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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是否依法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是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而预防看守所干警的职务犯罪又是驻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方面。为了确保看守所正确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笔者就遏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以及如何预防和避免监管干警职务犯罪谈几点看法。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1、在“收”的环节上。即看守所在对在押犯的随身携带物品及其家属送的物品的检查环节。依照《看守所条例》(简称条例)第11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该条例第30条还规定: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这表明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和以后接受在押人员亲属送的物品时,都要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以防止违禁品流入看守所,以保证看守所安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个别值班干警检查不认真,导致其他物品,甚至违禁品流入看守所,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监管干警贪占小便宜,或者接受亲友之托,违法为在押人员带进食品,严重影响了监规和看守所干警的形象。
2、在“出”的环节上。即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的环节。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工作中来不得半点马虎。但是,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放松了警惕,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认为已在入所时对被释放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而且被释放人员的案件已了结、可以说是基本没事了,因此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释放人员出所的机会,给其家人捎去信件,进行串供等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特别是有的经济案犯和重大案犯,由于失职,一旦串供,将给案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而监管干警也会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给社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不知不觉走向犯罪。
3、在“管”的环节上。即看守所在监管活动环节,首先表现在与在押人员的会见环节。依照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羁押后,非常思念家人,很想与家人相见,同时又想了解自己的情况如何,将会受到什么处罚,日思夜虑,这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映,也是犯罪嫌疑人家人的心理反映。于是,在押人员的家人、亲友就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情,拉拢看守所监管干警,有的极少数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甚至只需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脱逃。
其次,有的在押人员为了在看守所获得"自由",极力讨好管教民警和值班干警,或对监管干警施以小恩小惠,有的监管干警挡不住诱惑,就对其鞍前马后,服务周到。如某看守所值班干警接受了罪犯送的香烟和饮料,将该罪犯提出到值班室看电视,岂料该值班干警在喝了含有安眠药的饮料后昏睡,以致该罪犯脱逃,而该干警却被沦为阶下囚。
4、在减刑、保外就医环节。依照法律规定,看守所对留所服刑表现好的和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依法向有关机关呈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于是,有的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看守所领导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收集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刑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刑、保外就医"材料,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近年来,监狱等监管场所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保外就医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看守所呈报减刑、保外就医的数量相对较少,但其中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5、在留所服刑环节。依照看守所条例规定,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可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要留所服刑,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有的罪犯为了能留在离家近、劳动强度较轻的看守所服刑,就千方百计的托亲友找看守所领导说请,甚至请吃、行贿,而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由此可见,看守所监管干警特别是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些都是监管干警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时节和地带。
二、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措施
驻所检察干警还应着重抓好以下环节,预防职务犯罪:
1、驻所检察人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应尽的职责。这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必要前提。因此,驻所检察人员应主动加强监督意识。
2、加强预防犯罪教育。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监管场所开展预防工作,要争取公安局纪检室及看守所的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学习监管相关法规,根据实际并结合案例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学习和教育。同时,邀请有关人士每年到看守所宣讲职务犯罪的有关法律知识和预防方法,纪检部门也加强廉正、执法教育和检查,做到警钟长鸣,使监管干警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3、与看守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同看守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联席会、狱情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途径,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驻所检察干警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看守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议看守所对呈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以及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采取公示制度,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和强化监督,从源头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发生。
5、运用网络加强监督。各检察院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与看守所微机、监控联网,对在押人员的刑拘、批捕、审判和交付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督,并分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书面纠正,有效杜绝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6、加强重点部位的检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象是监管干警。但预防对象有重点和一般之分。当前,在实际工作中,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应从具体对象抓起,从重点岗位查起,从可预防的部位找起,保证通过一定的工作取得最佳效果。监所检察部门应重视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开展预防,对这些部门的掌权派,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而引发职务犯罪,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对象具体化。
一、看守所职务犯罪易发环节
1、在“收”的环节上。即看守所在对在押犯的随身携带物品及其家属送的物品的检查环节。依照《看守所条例》(简称条例)第11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该条例第30条还规定: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这表明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和以后接受在押人员亲属送的物品时,都要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以防止违禁品流入看守所,以保证看守所安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个别值班干警检查不认真,导致其他物品,甚至违禁品流入看守所,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更为严重的是,有的监管干警贪占小便宜,或者接受亲友之托,违法为在押人员带进食品,严重影响了监规和看守所干警的形象。
2、在“出”的环节上。即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的环节。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工作中来不得半点马虎。但是,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放松了警惕,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认为已在入所时对被释放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而且被释放人员的案件已了结、可以说是基本没事了,因此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利用被释放人员出所的机会,给其家人捎去信件,进行串供等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特别是有的经济案犯和重大案犯,由于失职,一旦串供,将给案件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而监管干警也会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给社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不知不觉走向犯罪。
3、在“管”的环节上。即看守所在监管活动环节,首先表现在与在押人员的会见环节。依照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间羁押后,非常思念家人,很想与家人相见,同时又想了解自己的情况如何,将会受到什么处罚,日思夜虑,这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反映,也是犯罪嫌疑人家人的心理反映。于是,在押人员的家人、亲友就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情,拉拢看守所监管干警,有的极少数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这是很危险的,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甚至只需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脱逃。
其次,有的在押人员为了在看守所获得"自由",极力讨好管教民警和值班干警,或对监管干警施以小恩小惠,有的监管干警挡不住诱惑,就对其鞍前马后,服务周到。如某看守所值班干警接受了罪犯送的香烟和饮料,将该罪犯提出到值班室看电视,岂料该值班干警在喝了含有安眠药的饮料后昏睡,以致该罪犯脱逃,而该干警却被沦为阶下囚。
4、在减刑、保外就医环节。依照法律规定,看守所对留所服刑表现好的和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可依法向有关机关呈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于是,有的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看守所领导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收集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刑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刑、保外就医"材料,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近年来,监狱等监管场所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保外就医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看守所呈报减刑、保外就医的数量相对较少,但其中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5、在留所服刑环节。依照看守所条例规定,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可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要留所服刑,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有的罪犯为了能留在离家近、劳动强度较轻的看守所服刑,就千方百计的托亲友找看守所领导说请,甚至请吃、行贿,而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由此可见,看守所监管干警特别是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些都是监管干警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时节和地带。
二、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措施
驻所检察干警还应着重抓好以下环节,预防职务犯罪:
1、驻所检察人员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明确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应尽的职责。这是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必要前提。因此,驻所检察人员应主动加强监督意识。
2、加强预防犯罪教育。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在监管场所开展预防工作,要争取公安局纪检室及看守所的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学习监管相关法规,根据实际并结合案例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学习和教育。同时,邀请有关人士每年到看守所宣讲职务犯罪的有关法律知识和预防方法,纪检部门也加强廉正、执法教育和检查,做到警钟长鸣,使监管干警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3、与看守所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同看守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联席会、狱情分析会、安全检查等途径,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驻所检察干警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看守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议看守所对呈报减刑、暂予监外执行,以及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采取公示制度,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和强化监督,从源头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情况发生。
5、运用网络加强监督。各检察院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与看守所微机、监控联网,对在押人员的刑拘、批捕、审判和交付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督,并分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书面纠正,有效杜绝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6、加强重点部位的检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象是监管干警。但预防对象有重点和一般之分。当前,在实际工作中,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应从具体对象抓起,从重点岗位查起,从可预防的部位找起,保证通过一定的工作取得最佳效果。监所检察部门应重视对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开展预防,对这些部门的掌权派,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角色,监督其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而引发职务犯罪,实现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对象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