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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宪光)为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执行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公告》规定,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公告》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公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公告》的规定。
《公告》规定,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公告》规定,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公告》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1.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2.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3.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4.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5.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6.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7.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8.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公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