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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成为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辅助机制;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却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主要原因有投保费用较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独立、保险公司纠纷解决能力低等。只有不断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才能使其真正有利于和谐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以医院或者医务人员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在工作中出现的医疗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范围和条件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予以经济赔偿。
一、我国及国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模式
1.1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具有盈利性,投保注重医院自身意志,多凭自愿。从实践多年以来的数据总结来看,医疗机构参保率十分低。
1.2国外常有三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认方式:立法为主、政府行政推动为主和行业自治组织投保为主。
立法为主,是指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使之成为法定保险,比如,在美国的大部分地区,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师必须要通过参加保险来降低职业风险,缓解压力。
政府行政推动,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比如,英国。同时,英国的卫生部要求所有的国立医院的执业医师必须参加责任保险,以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医疗风险,否则不得聘任。
行业自治组织投保,代表国家是日本,日本医师协会(JMA)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已参保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发生医疗纠纷时,拥有JMA保险的医师向当地的医学协会或JMA授权机构报告,当地医学协会的赔偿鉴定评定委员会将召集医学专家、律师或商业机构代理人等听取证词,并就纠纷责任和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纠纷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调解委员会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由赔偿责任审委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最后,以该决议为基础对纠纷进行处理。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2.1承保范围过窄
目前保险公司基本上只对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的事件进行赔偿,但是实际生活中,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的事件所占比例很低,且大部分医疗纠纷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大部分未经鉴定的事故和非过失性医疗损害事件不能得到保险赔偿。
2.2保险费用高,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高
按现行的医疗责任保费收取标准,医疗机构会考虑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收益,比较“私了”和投保哪个更划算,较高的保险费用使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大打折扣,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公司是营利性组织,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承保医疗责任保险,最多会将其收取的保费总和的一半用于支付赔偿费。参保的医疗机构越少,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就越高,更别说获取高额的利润了。
2.3赔偿流程规定欠科学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赔偿,一般赔付流程是先由医疗机构予以支付,事后将具体细致的有关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赔偿要求的,再将赔偿款转给医院。大部分医院在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都不会正面肯定的说自己医方存在明显重大过错,保险公司方面又因为缺乏专业人员予以鉴定,据此便认为医院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不予赔付,患者得不到救济。这明显没有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赔偿损失、缓解矛盾的功能。
2.4索赔期不合理
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基本都是采取期内索赔,追溯期一般只有一年,而在现实生活中,医疗风险具有不稳定性、潜伏期长、存在期长的特点,这意味着尽管医疗机构在手术时购买有保险,但事故发生时保险可能已经过期,并不能完全有效保障医疗事故的纠纷解决。
2.5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是由各个医院医疗人员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就像裁判员和一方球员来自一家,不能拥有公正独立的地位而备受指责。导致现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很多患者不相信鉴定机构,而是跑到医院去“磨”、去“闹”,影响了医院工作,也累了自己。
三、完善和发展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3.1 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
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困难的原因之一就是医务人员不了解相关知识,对医疗险缺乏认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医院应当有针对性的制定教育制度和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识。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需要加大对这一方面的关注力度和研究力度,研究医疗责任保险的对象、任务、范围、保险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机构的指责、管理方式、监督、调解、仲裁等救济手段,建立相关体系,对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確规定, 使之有法可依,有序可循。
3.3政府适当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维护双方利益的武器,政府有义务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进行政策扶持和引导,例如,对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公司给予税收优惠,为逐步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打基础。另外,基于我国医疗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国家可以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财政补贴。
3.4实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借鉴“交强险”模式,实行国家强制性投保:强制性责任保险必须由各地政府部门组织所有医疗机构统一实施,以此降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成本。由专门的第三方来组织鉴定、负责赔付等具体事宜,减轻医师的从业压力,也有利于医疗事业发展。
3.5合理厘定保费,扩大保障范围
确定保费时,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医院的类别、级别、科别的不同组成;2.医院的病床数和实际入住率、医护人员人数和实际接诊、服务次数;3.过去一定时期内发生医疗过失的概率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医疗过失发生的概率等等。降低高费率,;采用借用预约保险的办法,根据申报记录厘定实际应收保费,多退少补;将实习、见习进修医生纳入参保范围,制定相应的险别。
参考文献:
[1] 陆铁林.北京强制推行医责险任务仅完成一半 大医院对参保不大积极[J].健康报 ,2005-04-29.
[2] 罗世瑞.国外相互保险制度简介以及引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探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4):33-34.
[3] 康琪璋,戴李凯.浅析推广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障碍及对策[J].中国保险报,2004-06-22.
[4] 戴庆康.英国医生互助性责任保险评述[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3(3):15-18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以医院或者医务人员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当在工作中出现的医疗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范围和条件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予以经济赔偿。
一、我国及国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模式
1.1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具有盈利性,投保注重医院自身意志,多凭自愿。从实践多年以来的数据总结来看,医疗机构参保率十分低。
1.2国外常有三种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认方式:立法为主、政府行政推动为主和行业自治组织投保为主。
立法为主,是指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从而使之成为法定保险,比如,在美国的大部分地区,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师必须要通过参加保险来降低职业风险,缓解压力。
政府行政推动,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权力强制要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比如,英国。同时,英国的卫生部要求所有的国立医院的执业医师必须参加责任保险,以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医疗风险,否则不得聘任。
行业自治组织投保,代表国家是日本,日本医师协会(JMA)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已参保的会员医师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发生医疗纠纷时,拥有JMA保险的医师向当地的医学协会或JMA授权机构报告,当地医学协会的赔偿鉴定评定委员会将召集医学专家、律师或商业机构代理人等听取证词,并就纠纷责任和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纠纷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联合组成调解委员会对纠纷情况进行调查,由赔偿责任审委会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最后,以该决议为基础对纠纷进行处理。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及存在问题
2.1承保范围过窄
目前保险公司基本上只对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的事件进行赔偿,但是实际生活中,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的事件所占比例很低,且大部分医疗纠纷都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大部分未经鉴定的事故和非过失性医疗损害事件不能得到保险赔偿。
2.2保险费用高,保险公司运营成本高
按现行的医疗责任保费收取标准,医疗机构会考虑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收益,比较“私了”和投保哪个更划算,较高的保险费用使医疗机构的投保积极性大打折扣,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商业保险公司是营利性组织,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承保医疗责任保险,最多会将其收取的保费总和的一半用于支付赔偿费。参保的医疗机构越少,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就越高,更别说获取高额的利润了。
2.3赔偿流程规定欠科学
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赔偿,一般赔付流程是先由医疗机构予以支付,事后将具体细致的有关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赔偿要求的,再将赔偿款转给医院。大部分医院在提交证据材料的时候都不会正面肯定的说自己医方存在明显重大过错,保险公司方面又因为缺乏专业人员予以鉴定,据此便认为医院无过错,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不予赔付,患者得不到救济。这明显没有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赔偿损失、缓解矛盾的功能。
2.4索赔期不合理
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基本都是采取期内索赔,追溯期一般只有一年,而在现实生活中,医疗风险具有不稳定性、潜伏期长、存在期长的特点,这意味着尽管医疗机构在手术时购买有保险,但事故发生时保险可能已经过期,并不能完全有效保障医疗事故的纠纷解决。
2.5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
我国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是由各个医院医疗人员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就像裁判员和一方球员来自一家,不能拥有公正独立的地位而备受指责。导致现在出现医疗纠纷后很多患者不相信鉴定机构,而是跑到医院去“磨”、去“闹”,影响了医院工作,也累了自己。
三、完善和发展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3.1 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
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困难的原因之一就是医务人员不了解相关知识,对医疗险缺乏认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医院应当有针对性的制定教育制度和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识。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还需要加大对这一方面的关注力度和研究力度,研究医疗责任保险的对象、任务、范围、保险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机构的指责、管理方式、监督、调解、仲裁等救济手段,建立相关体系,对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確规定, 使之有法可依,有序可循。
3.3政府适当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维护双方利益的武器,政府有义务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政府必须对保险公司进行政策扶持和引导,例如,对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公司给予税收优惠,为逐步推行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打基础。另外,基于我国医疗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特点,国家可以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给予财政补贴。
3.4实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借鉴“交强险”模式,实行国家强制性投保:强制性责任保险必须由各地政府部门组织所有医疗机构统一实施,以此降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成本。由专门的第三方来组织鉴定、负责赔付等具体事宜,减轻医师的从业压力,也有利于医疗事业发展。
3.5合理厘定保费,扩大保障范围
确定保费时,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医院的类别、级别、科别的不同组成;2.医院的病床数和实际入住率、医护人员人数和实际接诊、服务次数;3.过去一定时期内发生医疗过失的概率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医疗过失发生的概率等等。降低高费率,;采用借用预约保险的办法,根据申报记录厘定实际应收保费,多退少补;将实习、见习进修医生纳入参保范围,制定相应的险别。
参考文献:
[1] 陆铁林.北京强制推行医责险任务仅完成一半 大医院对参保不大积极[J].健康报 ,2005-04-29.
[2] 罗世瑞.国外相互保险制度简介以及引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探讨[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4):33-34.
[3] 康琪璋,戴李凯.浅析推广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障碍及对策[J].中国保险报,2004-06-22.
[4] 戴庆康.英国医生互助性责任保险评述[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03(3):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