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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96”成为近期网络“红人”,不只在民众间反响热烈,也成为法学家、人力资源专家及企业家的关注焦点。笔者以本人及亲朋好友的工作经历,结合自己有限的认识,并借助“996”这一网红话题,浅析“隐形996工作模式”的社会现象、产生原因、维权方式以及解决建议。
关键词:工作模式;休息权;维权
由于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的方式更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这就造成一个“隐形996的工作模式”的出现。这种劳动模式通常表现为:劳动者依然是早八晚五或者早九晚六且周末双休的工作模式,但是在休息时间仍然能够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接收到领导或者同事关于工作上的信息。甚至这些信息中有些是“急活或者要紧事”,劳动者就此开始“网上办公”。这就造成宝贵的休息时间“支离破碎”。这样既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加班情形,也不能使劳动稽查部门精准地进行执法监督。这无形中让用人单位获得更多劳动者额外的无偿付出。
一、“隐形996工作模式”产生的原因
根据上述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之间的竞争
由于我国劳动力充足,就业压力巨大,为解决生存问题,那些非核心、有人可替代岗位上的劳动者只能“逆来顺受”的去完成休息时间“突如其来”的工作。即便在某一工作单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但因其能力学识有限,仅通晓某一岗位工作,同时又面临合同年的到来,这样就造成他们必须接受在休息时间被随时打破的可能,以保证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的未来挑战——“夹缝求生存”
高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这使许多工作岗位已经不需要劳动者的参与了,并且这样的岗位也会越来越多。这就迫使劳动者接受在休息时间被“工作雷阵雨所侵扰”,以保住越来越少的饭碗机会。
(三)领导、客户心中的“小算盘”
这样的加班模式变形体,可能是用工单位领导的智慧(经济)用人的集中体现,也可能是其迫于客户突发奇想而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究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实在难以把握。
(四)劳动法律规范“僵化”且“滞后”
立法者在制定和数次修改劳动法律规范时,未能预想到未来的经济发展速度、科技进步程度、职业变化需求等情况,使得现有的劳动法律规范在应对眼下问题显得“捉襟见肘”,呈现出一种“僵化”的状况。同时在应对劳动争议的案件时,仲裁员和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适用时,不敢或者不想用相应的法律原则解决具体纠纷和问题,致使本已“僵化”的劳动法律规范未能“复活”。
二、“隐形996工作模式”的维权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隐形996”产生的相关纠纷,作为弱势方——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哪?勞动者可以通过公众媒体、劳动稽查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途径进行维权。维权之前的一个准备工作,并且是最重要的准备工作——收集证据。
“隐形996工作模式”与最近谈论火热的“996工作模式”的最大不同在于加班的空间不同。前者的加班空间可能在家里客厅、聚会餐桌、购物商场等人们休息时经常出现的区域,而后者的加班空间较为集中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这种加班空间的不同,致使“隐形996”的劳动者就收集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从事加班工作的证据难度增加。
笔者就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应对建议:
就休息时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成果,例如完成的演讲稿件、设计图纸、企划方案等,应当妥善保存;
就休息时间的具体工作任务与用人单位领导和主管多次往复的电子邮件、通话录音、微信记录的工作交流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三、“隐形996工作模式”的解决建议
“隐形996工作模式”不仅影响劳动者本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还会引起其他家庭、社会问题,更甚至影响经济发展问题。例如,劳动者在休息时间进行临时工作安排,影响同家人的交流和沟通,长期这样会产生诸多家庭问题。再例如,如果劳动者长期存在休息时间临时安排工作的情形,这将会减少劳动者在休息时间进行的购物、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可能,这将影响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
改变“隐形996工作模式”现状,笔者提出以下观点:
(一)完善劳动法律立法、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以及提升法官、仲裁员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业务能力,解决新形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管辖区内的企业领导或主管参加交流会议,让他们熟知相关用工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用工单位的领导或主管应积极主动学习现代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改变用工理念,提升经济效益。
(三)通过现代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提升劳动者维权意识。同时,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让经济困难的劳动者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杨河清,王欣.新常态下我国过度劳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54(05):71-77.
[2]朱晓峰.数字时代劳动者权利保护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0(01):37-55.
[3]黄镇.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休息权研究——历史、现状与展望[J].理论与改革,2016(01):135-139.
[4]黄镇.休息权实现机制的形式特征与内在动因——兼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理论重构[J].学习与实践,2015(12):60-65.
作者简介:鞠岫峰(1986.8-),男,汉族,籍贯:辽宁沈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邮箱:13898800624@126.com。
关键词:工作模式;休息权;维权
由于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的方式更多、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这就造成一个“隐形996的工作模式”的出现。这种劳动模式通常表现为:劳动者依然是早八晚五或者早九晚六且周末双休的工作模式,但是在休息时间仍然能够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接收到领导或者同事关于工作上的信息。甚至这些信息中有些是“急活或者要紧事”,劳动者就此开始“网上办公”。这就造成宝贵的休息时间“支离破碎”。这样既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加班情形,也不能使劳动稽查部门精准地进行执法监督。这无形中让用人单位获得更多劳动者额外的无偿付出。
一、“隐形996工作模式”产生的原因
根据上述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者之间的竞争
由于我国劳动力充足,就业压力巨大,为解决生存问题,那些非核心、有人可替代岗位上的劳动者只能“逆来顺受”的去完成休息时间“突如其来”的工作。即便在某一工作单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但因其能力学识有限,仅通晓某一岗位工作,同时又面临合同年的到来,这样就造成他们必须接受在休息时间被随时打破的可能,以保证和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的未来挑战——“夹缝求生存”
高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这使许多工作岗位已经不需要劳动者的参与了,并且这样的岗位也会越来越多。这就迫使劳动者接受在休息时间被“工作雷阵雨所侵扰”,以保住越来越少的饭碗机会。
(三)领导、客户心中的“小算盘”
这样的加班模式变形体,可能是用工单位领导的智慧(经济)用人的集中体现,也可能是其迫于客户突发奇想而额外增加的工作量。究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实在难以把握。
(四)劳动法律规范“僵化”且“滞后”
立法者在制定和数次修改劳动法律规范时,未能预想到未来的经济发展速度、科技进步程度、职业变化需求等情况,使得现有的劳动法律规范在应对眼下问题显得“捉襟见肘”,呈现出一种“僵化”的状况。同时在应对劳动争议的案件时,仲裁员和法官未能真正理解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适用时,不敢或者不想用相应的法律原则解决具体纠纷和问题,致使本已“僵化”的劳动法律规范未能“复活”。
二、“隐形996工作模式”的维权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隐形996”产生的相关纠纷,作为弱势方——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哪?勞动者可以通过公众媒体、劳动稽查部门、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途径进行维权。维权之前的一个准备工作,并且是最重要的准备工作——收集证据。
“隐形996工作模式”与最近谈论火热的“996工作模式”的最大不同在于加班的空间不同。前者的加班空间可能在家里客厅、聚会餐桌、购物商场等人们休息时经常出现的区域,而后者的加班空间较为集中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这种加班空间的不同,致使“隐形996”的劳动者就收集证明其在休息时间从事加班工作的证据难度增加。
笔者就这一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应对建议:
就休息时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成果,例如完成的演讲稿件、设计图纸、企划方案等,应当妥善保存;
就休息时间的具体工作任务与用人单位领导和主管多次往复的电子邮件、通话录音、微信记录的工作交流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三、“隐形996工作模式”的解决建议
“隐形996工作模式”不仅影响劳动者本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还会引起其他家庭、社会问题,更甚至影响经济发展问题。例如,劳动者在休息时间进行临时工作安排,影响同家人的交流和沟通,长期这样会产生诸多家庭问题。再例如,如果劳动者长期存在休息时间临时安排工作的情形,这将会减少劳动者在休息时间进行的购物、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可能,这将影响经济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
改变“隐形996工作模式”现状,笔者提出以下观点:
(一)完善劳动法律立法、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以及提升法官、仲裁员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业务能力,解决新形态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管辖区内的企业领导或主管参加交流会议,让他们熟知相关用工的法律规范和典型案例。用工单位的领导或主管应积极主动学习现代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改变用工理念,提升经济效益。
(三)通过现代媒体,向全社会宣传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容,提升劳动者维权意识。同时,加大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让经济困难的劳动者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杨河清,王欣.新常态下我国过度劳动法律规制问题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54(05):71-77.
[2]朱晓峰.数字时代劳动者权利保护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0(01):37-55.
[3]黄镇.我国劳动领域中的休息权研究——历史、现状与展望[J].理论与改革,2016(01):135-139.
[4]黄镇.休息权实现机制的形式特征与内在动因——兼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理论重构[J].学习与实践,2015(12):60-65.
作者简介:鞠岫峰(1986.8-),男,汉族,籍贯:辽宁沈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经济法,邮箱:13898800624@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