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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经历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在80年代末,瑞典先后放开了对国内银行业竞争的管制和资本账户管制。同时瑞典克朗被高估的固定汇率刺激了国内私人部门的对外借贷行为,相应地,正值瑞典当时处于经济上升周期,国内信贷总额也高速增长。数据显示私人部门的借贷总额和GDP的比率在五年间由85%上升到135%。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外币债务。但是过度的繁荣之后,危机到来了。
房地产部门在危机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银行的贷款和授信在这一部门高度集中,从而带来了很高的风险。在巨大的流动性支撑下,房地产价格上升到了一个不合理的水平,无法用未来收入流衡量,而仅仅反映出未来买方能支付的期望价格。在资产价格泡沫破灭的18个月内,房地产价格下跌了60%。这几乎把所有的银行都卷了进去,而危机后的统计显示,银行在危机中损失的60%也归因于房地产价格的下跌。
1992年资产价格泡沫破灭,而同时欧洲陷入衰退,外部经济环境恶化,高估的克朗固定汇率崩溃,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最终导致大量坏账累积和金融机构倒闭。从1991年到1993年,瑞典的GDP下降了6个百分点。这场危机给我们上了宝贵的一课,危机发生的条件和处理过程或许能对东亚经济有所启发。
从危机发生的背景来看,首先放开对国内银行业的管制,而后放开资本账户管制实际上是错误的次序。在解除国内管制之后,由于竞争激烈,同时银行部门缺乏风险识别和管理的经验和能力,而资本项目的开放是在国内信贷竞争开放之后,这就使国内的流动性不能向外溢出。私人部门从银行获得贷款变得非常容易,特别是在房地产部门,这使得在1990年~1991年,房地产价格水平年均上升25%。
资产价格泡沫破灭的首要教训是,银行应当具备足够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该能够评估每一笔贷款的资信,而不是仅仅依据监管要求。因为在资产价格泡沫的背景下,审慎监管对潜在坏账拨备的要求实际上是不够充分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价格不断上升,相应获得的贷款越多,就越降低了实际拨备水平。而房地产泡沫破灭拖垮银行就是瑞典金融危机中最为鲜明的教训。为鼓励银行不采取危险性的风险行为,就得要求他们了解他们所作所为的成本,而不是仅仅根据资本充足率要求而让他们期望万一银行崩溃就能得到救助。
为建立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和监管部门应当对发生的不良贷款作真实的前瞻性评估。因为在繁荣时期的信贷扩张很可能也带来了不良贷款大量累积,在评估贷款的资信时,不应只看短期,而应考虑到以后贷款抵押品价值下降的可能。
巨大的信贷损失也给监管者上了宝贵的一课: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对风险应有足够的识别能力,并迅速做出反应。放松管制伊始,监管者和中央银行实际上都对此缺乏足够的调整和准备。在原有的银行业管制下,借贷行为并不是以风险为基础的,银行缺乏风险定价与信贷评估的经验和能力,例如,不能对风险更高的贷款项目要求更高的利率。
但是当意识到银行部门的危险时,监管者和央行的反应必须相当迅速,这对于降低危机的损失和处理成本至关重要。当时瑞典政府迅速确立了一个危机处理框架:为避免利益冲突,在中央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外,组建独立的银行支持机构,宣布对存款人利益予以全面保护,并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银行剥离出来的坏账。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应尽力降低道德风险。银行不能期望在崩溃中获救援。银行的损失应首先由股东资本补偿,其次才是政府的注资。危机处理部门以(包括对被剥离的不良资产估价在内的)资产市场估价原则为基础,设计了一套统一的、恰当的模式来评估银行的信贷资产价值,依此决定申请救援的银行中哪些是需要重组的,哪些是只能进行清偿的,并向公众作出解释。
就危机处理的政治过程而言,增进决策和执行的透明性有助于危机管理。当公众了解了外部世界所发生危险的程度和对此正在采取的措施时,这些决策更容易被接受。当问题被公众了解时,问题银行的经理们就不敢对危机管理和重组措施掉以轻心。而缺乏透明性将损害信心及合法性。银行和当局都应当承担透明性的责任,当局的危机处理框架应当是透明的,而银行在其损失、财务状况和对外部救援的需要方面也应当是透明的。
在政府、议会和中央银行迅速并且恰当的危机处理框架下,瑞典的危机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恢复。从1993年开始,经济增长和金融部门重组都取得了进展。而危机的教训使瑞典确立了一个完整、全面而规范的金融稳定框架。实际上,这一框架在全球同行中可称先行。
瑞典中央银行的角色在危机之后也发生了改变,时至今日,瑞典中央银行肩负价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双重职责。价格稳定被解释为低通胀,即以消费物价指数(CPI)衡量,应当在2%左右的水平上。金融稳定被定义为整个支付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依赖于金融稳定。
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支柱有三:由规章和法令组成的确立金融机构活动范围的监管框架、结合对个别机构风险评估和合规行为检查,央行对系统风险评估的即时监察,以及危机管理措施。这三个支柱都需要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分工与合作。
就避免系统不稳定而言,日常监察是最重要的基础性措施。对系统稳定的日常监察主要是三个方面:
——对单个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因为银行的负债多为短期,而资产为长期,为防止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而危及支付系统;
——对系统稳定的监察。因为各家金融机构之间互有风险暴露,并且行为模式大体相同,在宏观经济形势出现变化时将面临同样的信贷和市场风险,在有银行出现问题危及存款者信心时,机构之间的“传染效应”将加剧系统性风险;
——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察。作为金融系统的最后贷款人,瑞典中央银行也参与到支付和清算系统中去并对这一系统担负起最后的责任。
作者为瑞典中央银行副行长,本文根据本刊记者余永桢专访整理,经作者本人修订
房地产部门在危机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银行的贷款和授信在这一部门高度集中,从而带来了很高的风险。在巨大的流动性支撑下,房地产价格上升到了一个不合理的水平,无法用未来收入流衡量,而仅仅反映出未来买方能支付的期望价格。在资产价格泡沫破灭的18个月内,房地产价格下跌了60%。这几乎把所有的银行都卷了进去,而危机后的统计显示,银行在危机中损失的60%也归因于房地产价格的下跌。
1992年资产价格泡沫破灭,而同时欧洲陷入衰退,外部经济环境恶化,高估的克朗固定汇率崩溃,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最终导致大量坏账累积和金融机构倒闭。从1991年到1993年,瑞典的GDP下降了6个百分点。这场危机给我们上了宝贵的一课,危机发生的条件和处理过程或许能对东亚经济有所启发。
从危机发生的背景来看,首先放开对国内银行业的管制,而后放开资本账户管制实际上是错误的次序。在解除国内管制之后,由于竞争激烈,同时银行部门缺乏风险识别和管理的经验和能力,而资本项目的开放是在国内信贷竞争开放之后,这就使国内的流动性不能向外溢出。私人部门从银行获得贷款变得非常容易,特别是在房地产部门,这使得在1990年~1991年,房地产价格水平年均上升25%。
资产价格泡沫破灭的首要教训是,银行应当具备足够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应该能够评估每一笔贷款的资信,而不是仅仅依据监管要求。因为在资产价格泡沫的背景下,审慎监管对潜在坏账拨备的要求实际上是不够充分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价格不断上升,相应获得的贷款越多,就越降低了实际拨备水平。而房地产泡沫破灭拖垮银行就是瑞典金融危机中最为鲜明的教训。为鼓励银行不采取危险性的风险行为,就得要求他们了解他们所作所为的成本,而不是仅仅根据资本充足率要求而让他们期望万一银行崩溃就能得到救助。
为建立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银行和监管部门应当对发生的不良贷款作真实的前瞻性评估。因为在繁荣时期的信贷扩张很可能也带来了不良贷款大量累积,在评估贷款的资信时,不应只看短期,而应考虑到以后贷款抵押品价值下降的可能。
巨大的信贷损失也给监管者上了宝贵的一课: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对风险应有足够的识别能力,并迅速做出反应。放松管制伊始,监管者和中央银行实际上都对此缺乏足够的调整和准备。在原有的银行业管制下,借贷行为并不是以风险为基础的,银行缺乏风险定价与信贷评估的经验和能力,例如,不能对风险更高的贷款项目要求更高的利率。
但是当意识到银行部门的危险时,监管者和央行的反应必须相当迅速,这对于降低危机的损失和处理成本至关重要。当时瑞典政府迅速确立了一个危机处理框架:为避免利益冲突,在中央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外,组建独立的银行支持机构,宣布对存款人利益予以全面保护,并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银行剥离出来的坏账。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应尽力降低道德风险。银行不能期望在崩溃中获救援。银行的损失应首先由股东资本补偿,其次才是政府的注资。危机处理部门以(包括对被剥离的不良资产估价在内的)资产市场估价原则为基础,设计了一套统一的、恰当的模式来评估银行的信贷资产价值,依此决定申请救援的银行中哪些是需要重组的,哪些是只能进行清偿的,并向公众作出解释。
就危机处理的政治过程而言,增进决策和执行的透明性有助于危机管理。当公众了解了外部世界所发生危险的程度和对此正在采取的措施时,这些决策更容易被接受。当问题被公众了解时,问题银行的经理们就不敢对危机管理和重组措施掉以轻心。而缺乏透明性将损害信心及合法性。银行和当局都应当承担透明性的责任,当局的危机处理框架应当是透明的,而银行在其损失、财务状况和对外部救援的需要方面也应当是透明的。
在政府、议会和中央银行迅速并且恰当的危机处理框架下,瑞典的危机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恢复。从1993年开始,经济增长和金融部门重组都取得了进展。而危机的教训使瑞典确立了一个完整、全面而规范的金融稳定框架。实际上,这一框架在全球同行中可称先行。
瑞典中央银行的角色在危机之后也发生了改变,时至今日,瑞典中央银行肩负价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双重职责。价格稳定被解释为低通胀,即以消费物价指数(CPI)衡量,应当在2%左右的水平上。金融稳定被定义为整个支付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依赖于金融稳定。
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支柱有三:由规章和法令组成的确立金融机构活动范围的监管框架、结合对个别机构风险评估和合规行为检查,央行对系统风险评估的即时监察,以及危机管理措施。这三个支柱都需要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分工与合作。
就避免系统不稳定而言,日常监察是最重要的基础性措施。对系统稳定的日常监察主要是三个方面:
——对单个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因为银行的负债多为短期,而资产为长期,为防止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而危及支付系统;
——对系统稳定的监察。因为各家金融机构之间互有风险暴露,并且行为模式大体相同,在宏观经济形势出现变化时将面临同样的信贷和市场风险,在有银行出现问题危及存款者信心时,机构之间的“传染效应”将加剧系统性风险;
——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察。作为金融系统的最后贷款人,瑞典中央银行也参与到支付和清算系统中去并对这一系统担负起最后的责任。
作者为瑞典中央银行副行长,本文根据本刊记者余永桢专访整理,经作者本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