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整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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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税收一直包涵着公平正义原则,特别是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它的调整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本文试从法理学角度探讨个人所得税调整的自然法依据,在法律的视角下深刻分析个人所得税调整的深刻内涵。将对个税调节、分配的正义性,立法、执法的公平性两个方面做详尽阐述,以此来延伸法律思维,扩展法理学研究思路。
  关键词 个税调整 正义性 公平性 自然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76-02
  众所周知“个税”即个人所得税的简称。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从而达到缓解贫富悬殊、促进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等目的,因此个人所得税亦被称为经济调节的“内在稳定器”。我国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三十三年间历经六次修改且日趋完善。本文将从法律的思维出发,以法哲学思想为框架,以自然法中最核心的价值为依据,在正义和公平的视角下对个税改革进行分析。
  一、个税调整的正义性
  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是现代法律追求的目标。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提出的并被认为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的一个著名的正义定义,其表述如下,“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罗马历史的早期,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①因此法是实现正义的基本手段,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
  (一)个税调节的正义性
  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新税改的丰硕成果充分彰显出个税调整的必要性和正义性。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就不可能在社会中盛行。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问题、矛盾滋生,尤其是贫富差距日益拉大,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和谐稳定。国际上通用的测量贫富差距的测量方法是“基尼系数”测量法。我国基尼系数1994至2008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2000年就已经超过0.4,属于警戒状态或收入分配差距偏大的状态。②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税率结构也进行了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调整。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之前的28%下降到8%以下,从而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锐减至2400万。据财政部发布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数据显示,2011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月均减少138亿元,个税改革实施四个月减轻居民负担550亿元。新税改既增强了低收入人群致富奔小康的“决心”,有稳定了高收入人群价值再创造的“信心”,从而在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上给公民一颗清晰可见的“良心”。
  (二)个税分配的正义性
  分配正义的思想自古以来就在人们的脑海中生根发芽,且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演进。在二千多年前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即充分认识到分配正义的问题。他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他认为“在对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进行分配时,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分配正义”。③进入二十世纪,美国社会正义论的倡导者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罗尔斯坚信通过实施“分配正义”可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地位,他把这个原则归纳为“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即“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④
  调节公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是个人所得税的首要职能。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有利于减少贫富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个税分配的正义性价值,意味着通过法律化的方式固定税收的分配规则,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正义理念。税务机关秉承这一正义价值,协调并平衡各方利益,以促进税法各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现阶段,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很悬殊。据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显示,我国企业工资分配的结构性问题突出,部分行业工资水平增长过快,水平过高,拉大了社会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此外,该报告还指出,企业高管收入增长偏快,部分高管薪酬水平过高。上市公司高管年薪平均值由2005年的29.1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66.8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8.1%。部分行业企业高管年薪已经上千万元,2007年时平安公司总经理年薪即为6616万元,是当年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751倍,相当于农民工平均工资的4553倍。⑤
  2010年出台的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以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例,该项政策实施后的前3个月,全国共扣缴税款8.85亿元,涉及9450位纳税人,人均扣缴税额9.37万元。⑥
  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应当是首要的正义。法律要确保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应首先要促进和保障分配的正义。个税调整正是确保分配正义的“调节器”:对先富起来的群众多征税,对正在奔小康的群众适当征税,对贫苦的群众少征甚至不征税,从而真正做到分配平衡,实现社会正义。
  二、个税调整的公平性
  公平是正义的核心,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以公平作为基本的价值依据和价值目标。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资源再分配的手段之一,其税率、起征点的调整必须反映出“资源配置的结构比例和财富分配上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有序的关键。
  (一)个税立法的公平性
  马克思在论述立法的公正与偏私时曾经说过,“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能有什么意义呢?”⑦由此可见立法公平是法律公平的基础,是社会司法公平的先导,更是社会公平状况的现实写照。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税法的公平,就不可能有税收的公平。   此次个税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向社会征求宝贵意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全国人大共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11位专家和16位来自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收入群体的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创下近年来单项法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数的历史最高纪录。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公平发展;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的要求;个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促进社会整体公平的实现。”⑧
  从以上变化中我们不难发现,个税的调整正以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社会的稳定需要为基础,努力实现税收立法的公平性,并通过提高起征点、缩减税率级距,以减轻中低阶层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目的,积极向税收公平性迈进。此次个税调整正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合理分配,并以合理分配为契机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提高效率,更进一步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的公平性。
  (二)个税执法的公平性
  法律既在公平理念的指导下产生,又在公平的指导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应有的作用”,即是在公平立法基础上的公平执法。法律的运行仰仗于法律的执行,公平的法律必然会产生公正的判决,但公正的判决不一定产生公允的执行。因此,执法的公平性关乎着立法的公平性,关乎着整部法律的运行。由此可见,执行的公平性乃是法律的重中之重。税收执法的公平性,也被称为平等对待性,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其中执法必严是关键。执法是法律付诸于实践的关键环节,是确保公平正义得以保障的有效手段。因此完善执法制度,增强征收管理,是发挥“个税”调节作用的重要保证。现在我国正逐步建设居民监测体系,强化纳税人登记号管理,健全公民纳税档案,实现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建立严格的制约机制,在抓好单位代扣代缴的同时,实行全员申报制度和雇员与雇主双向申报制度;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划分征收、管理、稽查3个环节的工作职责,形成分工合理、协调制衡、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活动,对偷、逃、骗、抗税问题严惩不贷。
  三、总结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税收截然不同。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模式,把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置于首位,将每位公民的税款用在该用的地方,真正实现了“为国家聚财,为人民创福”的宏伟目标。所以我国的税收从一开始即包含了正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从根本上确定了税收的性质与方向。我国的个税税改一直遵循着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通过在课征制度上的安排,适当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所带来的个人收入相差悬殊的矛盾,使广大劳动人民充分享受改革成果,从而实现了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致富。
  注释: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汤贡亮主编.中国税收发展报告——“十二五”时期中国税收改革展望.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年版.
  [3]施正文.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中国法学.2011(5).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7-199页.
  [5]周小苑.垄断行业收入过高该怎么治.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12月22日.
  [6]蔺红.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2010年6月11日.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8]余勇著.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宁波大学2012年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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