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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32)
【摘要】:“民以食为天”这句中国千年以来的谚语体现了食品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普通百姓都密切关注的问题,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化学火锅,这些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令人深思。总结这些事故教训,不难发现食品监管所存在的问题。食品监管立法的不断完善是一个过程。反思我国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缺憾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不断完善是有意义的。本文主要立足中国食品监管现状,对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用以完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监管;食品监管缺陷
一、食品监管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将食品监管定义为: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活动,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从生产、处理、储存、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用于人类食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诚实而准确地贴上标签的活动。这一定义中突出了食品监管主体为各级政府及监管的强制性和监管的内容与目的。因此食品监管的基本意思可以表述为以政府为主的监管为了确保市场上的食品出于安全状态而对食品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市场主体,,依法定的标准、方式、程序等进行的规范、约束以及控制活动。监管的主体为依本国的食品监督体制确定的有食品监督权的各级政府及其下属的行政机关。
二、食品监管法律現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监管法律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8年4月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实施本法,《食品安全法》通过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食品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几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已不能充分满足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即便我们现在通过了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还要求在其之下应该包括相配套的各类地方性法规和标准。《食品安全法》不可能把所有的标准都涵盖其中,其能否和原《食品卫生法》的辅助法规完全契合值得我们思考。
举例而言,《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中所涉及对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食品都有安全标准,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就会将生产销售没有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体排除在惩罚性赔偿外。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必定会给我国食品安全提供最新的法律保障,但其不可能一步到位,它本身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待于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完善。
再者而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的确定有赖于一个职、权、责明确的执法监管体系。只有职责明确,才能进一步明确行政责任。食品监管的部门最为齐全,有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十几个部门,表面看来,防止和查处不当食品甚为严格,但深层剖析可以发现,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突出问题——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等各部门均在食品监管上存在职能重叠覆盖,从养殖到加工到市场流通再到出口,一种食品至少涉及七八个部门以上。多头监管导致了食品监管的“真空地带”,造成“一个管不了,多个都管不好”的局面。多头监管还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三、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要紧紧围绕《食品安全法》这一基本法,整合各部法律法规中的食品安全与监管的条文规定,减少并尽量杜绝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安全执法的冲突,清理一批与时代严重脱节的法律法规,规范一些相对合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到食品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实现各部法律法规相互配合。
并且,增强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具体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时,我国在提倡公众广泛参与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关的保障公众参与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要详细,执法要到位,公众参与必须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得以实现。
(二)健全食品监管机构体系
我国目前食品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就在于部门多头监管,执法主体模糊,分工不明确,时常出现扯皮现象,缺乏齐抓共管、协同共进。因此,要加强监管,首先要理顺管理体系,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协调和理顺,做出更合理、明确分工、统筹考虑、横向与纵向的职能分工,为强化我国发展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应更多地考虑职能的由上而下的纵向划分。
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中心确保中央地方的协调统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食品安全领导决策作用,随时指导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保持食品监管的连贯性,排查食品监管的真空。
(三)完善食品监察预警制度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预警组织机构设置仍然很单一,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预警体系。食品安全预警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个集信息监测、信息收集发布、决策、执行、评估工作统一的平台载体,以此平台为中心,与之配备建立一系列的外围食品安全预警机构,各方面统一协作,使食品安全预警工作有一个强有力的硬件框架来支撑。同时,要加强食品预警信息交流和发布机制建设。政府部门应继续完善覆盖面广、时效性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制度和监测抽检预警网络系统,能够及时有效的向消费者和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要实现食品安全的预警目标,分析测试机构技术实力的提升,则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整个预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有效的分析测试技术,没有科学严谨的检测检验,预警监督只是空谈。然而,我国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的技术发展较晚,相比发达国家尚有一定的差距,技术方面的空缺在借鉴国外的同时更要大力推进科研技术的开发,在有效完成食品检测的前提下降低技术成本,最终达到推广全国施行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周若兰.美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14,03:22-27
[2]刘俊敏.美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及其经验启示[J].理论探索,2012,6:32-34
[3]王俊,黄海.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6,18:60-64
[4]罗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与完善[J].食品科学,2016,7:12-17
[5] 麦充志.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热带医学,2012,05:62-67
作者简介:樊粟尹(1990-),女,汉族,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摘要】:“民以食为天”这句中国千年以来的谚语体现了食品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今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普通百姓都密切关注的问题,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化学火锅,这些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令人深思。总结这些事故教训,不难发现食品监管所存在的问题。食品监管立法的不断完善是一个过程。反思我国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缺憾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不断完善是有意义的。本文主要立足中国食品监管现状,对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对应的法律制度用以完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监管;食品监管缺陷
一、食品监管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将食品监管定义为: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活动,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确保从生产、处理、储存、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用于人类食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诚实而准确地贴上标签的活动。这一定义中突出了食品监管主体为各级政府及监管的强制性和监管的内容与目的。因此食品监管的基本意思可以表述为以政府为主的监管为了确保市场上的食品出于安全状态而对食品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市场主体,,依法定的标准、方式、程序等进行的规范、约束以及控制活动。监管的主体为依本国的食品监督体制确定的有食品监督权的各级政府及其下属的行政机关。
二、食品监管法律現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监管法律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2008年4月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并于2009年6月1日实施本法,《食品安全法》通过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食品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多达十几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出台时间早、标准要求低、覆盖面窄,已不能充分满足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即便我们现在通过了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还要求在其之下应该包括相配套的各类地方性法规和标准。《食品安全法》不可能把所有的标准都涵盖其中,其能否和原《食品卫生法》的辅助法规完全契合值得我们思考。
举例而言,《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中所涉及对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食品都有安全标准,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就会将生产销售没有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主体排除在惩罚性赔偿外。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必定会给我国食品安全提供最新的法律保障,但其不可能一步到位,它本身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有待于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丰富完善。
再者而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的确定有赖于一个职、权、责明确的执法监管体系。只有职责明确,才能进一步明确行政责任。食品监管的部门最为齐全,有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等十几个部门,表面看来,防止和查处不当食品甚为严格,但深层剖析可以发现,我国食品安全存在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突出问题——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等各部门均在食品监管上存在职能重叠覆盖,从养殖到加工到市场流通再到出口,一种食品至少涉及七八个部门以上。多头监管导致了食品监管的“真空地带”,造成“一个管不了,多个都管不好”的局面。多头监管还不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三、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要紧紧围绕《食品安全法》这一基本法,整合各部法律法规中的食品安全与监管的条文规定,减少并尽量杜绝食品安全立法与食品安全执法的冲突,清理一批与时代严重脱节的法律法规,规范一些相对合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到食品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实现各部法律法规相互配合。
并且,增强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具体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时,我国在提倡公众广泛参与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关的保障公众参与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要详细,执法要到位,公众参与必须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环境下才能得以实现。
(二)健全食品监管机构体系
我国目前食品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就在于部门多头监管,执法主体模糊,分工不明确,时常出现扯皮现象,缺乏齐抓共管、协同共进。因此,要加强监管,首先要理顺管理体系,对目前分散在农业、卫生、环保、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进行全面协调和理顺,做出更合理、明确分工、统筹考虑、横向与纵向的职能分工,为强化我国发展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应更多地考虑职能的由上而下的纵向划分。
以食品安全委员会为中心确保中央地方的协调统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执行。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食品安全领导决策作用,随时指导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保持食品监管的连贯性,排查食品监管的真空。
(三)完善食品监察预警制度
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预警组织机构设置仍然很单一,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预警体系。食品安全预警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一个集信息监测、信息收集发布、决策、执行、评估工作统一的平台载体,以此平台为中心,与之配备建立一系列的外围食品安全预警机构,各方面统一协作,使食品安全预警工作有一个强有力的硬件框架来支撑。同时,要加强食品预警信息交流和发布机制建设。政府部门应继续完善覆盖面广、时效性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制度和监测抽检预警网络系统,能够及时有效的向消费者和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要实现食品安全的预警目标,分析测试机构技术实力的提升,则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整个预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即有效的分析测试技术,没有科学严谨的检测检验,预警监督只是空谈。然而,我国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的技术发展较晚,相比发达国家尚有一定的差距,技术方面的空缺在借鉴国外的同时更要大力推进科研技术的开发,在有效完成食品检测的前提下降低技术成本,最终达到推广全国施行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周若兰.美国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14,03:22-27
[2]刘俊敏.美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及其经验启示[J].理论探索,2012,6:32-34
[3]王俊,黄海.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6,18:60-64
[4]罗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与完善[J].食品科学,2016,7:12-17
[5] 麦充志.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中国热带医学,2012,05:62-67
作者简介:樊粟尹(1990-),女,汉族,山西太原人,法学硕士,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专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