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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在分析了当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监理责任、人才、管理等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教育等角度提出了基本对策。
关键词:监理;问题;对策
从1988年开始,建设工程监理引入我国,已开展了25年的时间,作为政府强制推行的一项工程管理制度,在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监理行业的发展没有达到设立之初作为一种“高智能服务”的目标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其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困境,使得监理从业者越来越感到迷茫。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关于监理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困境,相关讨论已经很多,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方责任逐渐加大,从业风险越来越高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方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从业风险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1)部分行为不规范的建设单位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只要现场出现问题,一些建设单位就会追究监理责任,却不责怪施工单位。2)施工企业行为不规范,建筑市场大量工人缺乏有效培训,建筑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提高。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向,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后,安全责任对监理方构成很大压力,从业风险也越来越高。
2、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人才流失严重。
监理行业发展二十多年来,从业人员总体素质较低,人才流失严重,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一直是阻碍监理事业发展的难题。工作收入低、从业风险大、缺乏成就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建设工程领域,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收入在注册工程师中处于垫底位置,几乎只有其他注册工程师的一半,这就导致了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主要只有两类人:退休工程师和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在监理公司过渡短暂的几年后也纷纷逃离监理行业。既有注册证书,又有工作能力的人往往选择挂靠证书,从事其他职业。一些小型监理公司的监理从业人员甚至是从水电工、瓦工等工人中间招募的,这与国家推行的高智能监理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3、招投标不规范,监理取费低,低价恶性竞争。
虽然政府有文件规定不得将监理费用作为监理招标评审的条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也于2007年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调整了监理取费标准,但是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仍然存在,政府的指导文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一些监理单位通过捐赠、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各种形式降低监理费以获取工程监理业务。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忽视了市场的作用,监理费的高低最终应尊重市场规律,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在这里主要应起到严格监管的作用。
4、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代签字现象较普遍。
目前,监理人员无证上岗,代签字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缺乏,监理员代签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字,总监代表代签总监名字。每当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时,这些挂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就赶到工地应付检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监理行业扩张过快,人员成长赶不上业务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监理注册制度本身不尽合理有关。目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比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和国家注册造价师都要高,要求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才能报考,而其他两证只要本科毕业四年就可以报考了,这使得许多从事监理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在取得建造师或造价师后很快就转型到其他工作岗位中,根本没有报考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动力。
5、监理有责无权,监理工程师成了质检员 安全员
一些建设单位本身没有聘请监理企业的内在需求,只是迫于法律的规定,盲目压低监理费,实际工作中并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要求授权监理,这就造成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各种指令很难得到贯彻和落实。监理有责无权,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实际成了质检员 安全员,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6、监理企业业务范围窄,仍然只能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一层次上。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仍然只能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一层次上,很难向设计阶段、工程前期拓展,有些实力较强的监理企业也在积极地向项目管理方向拓展,但是情况并不理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施工阶段监理尚未形成社会认可度,市场对监理行业的需求不足。对于部分建设单位来说请监理的性价比不高,不如自己直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既节约成本又便于管理。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问题的对策
1、加强监理理论和立法研究,科学制定政策法规。
我国监理制度在设立之初就是由政府强制推行的一项制度,而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理咨询制度则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自发出现的产物。因此,如何才能使得监理制度在我国健康发展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这涉及到强制监理制度问题、监理质量和安全法律责任问题、建设工程相关利益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本质关系等多方面。例如强制监理制度问题,当前的强制监理监理制度没有区分投资主体,这实质上违背了市场规律,因为大部分私人投资者没有聘请监理的内在需求,监理在私人投资领域也发展的不好。但是如果取消私人投资项目的强制监理,则需要深入研究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法律责任以及这类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问题。
2、多管齐下,同时治理建设行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使其规范化。
目前,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想使监理行业健康运行,必须多管齐下,同时治理建设行业建设,施工各方,使其规范化。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具有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权利,对于其指令和要求施工单位往往必须执行,建设单位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如工期要求往往也是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诱因之一。对于施工单位来说,目前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层层分包的现象仍然较多,项目经理、质检员不到岗,一线的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培训和劳动保障,非法用工等现象也相当普遍。这些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和约束,则必然对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不良影响。
3、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规范政府职能部门行为。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受到规划、环保、质监、安监、消防等许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是确保建设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的基本前提,但是目前,一些单位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或者在暴利的驱动下,对相关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执法的主动性,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从而在建设工程领域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例如,对于施工现场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发现以后应予以重罚。
另外,政府职能部门自身的行为也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身不能做到秉公执法,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一些单位认为只要请吃饭,给红包就能摆平一切问题,从而敢于经常违法违规。监理方虽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但监理没有执法权,并不能代替政府部门的执法,现实中监理常常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却无能为力,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但实际情况是监理方迫于建设单位工期方面的要求等各种原因而很少汇报。
4、加强政策教育,提高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对政策法规的了解。
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需要凝结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的专业人才共同合作。目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都已经实行了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这对于广大从业人员掌握政策法规、提高专业水平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重要一方建设单位从业人员却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实中因为建设单位代表不懂政策法规瞎指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结语
目前监理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执行层面的原因,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监理企业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晓翔.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若干问题与对策.四川建材[J],2009(1).
[2]陈飞.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 建设监理[J],2005(6).
[3]顾小鹏. 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发展趋势分析[J],2008(3).
关键词:监理;问题;对策
从1988年开始,建设工程监理引入我国,已开展了25年的时间,作为政府强制推行的一项工程管理制度,在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工程造价控制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监理行业的发展没有达到设立之初作为一种“高智能服务”的目标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其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和困境,使得监理从业者越来越感到迷茫。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关于监理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困境,相关讨论已经很多,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方责任逐渐加大,从业风险越来越高
从当前建设市场形势看,监理方的责任有逐渐增大的趋势,从业风险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1)部分行为不规范的建设单位推卸责任的倾向比较明显,只要现场出现问题,一些建设单位就会追究监理责任,却不责怪施工单位。2)施工企业行为不规范,建筑市场大量工人缺乏有效培训,建筑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下滑,从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提高。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加强监理责任的倾向,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后,安全责任对监理方构成很大压力,从业风险也越来越高。
2、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人才流失严重。
监理行业发展二十多年来,从业人员总体素质较低,人才流失严重,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一直是阻碍监理事业发展的难题。工作收入低、从业风险大、缺乏成就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在建设工程领域,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收入在注册工程师中处于垫底位置,几乎只有其他注册工程师的一半,这就导致了真正从事监理工作的主要只有两类人:退休工程师和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在监理公司过渡短暂的几年后也纷纷逃离监理行业。既有注册证书,又有工作能力的人往往选择挂靠证书,从事其他职业。一些小型监理公司的监理从业人员甚至是从水电工、瓦工等工人中间招募的,这与国家推行的高智能监理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
3、招投标不规范,监理取费低,低价恶性竞争。
虽然政府有文件规定不得将监理费用作为监理招标评审的条件,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也于2007年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调整了监理取费标准,但是监理行业的恶性竞争仍然存在,政府的指导文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一些监理单位通过捐赠、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各种形式降低监理费以获取工程监理业务。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们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忽视了市场的作用,监理费的高低最终应尊重市场规律,由市场进行调节,政府在这里主要应起到严格监管的作用。
4、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代签字现象较普遍。
目前,监理人员无证上岗,代签字现象较为普遍。主要是专业监理工程师缺乏,监理员代签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字,总监代表代签总监名字。每当政府职能部门检查时,这些挂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就赶到工地应付检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监理行业扩张过快,人员成长赶不上业务增长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监理注册制度本身不尽合理有关。目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比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和国家注册造价师都要高,要求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才能报考,而其他两证只要本科毕业四年就可以报考了,这使得许多从事监理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在取得建造师或造价师后很快就转型到其他工作岗位中,根本没有报考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动力。
5、监理有责无权,监理工程师成了质检员 安全员
一些建设单位本身没有聘请监理企业的内在需求,只是迫于法律的规定,盲目压低监理费,实际工作中并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要求授权监理,这就造成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各种指令很难得到贯彻和落实。监理有责无权,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实际成了质检员 安全员,难以对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和管理。
6、监理企业业务范围窄,仍然只能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一层次上。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仍然只能停留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一层次上,很难向设计阶段、工程前期拓展,有些实力较强的监理企业也在积极地向项目管理方向拓展,但是情况并不理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施工阶段监理尚未形成社会认可度,市场对监理行业的需求不足。对于部分建设单位来说请监理的性价比不高,不如自己直接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既节约成本又便于管理。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问题的对策
1、加强监理理论和立法研究,科学制定政策法规。
我国监理制度在设立之初就是由政府强制推行的一项制度,而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理咨询制度则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自发出现的产物。因此,如何才能使得监理制度在我国健康发展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这涉及到强制监理制度问题、监理质量和安全法律责任问题、建设工程相关利益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本质关系等多方面。例如强制监理制度问题,当前的强制监理监理制度没有区分投资主体,这实质上违背了市场规律,因为大部分私人投资者没有聘请监理的内在需求,监理在私人投资领域也发展的不好。但是如果取消私人投资项目的强制监理,则需要深入研究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法律责任以及这类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问题。
2、多管齐下,同时治理建设行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方,使其规范化。
目前,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想使监理行业健康运行,必须多管齐下,同时治理建设行业建设,施工各方,使其规范化。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具有投资控制、管理、协调等权利,对于其指令和要求施工单位往往必须执行,建设单位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如工期要求往往也是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诱因之一。对于施工单位来说,目前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层层分包的现象仍然较多,项目经理、质检员不到岗,一线的施工人员缺乏有效的培训和劳动保障,非法用工等现象也相当普遍。这些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和约束,则必然对监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不良影响。
3、加大执法力度,同时规范政府职能部门行为。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很多,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受到规划、环保、质监、安监、消防等许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是确保建设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的基本前提,但是目前,一些单位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或者在暴利的驱动下,对相关法律法规置若罔闻。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要加强执法的主动性,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从而在建设工程领域形成良好的守法氛围。例如,对于施工现场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发现以后应予以重罚。
另外,政府职能部门自身的行为也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一些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自身不能做到秉公执法,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一些单位认为只要请吃饭,给红包就能摆平一切问题,从而敢于经常违法违规。监理方虽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但监理没有执法权,并不能代替政府部门的执法,现实中监理常常发现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却无能为力,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监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但实际情况是监理方迫于建设单位工期方面的要求等各种原因而很少汇报。
4、加强政策教育,提高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对政策法规的了解。
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需要凝结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的专业人才共同合作。目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都已经实行了注册执业资格制度,这对于广大从业人员掌握政策法规、提高专业水平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重要一方建设单位从业人员却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实中因为建设单位代表不懂政策法规瞎指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结语
目前监理行业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执行层面的原因,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监理企业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晓翔.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若干问题与对策.四川建材[J],2009(1).
[2]陈飞.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中的问题和对策. 建设监理[J],2005(6).
[3]顾小鹏. 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发展趋势分析[J],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