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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做出重要讲话:“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争取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打击贪腐、肃清官箴一直是古今中外关于官场永恒的话题。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腐败是伴随着私有财产和公众机构的产生便存在的一种问题,上可追溯到奴隶社会,下可联系到当代时期,我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但是我们也要从根本上认识到腐败问题对社会的危害性,此时便需要发挥全人类的主观能动性,抑制该种问题的拓展、漫延。腐败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贪官外逃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从而引发一系列的不良效应。我国已经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逐渐制定一系列国内法和加速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签署双边和单边协议。其中最应当细化和落实的包括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追缴贪利和追缉外逃人员等相关具体措施。
【关键词】 反腐败 调查取证 司法协助 引渡
一、反腐败的国际司法现状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腐败问题也日趋凸显。该种问题不仅抑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正常经济公平竞争相违背;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政府和执政党的公信力,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构成潜在甚至是现实的威胁。放眼世界,腐败问题在世界各国亦有着不同程度的发生,而他们也全部都认识到该种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于是全人类有了共识,早在20世纪七十年代联合国便开始用“决议”的方式推动国家反腐败合作;在20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预防和控制委员会便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败的决议草案;在1992年,联合国预防和控制委员会提交《关于没收犯罪收益的示范法令》,此外,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还提交了一份《洗钱及与之有关的问题: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报告;在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反腐败的行动》决议;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决议;在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需要浓墨重彩描述的是,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公元2019年)为止国际社会关于治理腐败最为完整、全面、而且兼具全球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一部法律文书;2014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通过了一份关于2015年至2016年的反腐败计划。由此可以看出世界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解决国际腐败难题,构建政治清明的大环境,以便惠及全世界的各个国家。
二、我国腐败犯罪国际司法协助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对腐败问题一直尤为重视,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以来一直强调苍蝇老虎一起打,对于我国反腐败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在听取风声以后选择遁走国外,使得本来就难的反腐败行为更加雪上加霜。笔者选择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近日公布的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员中看出一把手比例较重,所涉嫌犯罪中腐败占到全部总数的60%,逃到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的人数占全部逃往国家的66%。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反腐败道路仍旧任重道远。首先,在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中,腐败犯罪竟然占到全部犯罪的60%。其次,这些外逃人员一把手比例较重,位高权重的他们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学历、极高的智商和因为常年在官场打拼耳濡目染而具有较强的反侦探意识。同时,他们经常会在自己本地区培植势力,形成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顽强势力网。即使身居国外的他们仍旧可能会操控势力来进行证据毁损,或者他们早就将贪污所得资金转移到国外,而使得案件侦破必须借助国际司法协助来解决。第三,这些人员在从事腐败行为时早就料到自己会有东窗事发的一天,于是暗地里建构许多虚假身份信息、许多护照,以便听到任何的风吹草动便及早的遁走国外。通常,他们选择的是美国、加拿大等地(由上述图表四可知),之所以选择这些国家,是因为目前我国和这些国家还没有建立双边或多边引渡条款,使得这些涉嫌犯罪人员认为逃到这些国家便可以逍遥法外。但从实际国际司法执行来看,的确目前对于逃亡这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很好的办法。因为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双方国家想要引渡涉嫌犯罪人员,只能通过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来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要想解决该问题,只能着力于构建双边引渡条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含有引渡条约的国际公约。但是想要构建这些条约,不仅仅要从国际法入手,还要从具体的措施着手,如如何调取有关贪污贿赂证据、如何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何在《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特殊调查、如何实现跨国追缴被转移资产问题,不然想要解决国际腐败这个顽症,只能是纸上谈兵。
结 语
对于国际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中如何完善司法协助问题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过程,需要国际的通力合作,否则孤掌难鸣。近期我国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对建设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研究非常有益,在此背景之下,应当一鼓作气加强国际沟通交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政策,以对应反腐败国际问题。
在建立一系列国际交流机制时,应当注重如何落实调查取证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就应当完善罪赃的追缉方式,腐败赃款赃物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解决了赃款赃物的追缴会促使国际反腐败问题得到较大的进步。其次就是尽量追缉外逃海外的涉嫌腐败人员,只有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才能更好的侦破案件。虽然目前缺席审判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但是它只是候补措施,只有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才能较为完善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基本权利。最后就是当然要完善本国的有关反腐败国际私法协助的法律,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总结前人经验,专门建立一套有关法律,来避免在适用法条上东拼西凑、东拉西扯。只有完善好国内立法,才能保障在国际反腐败问题上我国能够进展顺利。
作者简介:冯超璟(1994—),女,汉族,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响水灣电业局旁边六六商店,法学硕士,单位:湘潭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关键词】 反腐败 调查取证 司法协助 引渡
一、反腐败的国际司法现状
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腐败问题也日趋凸显。该种问题不仅抑制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正常经济公平竞争相违背;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政府和执政党的公信力,对国家的长治久安构成潜在甚至是现实的威胁。放眼世界,腐败问题在世界各国亦有着不同程度的发生,而他们也全部都认识到该种问题带来的严重后果。于是全人类有了共识,早在20世纪七十年代联合国便开始用“决议”的方式推动国家反腐败合作;在20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预防和控制委员会便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反腐败的决议草案;在1992年,联合国预防和控制委员会提交《关于没收犯罪收益的示范法令》,此外,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还提交了一份《洗钱及与之有关的问题: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报告;在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反腐败的行动》决议;200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决议;在200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需要浓墨重彩描述的是,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公元2019年)为止国际社会关于治理腐败最为完整、全面、而且兼具全球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一部法律文书;2014年11月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九次峰会通过了一份关于2015年至2016年的反腐败计划。由此可以看出世界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解决国际腐败难题,构建政治清明的大环境,以便惠及全世界的各个国家。
二、我国腐败犯罪国际司法协助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对腐败问题一直尤为重视,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以来一直强调苍蝇老虎一起打,对于我国反腐败建设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在听取风声以后选择遁走国外,使得本来就难的反腐败行为更加雪上加霜。笔者选择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近日公布的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员中看出一把手比例较重,所涉嫌犯罪中腐败占到全部总数的60%,逃到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的人数占全部逃往国家的66%。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反腐败道路仍旧任重道远。首先,在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中,腐败犯罪竟然占到全部犯罪的60%。其次,这些外逃人员一把手比例较重,位高权重的他们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学历、极高的智商和因为常年在官场打拼耳濡目染而具有较强的反侦探意识。同时,他们经常会在自己本地区培植势力,形成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顽强势力网。即使身居国外的他们仍旧可能会操控势力来进行证据毁损,或者他们早就将贪污所得资金转移到国外,而使得案件侦破必须借助国际司法协助来解决。第三,这些人员在从事腐败行为时早就料到自己会有东窗事发的一天,于是暗地里建构许多虚假身份信息、许多护照,以便听到任何的风吹草动便及早的遁走国外。通常,他们选择的是美国、加拿大等地(由上述图表四可知),之所以选择这些国家,是因为目前我国和这些国家还没有建立双边或多边引渡条款,使得这些涉嫌犯罪人员认为逃到这些国家便可以逍遥法外。但从实际国际司法执行来看,的确目前对于逃亡这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很好的办法。因为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双方国家想要引渡涉嫌犯罪人员,只能通过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来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要想解决该问题,只能着力于构建双边引渡条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含有引渡条约的国际公约。但是想要构建这些条约,不仅仅要从国际法入手,还要从具体的措施着手,如如何调取有关贪污贿赂证据、如何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何在《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特殊调查、如何实现跨国追缴被转移资产问题,不然想要解决国际腐败这个顽症,只能是纸上谈兵。
结 语
对于国际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中如何完善司法协助问题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过程,需要国际的通力合作,否则孤掌难鸣。近期我国通过的一系列法律对建设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研究非常有益,在此背景之下,应当一鼓作气加强国际沟通交流,建立一系列完善的政策,以对应反腐败国际问题。
在建立一系列国际交流机制时,应当注重如何落实调查取证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就应当完善罪赃的追缉方式,腐败赃款赃物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解决了赃款赃物的追缴会促使国际反腐败问题得到较大的进步。其次就是尽量追缉外逃海外的涉嫌腐败人员,只有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才能更好的侦破案件。虽然目前缺席审判不失为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但是它只是候补措施,只有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才能较为完善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等基本权利。最后就是当然要完善本国的有关反腐败国际私法协助的法律,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总结前人经验,专门建立一套有关法律,来避免在适用法条上东拼西凑、东拉西扯。只有完善好国内立法,才能保障在国际反腐败问题上我国能够进展顺利。
作者简介:冯超璟(1994—),女,汉族,山西省临汾市永和县响水灣电业局旁边六六商店,法学硕士,单位:湘潭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