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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双师型”教师是高职院校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关键,是高职院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高职院校应加强校企合作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的政策体系。
关键词:高职院校 双师型 教师队伍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42-01
“双师型”教师是既能教授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企业、社区、科研院所等实践工作经验,具备所教专业相关的社会任职经历、资格或能力的教师。伴随着人才、生源的激烈竞争,内涵式发展成为高职院校的必然选择,而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关键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它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仅是高职院校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客观需要,更是高职院校办出自身特色的关键所在。
一、“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1.“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推进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社会分工的深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层次化、专业化趋势,职业院校要谋求生存与持续发展,就必须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就必须教会学生懂技术、会操作、能应用。而这些操作应用能力在书本内是无法学到的,需要通过实践性教学来实现。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拥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另一方面,我国的高职教育经过较长时期的规模扩张之后,正迅速向内涵式发展转换,而内涵建设中最为关键的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它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的发展方向和教育教学质量,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是决定高职院校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2.“双师型”教师是高职院校发挥自身职能的主体力量,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同样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三大职能,而发挥这些职能的关键是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双师型”的教师数不低于学校专业课教师总数的80%,“双师型”教师应成为高职院校发挥自身职能的主体力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由此可见,“双师型”教师对于职业教育而言是基础能力,也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总量不足,结构失衡。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总体比例偏低,2007年为28.4%,2008年提高到29.9%。另外,“双师型”教师存在结构性失衡现象,高职称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较低。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09年9月,“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9.9%,占专业课教师的43.6%,正高级职称专任教师中,“双师型”仅占7.6%,远低于副高45.3%和中级47.1%的水平。数量还远不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而且由于认定标准的偏差,大部分仅仅只是具备“双师”资格而已,真正称得上“双师型”教师的比例或许更低。
2.政策体系缺失,教师积极性不高。长期的实践表明,“双师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必须走产学研一体化的模式,必须与企业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紧密结合。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高职院校并没有从认识上、政策上、待遇上制定有效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这一方面使得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公共课教师不注重双师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又缺少政策保障,缺乏校企合作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环境。
3.政策导向不明,队伍建设缺乏后劲。目前,企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专家兼任教师的课酬标准普遍较低,又会挤占校内教师上课的份额,造成具有很强实践技能的一线专家难以聘用到兼职教学岗位上。在部分实施两极财务管理体制的高校中,院系在教师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也会出现不愿外聘兼职教师的反常现象。另外,“双师”素质在校内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还未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加以明确,使得“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缺乏有力的政策导向,必然造成“双师型”教师建设缺乏后劲。
4.培训渠道不畅,制约“双师型”教师培养。目前,培训渠道不畅的问题在大部分高职院校中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一是培训机会少。许多刚进入校园的教师,就接受了繁重的教学任务,加上学术、教学研究任务,使得其没有时间去参加实践。二是校企合作制度化缺失。虽然学校与企业建立了实习基地,但由于制度层面的缺失,使得实习基地很难真正成为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有效平台。三是团队建设流于形式。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没有真正实现组织化运作,团队在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功能方面未能充分发挥。
三、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
1.逐步健全政策体系,为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供制度保障。一是鉴于高职教育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高校的属性,应从政策层面规定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高校内部应逐步落实教师双准入制度。二是为高职院校从企业引进专业教师建立绿色通道,打破学历限制,让那些真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有机会到学校担任专任教师。三是完善教师到企业实践政策,将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时纳入考核体系,完善人事管理及待遇,为教师参加实践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校内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效用。目前,在大部分高职院校中,对“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只停留在对证书的认定上,并未考虑证书的取得方式,甚至不考虑证书与所教专业、课程是否相关。对“双师型”教师教学效果也缺乏必要的考核,疏于管理。首先,应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制度,以学生为考评主体,对“双师型”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其次,应完善激励体系,适当拉开“双师型”教师与其他教师的课酬标准,设立“双师型”教师专项奖励基金,鼓励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参加科研、教研。第三,建立“双师型”教师评优制度,综合考评,树立典型。
3.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切实发挥教师培养的载体功能。目前,大多高职院校的教学团队仍是“一盘散沙”、“自行其事”,未形成合力,虽然拥有教研室,大部分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只停留在常规事务的处理上。另外,在外聘教师的选择上,多数是没有实践经验的在校学生,只为达到兼职教师的数量要求。高职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教师队伍必须是专兼结合的,一方面,教学团队应以学科为基础,加强组织化运营;另一方面,应邀请具有专业领域的高级人才加入到教学团队中,带领专任教师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参与教学课程改革。
4.落实校企合作,充分发挥教师培养的主阵地作用。目前,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大多仍停留在表面,校企合作的优势并未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面,这主要归因于政府政策引导缺位、校企合作立法不健全、专项资金欠缺等。2009年3月1日,《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成为我国第一个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城市,为其他城市为职业教育立法提供了典范。首先,应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与支持校企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其次,明确教师参加实践学时标准,引导高职院校重视教师参加实践,在教学安排上提供便利条件;第三,高职院校应建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每年资助教师参与企业、社区挂职、顶岗锻炼。
参考文献:
1.林宇.围绕提高质量强化高职教师队伍建设[J].中国高等教育,2010(8)
2.陆旸,王振国.高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实证分析与对策[J].辽宁高职学报,2011(1)
3.吕正辉.谈高职教师“双师素质”的培育[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10(1)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 100102)(责编:若佳)
关键词:高职院校 双师型 教师队伍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8-142-01
“双师型”教师是既能教授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企业、社区、科研院所等实践工作经验,具备所教专业相关的社会任职经历、资格或能力的教师。伴随着人才、生源的激烈竞争,内涵式发展成为高职院校的必然选择,而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关键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它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不仅是高职院校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客观需要,更是高职院校办出自身特色的关键所在。
一、“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高职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
1.“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推进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调整以及社会分工的深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呈现多样化、层次化、专业化趋势,职业院校要谋求生存与持续发展,就必须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就必须教会学生懂技术、会操作、能应用。而这些操作应用能力在书本内是无法学到的,需要通过实践性教学来实现。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拥有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另一方面,我国的高职教育经过较长时期的规模扩张之后,正迅速向内涵式发展转换,而内涵建设中最为关键的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它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的发展方向和教育教学质量,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是决定高职院校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2.“双师型”教师是高职院校发挥自身职能的主体力量,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作为普通高等学校的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同样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三大职能,而发挥这些职能的关键是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双师型”的教师数不低于学校专业课教师总数的80%,“双师型”教师应成为高职院校发挥自身职能的主体力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由此可见,“双师型”教师对于职业教育而言是基础能力,也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总量不足,结构失衡。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总体比例偏低,2007年为28.4%,2008年提高到29.9%。另外,“双师型”教师存在结构性失衡现象,高职称教师中“双师型”教师比例较低。以辽宁省为例,截至2009年9月,“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9.9%,占专业课教师的43.6%,正高级职称专任教师中,“双师型”仅占7.6%,远低于副高45.3%和中级47.1%的水平。数量还远不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而且由于认定标准的偏差,大部分仅仅只是具备“双师”资格而已,真正称得上“双师型”教师的比例或许更低。
2.政策体系缺失,教师积极性不高。长期的实践表明,“双师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必须走产学研一体化的模式,必须与企业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紧密结合。但从实际情况看,多数高职院校并没有从认识上、政策上、待遇上制定有效的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这一方面使得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公共课教师不注重双师素质的培养;另一方面,校企合作又缺少政策保障,缺乏校企合作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环境。
3.政策导向不明,队伍建设缺乏后劲。目前,企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专家兼任教师的课酬标准普遍较低,又会挤占校内教师上课的份额,造成具有很强实践技能的一线专家难以聘用到兼职教学岗位上。在部分实施两极财务管理体制的高校中,院系在教师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也会出现不愿外聘兼职教师的反常现象。另外,“双师”素质在校内评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还未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加以明确,使得“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缺乏有力的政策导向,必然造成“双师型”教师建设缺乏后劲。
4.培训渠道不畅,制约“双师型”教师培养。目前,培训渠道不畅的问题在大部分高职院校中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一是培训机会少。许多刚进入校园的教师,就接受了繁重的教学任务,加上学术、教学研究任务,使得其没有时间去参加实践。二是校企合作制度化缺失。虽然学校与企业建立了实习基地,但由于制度层面的缺失,使得实习基地很难真正成为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有效平台。三是团队建设流于形式。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没有真正实现组织化运作,团队在培养“双师型”教师的功能方面未能充分发挥。
三、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
1.逐步健全政策体系,为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提供制度保障。一是鉴于高职教育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高校的属性,应从政策层面规定适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高校内部应逐步落实教师双准入制度。二是为高职院校从企业引进专业教师建立绿色通道,打破学历限制,让那些真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有机会到学校担任专任教师。三是完善教师到企业实践政策,将教师到企业实践学时纳入考核体系,完善人事管理及待遇,为教师参加实践提供制度保障。
2.完善校内绩效考评,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效用。目前,在大部分高职院校中,对“双师型”教师的认定只停留在对证书的认定上,并未考虑证书的取得方式,甚至不考虑证书与所教专业、课程是否相关。对“双师型”教师教学效果也缺乏必要的考核,疏于管理。首先,应建立教学质量评价制度,以学生为考评主体,对“双师型”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其次,应完善激励体系,适当拉开“双师型”教师与其他教师的课酬标准,设立“双师型”教师专项奖励基金,鼓励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参加科研、教研。第三,建立“双师型”教师评优制度,综合考评,树立典型。
3.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切实发挥教师培养的载体功能。目前,大多高职院校的教学团队仍是“一盘散沙”、“自行其事”,未形成合力,虽然拥有教研室,大部分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只停留在常规事务的处理上。另外,在外聘教师的选择上,多数是没有实践经验的在校学生,只为达到兼职教师的数量要求。高职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教师队伍必须是专兼结合的,一方面,教学团队应以学科为基础,加强组织化运营;另一方面,应邀请具有专业领域的高级人才加入到教学团队中,带领专任教师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参与教学课程改革。
4.落实校企合作,充分发挥教师培养的主阵地作用。目前,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大多仍停留在表面,校企合作的优势并未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方面,这主要归因于政府政策引导缺位、校企合作立法不健全、专项资金欠缺等。2009年3月1日,《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正式施行,成为我国第一个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城市,为其他城市为职业教育立法提供了典范。首先,应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与支持校企合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其次,明确教师参加实践学时标准,引导高职院校重视教师参加实践,在教学安排上提供便利条件;第三,高职院校应建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每年资助教师参与企业、社区挂职、顶岗锻炼。
参考文献:
1.林宇.围绕提高质量强化高职教师队伍建设[J].中国高等教育,2010(8)
2.陆旸,王振国.高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实证分析与对策[J].辽宁高职学报,2011(1)
3.吕正辉.谈高职教师“双师素质”的培育[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10(1)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北京 100102)(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