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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健康稳定建设发展的基础就是农村建设,所以说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是国家需要长期思考、致力的重要工作任务。当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建设的稳定形式与既有维稳方式存在局限性,特别是基层治理工作不力,存在问题较多。为此本文也专门基于我国湖北省农村展开调查分析,简单分析该省农村社会维稳工作的常见方式及问题,思考改进维持农村社会稳定工作的正确对策。
当前我国涉农制度正在改革进程中,它加速扩大了农村利益的分化程度,使得农村社会在持续发展进程中现实矛盾问题日益增多。为了解决这些矛盾问题,基层治理者需要首先思考确保辖区的秩序平稳发展,指出问题并寻求新的维稳工作改进对策。
一、湖北省农村社会的稳定形势与维稳现状
自十八大以來,湖北省就大力强化政法工作,希望将工作的主要任务重心放在社会大局稳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全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建立地方拥有坚定信念、执法于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维稳政法执法队伍。就当前来看,针对湖北省农村社会稳定形式的政法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农村平安建设已经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大局整体稳定,群众安全感与满意度也有所提升,整体法治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如此良好的大背景下,湖北省也希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改善新农村建设前景,确保加强对农村社会的社会面巡逻防控,升级农村社会的重点场合,加强农村社会安全生产监管与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突出农村社会的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生产安全以及重点领域安全,强化阵地意识,加强网络空间管理,以优异的成绩回馈农村群众百姓。
二、湖北农村社会既有维稳方式的局限性分析
客观讲,目前湖北省农村社会在既有维稳方式方面虽然已经具有了多元性与普遍性,但它的维稳强度依然不到位,同时还存在维稳成本高,维稳工作无法实现多部门通力协作完成的问题。
(一)日常维稳机制存在局限性
目前湖北农村所采用的日常维稳机制方式为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即由村两委的主要干部担任调节组织工作,同时乡镇级调解组织则负责综合治理。作为农村当地的农村社会日常纠纷常规调节机制,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这种调解制度是基于国家所强调的“大调解”背景下所衍生的农村民间纠纷调处工具,它需要村干部全权负责工作,例如受理、现场调查、勘测、向上请示、调处争议等等工作于一身,这种“保姆式”的办案方式耗费时间精力多,而且其中大量的资源都消耗到纠纷调解方面,忽略了农村其它事务。某些纠纷虽然经过村干部调解后自愿协议,但其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重大纠纷维稳机制存在局限性
针对重大纠纷的维稳机制调解工作也存在局限性,虽然这种方式目前在湖北农村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它依然存在两点明显不足。第一,它不辨是非,希望以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解决问题,其实质内容考察不清,事件处理的功利性相对较强,但公正性明显不足;第二,该调解机制随意性太强,处理结果往往会参考人情,无论是纠纷规模、纠纷发生时间、纠纷地点还是所涉及到的纠纷参与者等等都会因为所参与解决纠纷、调解的干部级别不同而出现不同结果,所以它的维稳机制存在较大的任意性,从行政法律层面严格来讲是难以服众的。
三、湖北农村社会既有维稳方式的改进对策
(一)全面调查、准确把握农村社会为稳定局势
作为湖北省重点的维稳区域,农村的维稳工作应该基于全面调查的大前提下,发现区域矛盾差异,结合当地农村社会稳定情况展开真实、深入、准确且详尽的全面调查了解。同时,也要基于全国性调查经验做好定点跟踪监测工作。例如农村就要根据当地社会纠纷发生的准确数量、农民的上访量以及群体性事件数量来展开直接深入调查,客观反映衡量当地社会稳定的有效标准。例如对农民生活改善状况、村民自治组织运行有效性、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包括利益协调机制畅通程度的有效调查。从整体上要突破农村社会既有维稳方式局限性体现调查全面性,准确把握农村社会稳定形势实现跟踪性监测,确保摸清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良好的日常农村社会纠纷维稳机制。
(二)优化农村社会重大纠纷事件的既有维稳模式
要优化农村社会重大纠纷事件的既有维稳模式,保证从两个层面实现乡村调解制度优化。首先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加大对农村的村级组织人力与物力投入平衡调解,从基础上首先化解由资源分配所产生的基层矛盾;再一方面就是要强调农村社会矛盾调解的高效率、快节奏,采用稳妥且合法的方式着力于提升乡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保证所有矛盾纠纷都能依法修正,所以农村必须要强调对相关法制制度的完善,以小见大,从根本上杜绝农村社会重大纠纷事件的发生。
四、结语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问题较多,地方在维稳建设方面应该突破固有局面,实现对既有维稳方式的有效改良,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政策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平稳向前发展。
作者简介:李兰兰(1986-),女,湖北宜城人,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本科, 新闻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农村发展、新型城镇化。
当前我国涉农制度正在改革进程中,它加速扩大了农村利益的分化程度,使得农村社会在持续发展进程中现实矛盾问题日益增多。为了解决这些矛盾问题,基层治理者需要首先思考确保辖区的秩序平稳发展,指出问题并寻求新的维稳工作改进对策。
一、湖北省农村社会的稳定形势与维稳现状
自十八大以來,湖北省就大力强化政法工作,希望将工作的主要任务重心放在社会大局稳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全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建立地方拥有坚定信念、执法于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维稳政法执法队伍。就当前来看,针对湖北省农村社会稳定形式的政法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农村平安建设已经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大局整体稳定,群众安全感与满意度也有所提升,整体法治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如此良好的大背景下,湖北省也希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改善新农村建设前景,确保加强对农村社会的社会面巡逻防控,升级农村社会的重点场合,加强农村社会安全生产监管与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突出农村社会的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校园安全、生产安全以及重点领域安全,强化阵地意识,加强网络空间管理,以优异的成绩回馈农村群众百姓。
二、湖北农村社会既有维稳方式的局限性分析
客观讲,目前湖北省农村社会在既有维稳方式方面虽然已经具有了多元性与普遍性,但它的维稳强度依然不到位,同时还存在维稳成本高,维稳工作无法实现多部门通力协作完成的问题。
(一)日常维稳机制存在局限性
目前湖北农村所采用的日常维稳机制方式为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即由村两委的主要干部担任调节组织工作,同时乡镇级调解组织则负责综合治理。作为农村当地的农村社会日常纠纷常规调节机制,乡村两级调解组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这种调解制度是基于国家所强调的“大调解”背景下所衍生的农村民间纠纷调处工具,它需要村干部全权负责工作,例如受理、现场调查、勘测、向上请示、调处争议等等工作于一身,这种“保姆式”的办案方式耗费时间精力多,而且其中大量的资源都消耗到纠纷调解方面,忽略了农村其它事务。某些纠纷虽然经过村干部调解后自愿协议,但其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重大纠纷维稳机制存在局限性
针对重大纠纷的维稳机制调解工作也存在局限性,虽然这种方式目前在湖北农村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它依然存在两点明显不足。第一,它不辨是非,希望以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解决问题,其实质内容考察不清,事件处理的功利性相对较强,但公正性明显不足;第二,该调解机制随意性太强,处理结果往往会参考人情,无论是纠纷规模、纠纷发生时间、纠纷地点还是所涉及到的纠纷参与者等等都会因为所参与解决纠纷、调解的干部级别不同而出现不同结果,所以它的维稳机制存在较大的任意性,从行政法律层面严格来讲是难以服众的。
三、湖北农村社会既有维稳方式的改进对策
(一)全面调查、准确把握农村社会为稳定局势
作为湖北省重点的维稳区域,农村的维稳工作应该基于全面调查的大前提下,发现区域矛盾差异,结合当地农村社会稳定情况展开真实、深入、准确且详尽的全面调查了解。同时,也要基于全国性调查经验做好定点跟踪监测工作。例如农村就要根据当地社会纠纷发生的准确数量、农民的上访量以及群体性事件数量来展开直接深入调查,客观反映衡量当地社会稳定的有效标准。例如对农民生活改善状况、村民自治组织运行有效性、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包括利益协调机制畅通程度的有效调查。从整体上要突破农村社会既有维稳方式局限性体现调查全面性,准确把握农村社会稳定形势实现跟踪性监测,确保摸清农村的具体情况,建立良好的日常农村社会纠纷维稳机制。
(二)优化农村社会重大纠纷事件的既有维稳模式
要优化农村社会重大纠纷事件的既有维稳模式,保证从两个层面实现乡村调解制度优化。首先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加大对农村的村级组织人力与物力投入平衡调解,从基础上首先化解由资源分配所产生的基层矛盾;再一方面就是要强调农村社会矛盾调解的高效率、快节奏,采用稳妥且合法的方式着力于提升乡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程度,保证所有矛盾纠纷都能依法修正,所以农村必须要强调对相关法制制度的完善,以小见大,从根本上杜绝农村社会重大纠纷事件的发生。
四、结语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问题较多,地方在维稳建设方面应该突破固有局面,实现对既有维稳方式的有效改良,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优化政策维持农村社会秩序的平稳向前发展。
作者简介:李兰兰(1986-),女,湖北宜城人,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本科, 新闻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农村发展、新型城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