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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公法及公法理论似乎天然地意味着“宏大叙事”。
这固然与其研究的主题有关,然而公法学人们论述问题的方式亦不可不谓重要原因之一。在学术祛魅的时代,充斥着“大词”的宏大叙事风格近乎讽刺。“每个知识分子都有一个很特殊的责任。他拥有学习的特权和机会。作为回报,他对于同胞(或对于社会)有责任尽可能简单、清楚、谦虚地描述他的研究成果。”在波普尔的《反对大词》之后,“大词”或“宏大叙事”风格就成了知识分子的“原罪”而非夸耀的资本。有鉴于斯,“返回法的形而下”与其说是体现了一部分公法学者们的睿智,不如说是展现了这群有识之士“更多理智的謙虚”。论及当今中国公法学研究的现状,经历了新中国风风雨雨的老一辈学者有着更为清醒的认识—一“研究的人数不多、规模不大、层次不高”。
二、概念分析何以可能?
然而,在法社会学运动如日中天、分析实证主义传统日渐式微的大背景下,概念分析方法还有着提升公法学独立学术品格的重要意义吗?甚至,更根本的诘问是,随着近现代语言哲学、尤其是维特根斯坦对概念的“家族相似性”的研究,概念分析方法还是可靠的吗?其在多大程度上可能?
(一)早期分析法学派及其概念分析
“法即命令”,这个简化了的奥斯丁的著名论断大家耳熟能详。“任何一种实在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通过归纳实在法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奥斯丁对从实在法制度中抽象出来的“法”的概念进行阐释、分析,从而奠定了其分析法学派开山鼻祖的地位。
通过运用概念分析及规范分析方法,早期分析实证主义对法学的自主和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然而,主要依赖于逻辑分析方式的早期分析法学不可避免地带有重大的理论缺陷,因为毕竟与自然科学不同,法学乃是一门实践理性的学问,力图构建一种纯粹的法律“科学”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承认,法律在一个孤立封闭的容器中不可能得到健康发展,而且我们也不能把法律同其周围的并对它无害的非法律生活隔离开来。”在方法论上,纯粹的概念分析并希冀从中抽象出关于法律的一般的、本质的、终极的属性,又吊诡地堕入分析实证主义所极力反对的形而上学泥沼。更为根本的是,虽然概念分析并不完全与经验世界隔绝,通过充要条件界定的概念术语并不能直接由经验观察证实或反驳;相较自然科学理论和社会科学中的非概念性理论,致力于提供定义或界定范畴的概念分析是不可证伪的。
(二)现代分析法学运动
早期的分析法学由于过于注重机械的法律形式与结构而不幸沾染上为纳粹辩护的恶名,在二战后不可避免地衰落了。不过伴随着哲学范式变迁中的语言学转向,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运动在英美等国如火如荼地展开,并以许多论战为标志将法学理论及法学方法论研究推向了高潮。
与早期分析法学依赖的抽象逻辑分析方式不同的是,哈特的概念分析方法经历了一场语言学转向,他运用日常语言分析方法重构了分析实证主义传统。“哈特认为对于概念恰当的提问形式不是:‘什么是……’而是‘包含了……这个词的句子是如何发挥功能的?’正是这种分析方法的转向,使得哈特的概念分析变成了采取‘内在视角’的解释性的分析”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法律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哈特没有直接回答,而是探讨“当我们使用‘法律’这个语词时,其意义是什么”。哈特认为。可把“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转化为如下三个问题:“法律与由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和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和联系?规则是什么、以及在何种速度上法律是规则?”“哈特试图把这个问题转化为或化约为与恰当地描述我们的实践相关的问题,这是一种简化或消解一个看似疑难的或形而上学的问题的尝试。”此即现代概念分析之精义。
(三)后维特根斯坦时代的概念分析
现代哲学经历了一次语言学转向,这场运动也催生了新分析法学派。语言哲学巨擘维特根斯坦是这场哲学范式革命的灵魂人物。“维特根斯坦在其所著《逻辑哲学论》一书中,对语言进行了分析,……而且他还认为,通过把复杂的语句与命题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分来阐明它们的含义,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分析法理学领域中所取得的大量成果,都和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一书中所提倡的哲学观念是一致的。分析法学家的目标就是通过辨识法律概念并将它们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份来阐明法律的概念。”
但仅作这样的粗略分析仍不能解释及解决公法学术话语中的“自说自话”问题。概念主张大体有四种可选择的目标:(1)任意规定的默示选择;(2)沿用和解释语言用法的尝试;(3)发现一个概念的“意义”的尝试,这种“意义”隐藏在我们关于用法的实践和制度中;(4)强加道德或定性标准,在标签适用之前必须通过这些标准的检验。法律理论中的大多数概念主张属于第三个和第四个范畴。尽管如此,公法学中的理论概念可能稍稍简单些,部分因于公法的制度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来源并依赖于公法学研究,二者有着更强的经验联系。
(四)小结
在简要梳理了概念分析方法的源流之后,我们可以对这一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作一些总结:
“概念分析通过区分观念(ideas)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的(neces-sary)、本质的(essential)属性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truth)。”当然,这个界定仍带着很浓的形而上学色彩。概念分析原本主要是分析哲学及语言哲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在哲学经历了语言学转向后,一切关于事物的认识及理解的探讨都可以归结为对我们思维的表达形式——语言的探讨。维特根斯坦倡导的“日常语言分析”经哈特创造性地运用并扬弃了传统的概念分析方法,给法学研究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使得新分析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共同构成了现代西方法学的主流思潮。
当下中国公法学正面临方法论的彻底转变。传统的解说性方法,侧重为现行体制辩护及提供正当性证明,对公法法制建设并没有多少意义,公法研究沦为政治文宣,缺乏学术价值,这也是造成中国公法学落后于其它部门法学科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概念、规范分析和文本解释的能力如何,是一个部门法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
四、结语:概念分析(语义分析)方法的基础作用
早期的逻辑结构分析方法在法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催生了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真正的法学,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纯价值探讨的“诸神之争”,法律实证主义也得以登上历史舞台并延恒至今。“正是在法律概念这个王国里,才确立了‘法学’这门学科的意义。”
概念理论或主张当然也有它的缺陷,“不同的概念主张有着不同的目标”,而且“概念理论和概念主张设定范畴的边界,此类边界的划定有助于建立研究和讨论的共同基础,但边界的设定往往是有争议的”。所以,“人们或许不能说,特定的概念分析是‘正确的’或‘真’的,至少不是在如下意义上使用‘正确的’或‘真’的,即对于所有概念性问题而言存在唯一‘正确的’或‘真’的理论。”,基于“日常语言”实践观念研究法律术语和概念标准用法的语义分析方法也只能部分缓解这个内在张力。但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在公法研究中可能并不太大,因为公法研究的制度实践性更强,大量的经验性证据有助于我们更容易地建立共识。
从法教义学视角看,中国法学各门学科中较成熟的首推刑法学,其有着自身较为完备的解释体系,能较好地回应实践的需要;甚至过于“自足”以至于有些颟顸,法理学者认为需要对其醉心的概念要件解释架构进行“祛魅”。但中国公法学目前面临的是另一面的语境,毕竟,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时候是谈不上什么膳食的合理搭配的。
参考文献
1、[英]卡尔·波普尔:《通过知识获得解放》,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2、孙笑侠、林来梵、夏立安主编:《返回法的形而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林来梵;《剩余的断想》,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293页。
4、参见[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