通了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日益发展成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极力量,其在社会有效治理中的作用受到广泛承认。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七大都明确提出要发展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但是,即使在东部发达地区,商会的生存仍然处在一个尴尬状态。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民间商会将越来越成为克服政府失灵、解决市场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组织机制。但是,我们从调查中发现,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相比,温州民间商会在完善市场机制,开拓国际市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还远远没有发挥它应发挥的作用。同时,在民间商会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制度环境和自身组织建设的双重制约,政府能否提供一套保障民间组织自主治理有效进行的规则,限制自身过多的干预,是温州民间商会真正实现自主治理的关键。
商会的烦恼
首先是专门性法律的缺失。目前,民间商会或行业协会的发展明显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支撑,能够为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的似乎只有1998年修订后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将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在内的多种多样第三部门组织都纳入了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中。这种“一法统揽”和单行法缺失的现象,使得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而且,社团立法现状中,还存在着立法权威的缺失、实体法的缺失和立法内容的缺失等问题。
其次,我国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巨大权力,造就了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团的“半官半民”的性质,以及由此而来的获取资源的“双重渠道”,使中国的社会团体同时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温州的行业商会之所以被认为是较为纯粹的民间组织,在运行中能够表现出其独立的个性,不仅因为其是基于个体自身需要而自下而上地组建起来以及产权独立的会员企业具有较强的自治意识,也离不开温州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开明态度和市政府的积极支持。但2000年2月国家民政部下发的《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中,授权22个单位作为全国性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工商联不在其列,这使得温州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合法性开始丧失。这使得原来由工商联主管的各民间商会常常要面对工商联和经贸委两大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往往使商会显得无所适从。
再次,政府职能转换滞后,行业协会管理职能缺乏。政府扶植行业协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推动了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但行业协会的大量涌现,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从部门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体制的转变,它必须相应地获得行业管理的职能,并在全体会员企业的有效参与下,民主地行使行业管理的权力。应该说,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但是从部门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体制的过渡还远未完成。许多行业协会往往是政府管制职能的延伸,它们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少为企业服务的精神而成为一个“二政府”,因此,必然被企业诟病。
最后,商会运作精英化、民主治理机制弱化的趋势开始呈现。由于民间商会是企业家自发组建的自治性组织,它既无进行营利性活动权利,也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会费收入和自愿捐助一般都无法满足商会正常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经费等各项资源的缺乏是温州民间商会普遍面临的困境之一,像温州服装商会那样依靠相对较为完善的公共有偿服务体系,而筹集较为充裕的经费的商会组织毕竟为少数。资源的缺乏使得商会对行业精英的依赖性加大,这使得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面临着“寡头化”倾向的危险。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好商会运作资源来源的多渠道性,减少对行业精英的过度依赖现象,同时,建立起民主的内部权力约束机制,健全其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会,已成为确保民间商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商会和政府应当上下互动
从以温州服装商会为代表的一大批民间商会组建及其自主治理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商会的兴起以及自主治理的实现不但有赖于自身组织力量的增强,还离不开政府的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及其作用方式是很复杂的。
我们考察温州诸多民间商会的生成,其一重要原因就在于行业的混乱无序,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而温州的相关部门又无力解决这一问题,这时通过组建行业协会来规范行业秩序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即政府的“缺位”为民间商会的涌现提供了机会。而向来较为开明的温州地方政府并未对这一新兴的民间组织予以打压或禁止,而是采取了相对较为宽容的态度,于是,温州民间商会获得了较大的自由发展空间。
温州民营企业家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和温州市政府的积极支持共同开创了温州民间商会良好的发展格局。在这一过程中,温州的民营企业家(主要指行业精英)扮演了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他们为了维护共同利益,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国家允许的公共空间,主动结成一个社会利益集团——民间商会,并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对内共同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对外增强自身的博弈力量和技巧,在这样一个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逐步扩大了自身的制度空间。许多自治权的获得以及政策的出台,与其说是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还不如说是民营企业家阶层通过自身的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为自己赢得了相对较好的制度环境。而温州地方政府是这一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而且随着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逐步演进,政府的作用将日益突显,其所面临的一系列制度困境更需要政府积极的制度创新去予以解决。
比如,许多民间商会为了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多年来一直奔走呼吁而无法实现。举一个例子:1999年底以来,温州服装商会和眼镜商会多次向政府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初审权,但目前他们的愿望还是实现不了,因为“他们(政府部门)不相信民间组织会管得更好”,眼镜商会秘书长杨须迈说,商会迫切希望能有管理行业的权力。拿眼镜行业来说,温州已有800多家企业,趋于饱和,但还有大量资本和人员准备进入。当前的情况是,只要去工商部门登记,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可长此以往,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如果商会能有“初审权”,先把一次关就好了。而事实上,为数不多的几家拥有一定行业管理权限的商会在行业管理方面的显著成效就证明了民间商会在某些方面比政府部门更有效。拿温州烟具协会来说,行业发展的初期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使得烟具行业几度陷入低谷。在行业整顿的过程中,政府逐渐意识到,面对企业数量众多、市场千变万化的烟具行业,政府既管不好也管不了。于是1993年,开明的温州市政府领导,便开始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主动“让位”给烟具协会。其具体措施就是通过文件,授予烟具协会可行使企业审批、产品质量检测、制定最低保护价以及新产品维权等权力。这一“放权”的结果是造就了温州烟具行业持续9年的高速健康发展,并且为温州地区其它行业的治理开创了崭新的局面。因此,政府亟需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理顺政府与民间商会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民间商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业管理权限的转移,必须要有相应的财政扶助,因为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其部分开支应纳入财政预算,这又涉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此外,采取政府购买信息和服务等方式实行间接补贴也是可供选择的办法之一。
总之,温州民间商会要想真正成为工商领域一种自主治理的组织机制,必须一方面加强自身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适时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为自主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规范。我们认为,这种上下互动的演进模式,是我国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真正实现自主治理的现实路径。
商会由于它所具有的民间性、独立性、自律性,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沟通了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日益发展成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第三极力量,其在社会有效治理中的作用受到广泛承认。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七大都明确提出要发展和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但是,即使在东部发达地区,商会的生存仍然处在一个尴尬状态。随着政府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民间商会将越来越成为克服政府失灵、解决市场经济的一种有效的组织机制。但是,我们从调查中发现,与国外的行业协会相比,温州民间商会在完善市场机制,开拓国际市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方面,还远远没有发挥它应发挥的作用。同时,在民间商会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制度环境和自身组织建设的双重制约,政府能否提供一套保障民间组织自主治理有效进行的规则,限制自身过多的干预,是温州民间商会真正实现自主治理的关键。
商会的烦恼
首先是专门性法律的缺失。目前,民间商会或行业协会的发展明显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支撑,能够为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的成立和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的似乎只有1998年修订后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它将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在内的多种多样第三部门组织都纳入了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中。这种“一法统揽”和单行法缺失的现象,使得行业协会和商会的许多问题无法可依。而且,社团立法现状中,还存在着立法权威的缺失、实体法的缺失和立法内容的缺失等问题。
其次,我国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业务主管单位的巨大权力,造就了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团的“半官半民”的性质,以及由此而来的获取资源的“双重渠道”,使中国的社会团体同时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温州的行业商会之所以被认为是较为纯粹的民间组织,在运行中能够表现出其独立的个性,不仅因为其是基于个体自身需要而自下而上地组建起来以及产权独立的会员企业具有较强的自治意识,也离不开温州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开明态度和市政府的积极支持。但2000年2月国家民政部下发的《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中,授权22个单位作为全国性的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工商联不在其列,这使得温州市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合法性开始丧失。这使得原来由工商联主管的各民间商会常常要面对工商联和经贸委两大业务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往往使商会显得无所适从。
再次,政府职能转换滞后,行业协会管理职能缺乏。政府扶植行业协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推动了行业协会的快速发展。但行业协会的大量涌现,并不意味着已经实现了从部门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体制的转变,它必须相应地获得行业管理的职能,并在全体会员企业的有效参与下,民主地行使行业管理的权力。应该说,尽管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20年,但是从部门管理体制向行业管理体制的过渡还远未完成。许多行业协会往往是政府管制职能的延伸,它们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少为企业服务的精神而成为一个“二政府”,因此,必然被企业诟病。
最后,商会运作精英化、民主治理机制弱化的趋势开始呈现。由于民间商会是企业家自发组建的自治性组织,它既无进行营利性活动权利,也没有政府的财政拨款,会费收入和自愿捐助一般都无法满足商会正常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经费等各项资源的缺乏是温州民间商会普遍面临的困境之一,像温州服装商会那样依靠相对较为完善的公共有偿服务体系,而筹集较为充裕的经费的商会组织毕竟为少数。资源的缺乏使得商会对行业精英的依赖性加大,这使得民主的内部治理机制面临着“寡头化”倾向的危险。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好商会运作资源来源的多渠道性,减少对行业精英的过度依赖现象,同时,建立起民主的内部权力约束机制,健全其选举制度、议事制度、财务制度,靠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会,已成为确保民间商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商会和政府应当上下互动
从以温州服装商会为代表的一大批民间商会组建及其自主治理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商会的兴起以及自主治理的实现不但有赖于自身组织力量的增强,还离不开政府的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及其作用方式是很复杂的。
我们考察温州诸多民间商会的生成,其一重要原因就在于行业的混乱无序,严重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而温州的相关部门又无力解决这一问题,这时通过组建行业协会来规范行业秩序就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即政府的“缺位”为民间商会的涌现提供了机会。而向来较为开明的温州地方政府并未对这一新兴的民间组织予以打压或禁止,而是采取了相对较为宽容的态度,于是,温州民间商会获得了较大的自由发展空间。
温州民营企业家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和温州市政府的积极支持共同开创了温州民间商会良好的发展格局。在这一过程中,温州的民营企业家(主要指行业精英)扮演了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他们为了维护共同利益,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国家允许的公共空间,主动结成一个社会利益集团——民间商会,并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对内共同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加强组织制度建设,对外增强自身的博弈力量和技巧,在这样一个制度不健全的环境下,逐步扩大了自身的制度空间。许多自治权的获得以及政策的出台,与其说是政府主动的制度创新,还不如说是民营企业家阶层通过自身的组织化的集体行动为自己赢得了相对较好的制度环境。而温州地方政府是这一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而且随着民间商会自主治理的逐步演进,政府的作用将日益突显,其所面临的一系列制度困境更需要政府积极的制度创新去予以解决。
比如,许多民间商会为了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多年来一直奔走呼吁而无法实现。举一个例子:1999年底以来,温州服装商会和眼镜商会多次向政府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初审权,但目前他们的愿望还是实现不了,因为“他们(政府部门)不相信民间组织会管得更好”,眼镜商会秘书长杨须迈说,商会迫切希望能有管理行业的权力。拿眼镜行业来说,温州已有800多家企业,趋于饱和,但还有大量资本和人员准备进入。当前的情况是,只要去工商部门登记,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可长此以往,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如果商会能有“初审权”,先把一次关就好了。而事实上,为数不多的几家拥有一定行业管理权限的商会在行业管理方面的显著成效就证明了民间商会在某些方面比政府部门更有效。拿温州烟具协会来说,行业发展的初期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使得烟具行业几度陷入低谷。在行业整顿的过程中,政府逐渐意识到,面对企业数量众多、市场千变万化的烟具行业,政府既管不好也管不了。于是1993年,开明的温州市政府领导,便开始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主动“让位”给烟具协会。其具体措施就是通过文件,授予烟具协会可行使企业审批、产品质量检测、制定最低保护价以及新产品维权等权力。这一“放权”的结果是造就了温州烟具行业持续9年的高速健康发展,并且为温州地区其它行业的治理开创了崭新的局面。因此,政府亟需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理顺政府与民间商会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民间商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行业管理权限的转移,必须要有相应的财政扶助,因为行业协会具有一定的公共职能,其部分开支应纳入财政预算,这又涉及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此外,采取政府购买信息和服务等方式实行间接补贴也是可供选择的办法之一。
总之,温州民间商会要想真正成为工商领域一种自主治理的组织机制,必须一方面加强自身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另一方面,政府必须适时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为自主治理提供良好的制度规范。我们认为,这种上下互动的演进模式,是我国民间商会和行业协会真正实现自主治理的现实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