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并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两部门继2014年之后,再次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出台新政。
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要条件发生了变化。据了解,财税[2018]13号删除了“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必要条件。此外,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也有所改变,将原规定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进一步突出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此外,财税[2018]13号对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也做出了调整。
财税[2018]13号延续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的规定,但对提出复审申请期限适度放宽。《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财税[2018]13号特别提出,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要条件发生了变化。据了解,财税[2018]13号删除了“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必要条件。此外,可获取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范围也有所改变,将原规定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財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进一步突出了组织的非营利性质。此外,财税[2018]13号对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也做出了调整。
财税[2018]13号延续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的规定,但对提出复审申请期限适度放宽。《通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财税[2018]13号特别提出,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