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NAIA)认为,企业孵化是一个商业企业发展的动态过程,孵化器孵化年轻企业,在他们非常脆弱的启动时期帮助其生存并成长,孵化器为企业提供管理帮助,将企业引向融资之道,为危机企业暴露风险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从1987年出现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走过了18年蓬勃发展的道路。在火炬计划的直接推动下,到2003年,全国已有生产力促进中心1000多家,数量居全世界第一,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36家,孵化器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目前,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成为国内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最重要的载体以及各地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一、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主要特点
1、政府强力主导和支持,使孵化器得以在中国快速发展。在我国,企业孵化器从其产生开始,就倾向于“公益性”服务的功能,强调了“社会效益”为主的特征。一般地,企业孵化器由政府部门组建,并由政府提供建设资金,组织孵化器管理团队;其后,政府不负责孵化器的运营,直接交给管理团队负责,在这里,政府以“组织服务”交换公共目标。中国企业孵化器最初的发展是由政府来推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使孵化器获得了纳入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设计和超出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创新空间,制度化的创新机制和准公共机构的体制使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获得了特殊的生存和发展机遇。
2、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任务,重视增值服务。部分孵化器进行了市场化及商业化运作的不同尝试,但公益性孵化器依然保持主流地位。很多孵化器并不把赢利作为首要目的,甚至还会出现不能自给自足的状况。企业孵化器本身具有商业价值的,其前提是:孵化器运作的规模化,可以批量的生产企业;被孵化企业(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企业孵化器与创业企业之间的亲融性,或者说非竞争性:孵化活动的增值性;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孵化活动的持续性。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孵化器以培育企业而创造价值,以发现创业者的潜在价值并培育企业的市场价值来实现孵化器本身的增值。在新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的“增长点”成为孵化器孵化的种子,使得孵化器成为了“生产企业的企业”。盈利性孵化器的出现,是孵化器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必然结果。
3、经营主体从单一化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当前,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处于从经典型的综合性孵化器向现代多种类型的专业孵化器发展的转型时期;由政府单一投资建立的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将扩展到政府、大学、研发机构、企业、投资机构独立或合作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性或盈利性孵化器共存的多元发展时期;由单独依靠科技资源转化向依托利·技资源与产业资源优化重组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由在高新区内的向以高新区为基础辐射到任何有条件地方的范围发展;由只建立单纯的孵化机构向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以网络为手段、吸引创业者、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发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孵育体系过渡。
二、政府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美国政府采取多项措施来促进企业孵化器的普及与发展,美国企业孵化器因此发展迅猛,目前数量已经达到了900多家,位居世界第一。对促进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各国来说,美国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通过立法来启动企业孵化器发展计划,确立税收减免政策,营造好企业孵化器运行的外部环境,激励私人机构等组织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二是在宏观上指导和调控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三是在微观上进行监管,使企业孵化器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日本高技术园区对获批准的地区,政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照顾:(1)金融优惠,将开发地区列为“地区技术振兴特利制度”对象,使其享受日本开发银行、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的低利贷款;(2)税收照顾,对高技术企业在开发地区内新设的部分工业设备(包括科研用厂房及附属设备)允许特别折旧,减免部分税收:(3)政策放宽,在工业用地、住宅、道路建设上适当放松“农地法”的某些规定。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在发展孵化器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1、政府要避免“缺位”和“越位”。政府尊重科技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主体的地位。准确把握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定位,避免“缺位”和“越位”。虽然西方国家普遍加大了对科技开发和应用的干预,但从总体上看,仍然没有超出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它们仍然始终奉行支持、引导但不干预企业的理念,从而R&D、企业投资、项目筛选等都是以科技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政府只是承担起资助科学知识这种公共产品生产的主要责任,但科技企业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这些国家,企业在R&D的投入和执行上都占了最大的比例,是技术知识生产和应用的主要承担者。技术创新最终是在企业实现的,技术知识的生产和应用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技术知识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是评价技术知识生产成果的主要依据。
2、为孵化器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税收优惠和其它政策、法律保障。政府应从直接投资角色转向间接扶持角色,着力从完善政策环境、投融资环境和网络化支持等方面入手,为孵化器产业营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部门最大的优势在于拥有庞大的区域网络和广泛的联系,能够以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大量非常有价值的信息、联系和建议。一些成功的企业孵化项目的诀窍正是充分地利用政府在信息和网络方面的优势,为新创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政府角色要从“发展导向”到“秩序导向”,借助“官助民营”建立新型的风险投资基金对风险资本进行投入支持,帮助企业建立孵化器,扶植新建高科技企业,制定和完善(如税收、上市等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激励与补偿措施,建立政府担保制度,开发风险投资保险业务,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规范和设立多种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以及其它(如法律等)保障条件。
立法是孵化器产业发展的保证。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不仅表现在资金和优惠政策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健全法规,使孵化器的运作做到有法可依,以保证孵化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孵化器作为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不可能在混乱无序的状态下自发地释放其巨大的能量,必须依赖于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
3、为孵化器的发展构建完善的社会网络体系。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主要由政府投资,因此,孵化器与政府部门联系密切,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办理批文、办证等服务,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孵化器这方面的服务和网络体系无疑对新企业是有帮助的。但高新技术企业要生存与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与其他企业的经济联系所组成的网络体系。孵化器的孵化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建立的各种社会支持体系(即与政府和企业集群各种关系网络);取决于其组织和链接创业支持网络的能力。创业者最终是要离开孵化器,需要在市场中求生存,高新技术企业最终要与企业发生经济往来,而这种企业间的经济关系,才是真正决定创业者能否成功的基础。因此,政府创建企业孵化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就不能仅仅提供办公场所以及部分一般性的物业管理等服务,还必须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创企业建立起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网络体系。
4、完善激励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从激励制度方面看,主要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无形资产保护、技术成果入股分红等方面形成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在利益保护上,主要是要通过法律制定和司法过程,建立起完善地促进孵化器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已有政策制度的司法落实,公平合理地依法解决纠纷,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竞争规则,提供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可以由政府出资,但要采取政府股权由孵化器代管的形式,这样孵化企业毕业后的股权收益,就由孵化器享有,使孵化器能逐步提高自身的运营能力,更好地为在孵企业服务,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兼顾,各方积极性都得到充分激励。
一、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主要特点
1、政府强力主导和支持,使孵化器得以在中国快速发展。在我国,企业孵化器从其产生开始,就倾向于“公益性”服务的功能,强调了“社会效益”为主的特征。一般地,企业孵化器由政府部门组建,并由政府提供建设资金,组织孵化器管理团队;其后,政府不负责孵化器的运营,直接交给管理团队负责,在这里,政府以“组织服务”交换公共目标。中国企业孵化器最初的发展是由政府来推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中国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使孵化器获得了纳入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设计和超出政府机构框架的组织创新空间,制度化的创新机制和准公共机构的体制使孵化器及其在孵企业获得了特殊的生存和发展机遇。
2、不以赢利为目的,但是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为主要任务,重视增值服务。部分孵化器进行了市场化及商业化运作的不同尝试,但公益性孵化器依然保持主流地位。很多孵化器并不把赢利作为首要目的,甚至还会出现不能自给自足的状况。企业孵化器本身具有商业价值的,其前提是:孵化器运作的规模化,可以批量的生产企业;被孵化企业(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企业孵化器与创业企业之间的亲融性,或者说非竞争性:孵化活动的增值性;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孵化活动的持续性。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孵化器以培育企业而创造价值,以发现创业者的潜在价值并培育企业的市场价值来实现孵化器本身的增值。在新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的“增长点”成为孵化器孵化的种子,使得孵化器成为了“生产企业的企业”。盈利性孵化器的出现,是孵化器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必然结果。
3、经营主体从单一化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当前,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处于从经典型的综合性孵化器向现代多种类型的专业孵化器发展的转型时期;由政府单一投资建立的社会公益性孵化器将扩展到政府、大学、研发机构、企业、投资机构独立或合作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性或盈利性孵化器共存的多元发展时期;由单独依靠科技资源转化向依托利·技资源与产业资源优化重组相结合的方式转变:由在高新区内的向以高新区为基础辐射到任何有条件地方的范围发展;由只建立单纯的孵化机构向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以网络为手段、吸引创业者、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研发机构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孵育体系过渡。
二、政府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美国政府采取多项措施来促进企业孵化器的普及与发展,美国企业孵化器因此发展迅猛,目前数量已经达到了900多家,位居世界第一。对促进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各国来说,美国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通过立法来启动企业孵化器发展计划,确立税收减免政策,营造好企业孵化器运行的外部环境,激励私人机构等组织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二是在宏观上指导和调控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三是在微观上进行监管,使企业孵化器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日本高技术园区对获批准的地区,政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照顾:(1)金融优惠,将开发地区列为“地区技术振兴特利制度”对象,使其享受日本开发银行、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的低利贷款;(2)税收照顾,对高技术企业在开发地区内新设的部分工业设备(包括科研用厂房及附属设备)允许特别折旧,减免部分税收:(3)政策放宽,在工业用地、住宅、道路建设上适当放松“农地法”的某些规定。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在发展孵化器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个途径入手,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1、政府要避免“缺位”和“越位”。政府尊重科技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主体的地位。准确把握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定位,避免“缺位”和“越位”。虽然西方国家普遍加大了对科技开发和应用的干预,但从总体上看,仍然没有超出弥补市场缺陷、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它们仍然始终奉行支持、引导但不干预企业的理念,从而R&D、企业投资、项目筛选等都是以科技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进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政府只是承担起资助科学知识这种公共产品生产的主要责任,但科技企业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这些国家,企业在R&D的投入和执行上都占了最大的比例,是技术知识生产和应用的主要承担者。技术创新最终是在企业实现的,技术知识的生产和应用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技术知识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是评价技术知识生产成果的主要依据。
2、为孵化器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税收优惠和其它政策、法律保障。政府应从直接投资角色转向间接扶持角色,着力从完善政策环境、投融资环境和网络化支持等方面入手,为孵化器产业营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政府部门最大的优势在于拥有庞大的区域网络和广泛的联系,能够以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大量非常有价值的信息、联系和建议。一些成功的企业孵化项目的诀窍正是充分地利用政府在信息和网络方面的优势,为新创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政府角色要从“发展导向”到“秩序导向”,借助“官助民营”建立新型的风险投资基金对风险资本进行投入支持,帮助企业建立孵化器,扶植新建高科技企业,制定和完善(如税收、上市等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的激励与补偿措施,建立政府担保制度,开发风险投资保险业务,培育服务于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规范和设立多种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以及其它(如法律等)保障条件。
立法是孵化器产业发展的保证。政府对孵化器的支持不仅表现在资金和优惠政策方面,更重要的是建立和健全法规,使孵化器的运作做到有法可依,以保证孵化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孵化器作为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不可能在混乱无序的状态下自发地释放其巨大的能量,必须依赖于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
3、为孵化器的发展构建完善的社会网络体系。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主要由政府投资,因此,孵化器与政府部门联系密切,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办理批文、办证等服务,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联系的桥梁。孵化器这方面的服务和网络体系无疑对新企业是有帮助的。但高新技术企业要生存与发展,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与其他企业的经济联系所组成的网络体系。孵化器的孵化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建立的各种社会支持体系(即与政府和企业集群各种关系网络);取决于其组织和链接创业支持网络的能力。创业者最终是要离开孵化器,需要在市场中求生存,高新技术企业最终要与企业发生经济往来,而这种企业间的经济关系,才是真正决定创业者能否成功的基础。因此,政府创建企业孵化器,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就不能仅仅提供办公场所以及部分一般性的物业管理等服务,还必须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创企业建立起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网络体系。
4、完善激励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从激励制度方面看,主要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无形资产保护、技术成果入股分红等方面形成一系列的制度政策。在利益保护上,主要是要通过法律制定和司法过程,建立起完善地促进孵化器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已有政策制度的司法落实,公平合理地依法解决纠纷,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竞争规则,提供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我们可以由政府出资,但要采取政府股权由孵化器代管的形式,这样孵化企业毕业后的股权收益,就由孵化器享有,使孵化器能逐步提高自身的运营能力,更好地为在孵企业服务,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兼顾,各方积极性都得到充分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