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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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史上的独创。作为检察工作改革的新生事物,就目前状况而言,其相关配套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过程中也没有统一规范的做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职能也未能充分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对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完善做一些初步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选任机制不合理、任职期限不明确、考核考评机制不健全,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选任上普遍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的现象较为严重,许多基层院都存在因人而设的现象,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党委直接任命人选到地方检察院担任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情况。由于基层检察院党政副职的领导职数较少,使得检委会专职委员一职更多的虚化成为一种政治待遇。同时,检委会委员(包括专职委员)任期“终身制”的现象在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一旦担任了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一般会形成事实上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终身制,这种只进不出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另外,由于没有健全、科学的考核考评机制,部分专业水平不强的委员长期占据着专职委员的位置,也严重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议案质量。
  (二)检委会专职委员决策和监督功能体现不明晰
  在工作性质上,专职委员是服务并服从于检察长和检委会,其应直接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领导,独立进行工作,直接对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在实践中,各地基层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专职委员“不专职”的现象。部分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紧张,办案任务重、压力大,专职委员往往未能专人专职,通常还兼任重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有的基层院基于工作安排,虽然名义上配备了专职委员,但专职委员名不符实,其并非主要履行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工作,而是被单位用于其他方面的工作上,比如直接受分管业务部门的副检察长领导,协助其抓队伍建设、管理业务工作等。更有甚者,为服从地方党委的安排,有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长期被抽调到外单位工作,根本未能发挥“专职”的作用。
  (三)职权行使不完整,议事、议案比例失衡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议案审查(包括实体及程序性审查)、提供业务指导及法理咨询、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对重点案件(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督查等方面;其享有的权利应包括案件听证权、决定表决权、案卷查阅权、议案提出权、沟通协调权及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权利等等。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履行职责主要集中在日常检委会议案审查上,其他职责履行的较少。专职委员自身大多也存在“重议案、轻议事”的工作思路。有的单位则把专职委员的职责主要定格在检委会研究案件的会前案件审查工作上,导致专职委员忙于复杂的案件审查工作,以致忽略了其他重大检察业务事项。虽然案件审查权是专职委员的核心权利,但单一的履职方式,势必会大大限制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功能的实现。
  高检院新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在主持人的组织下,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对议题发表意见,按照专职委员第一发言的顺序发表意见”。在议案表决上,专职委员的作用不是简单增加一票普通检察官对议案的表决权,而是在检委会决策的过程中用其专业所长引入法律和理论的咨询机制,为检委会决策最大限度地增加理性因素,防止和克服以凭经验办事、靠领导“拍板”定案的积弊。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检委会专职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基于种种因素不仅没有先行发表意见,反而仅充当“应声委员”的角色,其因害怕承担责任,发表意见时盲目同意大多数委员的观点;还有一些年龄较大的专职委员仅形式上参与议案,不发表个人观点。这些现象均有悖专职委员须坚持决策、建议、意见科学性、客观性的工作原则。
  二、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选任机制,推行“任期制”,建立配套的考核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1.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基层检察机关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特别要重点说明这一职位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检察业务实践的特殊要求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
  2.引入竞争择优机制、规范选任制度。基层院选拔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本着公开考试、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考试内容上应围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工作特点展开,突出专业化标准和要求,同时要杜绝从解决待遇的角度出发考虑安排人选,行政职务要服从业务能力。即使在检委会专职委员名额已满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拔部分经验丰富的检察员列席检委会会议,发表意见并作为决策参考。
  3.打破检委会专职委员的“终身制”,实行“任期制”。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可与检察长任期相同,随检察长换届而换届,届时重新考察;或可结合工作需要直接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为3-5年以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
  4.建立配套的考核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应根据专职委员的履职情况严格考核,可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专职委员,应当及时调整;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改变个别专职委员怠于履职的问题,从而扭转“集体意见集体不负责”的不良局面。
  (二)明确定位、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一是基层检察院虽然检察工作日趋繁重,但要保证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专人专职专责,以发挥其“专才”作用。二是专职委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自身能力。在检委会专职委员相关配套制度有待完备的情况下,专职委员不能有“等靠要”的消极思想,应化被动为主动,应当清楚认识到自己所担负职责的重要性,积极发挥自身地位“超脱性”的优势。三是专职委员要恪尽职守,全面履行职责。针对目前基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职责行使不完整、不充分的现状,专职委员应以检委会工作为核心,全面履行好各项职责。例如在议案审查和议案表决上,专职委员对每一个议案都要先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审查,再向检察长提出书面法律政策意见,在检委会开会讨论决定案件时,应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明确规定先行提出处理意见供与会者参考。再如专职委员应积极行使沟通协调权,一方面加强与检委会其他委员和院内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横向沟通,另一方面加强纵向沟通,对院内分歧较大的案件可主动与上级检察院沟通,征询上级院的意见。
  (三)规范检委会专职委员的工作程序
  因检委会专职委员是近几年来检察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其相关工作流程尚未被纳入我院的上述体系文件中,但基于检委会专职委员地位的独立性和职能的专门性,其相关的工作程序应被具体化、流程化、规范化并纳入上述体系文件从而使专职委员的工作有章可循。笔者认为,可从检委会“会前、会中、会后”三个环节出发,针对案件审查、议案表决等各个工作流程作出科学、详细的规定,以提高专职委员的工作绩效,使检委会专职委员这个新生事物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完善相关保障机制,使专职委员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基层院要切实保障检委会专职委员各项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工作权利,如阅卷权、参会权、列席权等等,积极为专职委员提供并创造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和物质保障,使其能够在一个宽松、支持的工作氛围中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够心无旁骛地履行工作职责,从而全面发挥其“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的综合业务职能。
  参考文献:
  [1]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同庆,刘学佩.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李跃.提高检察委员会效能的几点思考.江苏法制报.2010年2月1日.第006版.
  [4]向伶俐.专职检委会委员制度研究.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5]朱海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改革设想.人民检察.2005(4)上.
  [6]张有民.法律应明确规定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程序.检察实践.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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