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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和灵活使用可以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但如果对该权力违法使用或随意性太大就会损害法律法规的尊严也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所以对该权力的控制和防止滥用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论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认识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腐化的预防和控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现状; 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的,对行政法律事实进行自由选择处理的权力。在特定的执法环境下,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以适当和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可以根据执法人员的判断采取某种行政行为,也可以不采取处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同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模糊的一种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以更加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和泛滥,影响和控制着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如何对其施加有效而适度的控制,也是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情况看,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如下三种情形:
(1) 法律规定的幅度比较明确具体,这种情形给行政机关所留下的选择余地较小。
(2) 法律只规定了处罚规则,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选择性处理。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3) 法律对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始终都在运行之中,并且范围广泛,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快速性和灵活性,提高了执法效率。但同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执法人员处罚显失公平;拖延履行法定职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直接导致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产生。因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工作,甚至产生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
三、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 立法控制
从立法上要尽量的明确、具体法律条文,对涉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更应清楚、操作性强。
人大和常委会应加强立法解释,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避免语义的模糊。如"处以2万元一下罚款"等条文太过于宽泛,不能有效规范具体操作。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
(二) 执法监督控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是国家机关还应该包括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法定监督方式应该根据当地执法实践的情况补充和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监督权力确定监督组织的监督地位。其中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监督尤为重要,提倡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媒介和其他方式举报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并通过信息平台对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社会评论,对所产生的社会舆论执法机关要给予答复或解释,以保证执法结果的公开和公正性。
(三) 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在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某些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四)善行政救济方面制衡
行政救济是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侵权后的补救或追偿。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制度。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制衡监督更为有力,它是对权利行使的合法合理和适当性进行监督,而行政诉讼只是对合法性进行监督。在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上,我国的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部门,可想而之在复议的结果最终影响到本部门的利益或形象时,复议还能"公正"吗?我国应该结合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复议制度,加强复议机够及复议人员的独立性,增强行政复议监督效能。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1. 事先说明
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最重要的就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行政机关内部对权力的控制在任何时候都是自由裁量权良好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说明做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时,要明确说明并讲解法律依据,绝对要杜绝"先决定再说明"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力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法律根据和裁量理由。
2. 责任追究。
没有责任的行政执法那么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应通过对违法执法人员和的责任追究,形成操作性较强的成文规则,促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灵活和高效的运行。如行政首长负责制、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等。
3. 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素质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素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根本没有专业的基础知识,在执法过程中无视法纪为所欲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行政机关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对培训后仍然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调换岗位,要始终保持行政执法队伍廉正高效。
结束语
多年实践,人们一直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设定严格的使用机制,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增无减,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对行政自由自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是必要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利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但是,必须重视与其他各种机制的协调和调整,以形成高效的法律效率。并且应该是努力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治行政原则下正常运作。
因此,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正确运作纳入行政法治原则之中,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法治行政原则的架构,也有助于合理配置权力,提高现代国家实现政府职能的效率和水准。
参考文献:
[1]杨卫宏.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规制 [J].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 行政法专题研究[M]. 北京:中央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赵德铸. 论行政裁量基准定位[J]. 公会论坛,2010年第6期.
[4]张建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J]. 法制与经济,2010 11.
[5]刘颖.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
作者简介:李枝(1983.10-),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研究;彭永恒(1985.5-),男,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现状; 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合法合理的,对行政法律事实进行自由选择处理的权力。在特定的执法环境下,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以适当和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空间,可以根据执法人员的判断采取某种行政行为,也可以不采取处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同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模糊的一种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以更加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和泛滥,影响和控制着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如何对其施加有效而适度的控制,也是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
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情况看,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有如下三种情形:
(1) 法律规定的幅度比较明确具体,这种情形给行政机关所留下的选择余地较小。
(2) 法律只规定了处罚规则,却没有规定处罚幅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选择性处理。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3) 法律对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情节轻重认定的由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
二、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始终都在运行之中,并且范围广泛,几乎渗透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快速性和灵活性,提高了执法效率。但同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行政执法人员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执法人员处罚显失公平;拖延履行法定职则,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直接导致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产生。因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工作,甚至产生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
三、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 立法控制
从立法上要尽量的明确、具体法律条文,对涉及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更应清楚、操作性强。
人大和常委会应加强立法解释,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避免语义的模糊。如"处以2万元一下罚款"等条文太过于宽泛,不能有效规范具体操作。从而产生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
(二) 执法监督控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体系。监督主体不仅是国家机关还应该包括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法定监督方式应该根据当地执法实践的情况补充和完善;对没有法定监督方式的,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监督权力确定监督组织的监督地位。其中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监督尤为重要,提倡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媒介和其他方式举报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并通过信息平台对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社会评论,对所产生的社会舆论执法机关要给予答复或解释,以保证执法结果的公开和公正性。
(三) 要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在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证明,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由于这种举证比较困难,借鉴国外的某些作法,应当强调行政机关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便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对说不出理由、理由阐述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应认定为滥用职权。
(四)善行政救济方面制衡
行政救济是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侵权后的补救或追偿。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三种制度。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制衡监督更为有力,它是对权利行使的合法合理和适当性进行监督,而行政诉讼只是对合法性进行监督。在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上,我国的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部门,可想而之在复议的结果最终影响到本部门的利益或形象时,复议还能"公正"吗?我国应该结合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复议制度,加强复议机够及复议人员的独立性,增强行政复议监督效能。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1. 事先说明
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最重要的就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行政机关内部对权力的控制在任何时候都是自由裁量权良好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说明做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时,要明确说明并讲解法律依据,绝对要杜绝"先决定再说明"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有权力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法律根据和裁量理由。
2. 责任追究。
没有责任的行政执法那么行政执法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应通过对违法执法人员和的责任追究,形成操作性较强的成文规则,促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灵活和高效的运行。如行政首长负责制、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等。
3. 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素质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素质。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个较普遍的问题,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根本没有专业的基础知识,在执法过程中无视法纪为所欲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行政机关要加紧通过各种渠道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对培训后仍然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调换岗位,要始终保持行政执法队伍廉正高效。
结束语
多年实践,人们一直为行政自由裁量权设定严格的使用机制,另一方面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增无减,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对行政自由自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是必要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利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但是,必须重视与其他各种机制的协调和调整,以形成高效的法律效率。并且应该是努力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治行政原则下正常运作。
因此,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正确运作纳入行政法治原则之中,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法治行政原则的架构,也有助于合理配置权力,提高现代国家实现政府职能的效率和水准。
参考文献:
[1]杨卫宏.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及规制 [J].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 行政法专题研究[M]. 北京:中央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赵德铸. 论行政裁量基准定位[J]. 公会论坛,2010年第6期.
[4]张建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J]. 法制与经济,2010 11.
[5]刘颖.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2).
作者简介:李枝(1983.10-),男,汉族,青海省西宁市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研究;彭永恒(1985.5-),男,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9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建筑与房地产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