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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艺术表演中往往包含着“血腥、暴力、色情”等元素,使得行为艺术游走在触犯法律的边缘。就在上个月,一名美国行为艺术家乔·吉本斯因去年年末闯入唐人街一家银行实施抢劫,抢劫数额为1002美元。近日,法院判决他入狱一年,罪名是偷盗及持有非法所得。
在抢劫时,吉本斯把一台袖珍摄像机放在柜台上拍摄记录了整个抢劫过程。他曾四次参加惠特尼双年展,他的作品也曾被美国现代艺术博物馆和法国蓬皮杜中心收藏。吉本斯曾在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艺术。对于这次抢劫,艺术评论家、策展人艾德·霍特表示:“我很确定这场银行抢劫案本质上并非一场行为表演,但吉本斯为筹备他未来的一部电影而拍摄了这些素材。他的作品总是包含纪录的成分,通常观众很难确定它们是否真实发生过。”
事后,吉本斯也稱此次抢劫是一场行为艺术表演。即便是出庭时,吉本斯也表现平静,他仍坚持自己的观点。这种骇人听闻的行为艺术并非吉本斯独有,如1971年,美国艺术家克里斯·伯顿让助手枪击自己,目的是为了体验被枪击中的感觉;1972年,美国女艺术家吉娜·潘用剃须刀在自己身上切割出血的图案。
更为常见的是许多艺术家通过自身的裸体行为或组织群体性的裸体表演形式,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传播某种理念。比如今年4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22岁女大学生莫尼卡·罗斯沃尔德“全裸”坐在学校图书馆台阶上长达45分钟,自称是“行为艺术”,显示“自己的身体不是性交对象”,并且她成功地说服了警察,称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性,警察只能无奈地离去。
在国外,通过裸体行为表达政治意见往往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比如在美国,行为艺术家常引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主张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言论表达。美国最高法院曾在1989年的“国旗焚烧案”中判决得克萨斯州惩处焚烧国旗的法案违宪,理由是“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不过,在美国,行为艺术也有相应的法律界限:一是不得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二是不得强迫不想观看的人接受表演行为。同纯粹的言论相比,当行为艺术的“行为”成分更大,并且侵犯到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时,按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般原则,就不属于言论的范畴,比如这次艺术家持枪抢劫银行。
在抢劫时,吉本斯把一台袖珍摄像机放在柜台上拍摄记录了整个抢劫过程。他曾四次参加惠特尼双年展,他的作品也曾被美国现代艺术博物馆和法国蓬皮杜中心收藏。吉本斯曾在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艺术。对于这次抢劫,艺术评论家、策展人艾德·霍特表示:“我很确定这场银行抢劫案本质上并非一场行为表演,但吉本斯为筹备他未来的一部电影而拍摄了这些素材。他的作品总是包含纪录的成分,通常观众很难确定它们是否真实发生过。”
事后,吉本斯也稱此次抢劫是一场行为艺术表演。即便是出庭时,吉本斯也表现平静,他仍坚持自己的观点。这种骇人听闻的行为艺术并非吉本斯独有,如1971年,美国艺术家克里斯·伯顿让助手枪击自己,目的是为了体验被枪击中的感觉;1972年,美国女艺术家吉娜·潘用剃须刀在自己身上切割出血的图案。
更为常见的是许多艺术家通过自身的裸体行为或组织群体性的裸体表演形式,以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传播某种理念。比如今年4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22岁女大学生莫尼卡·罗斯沃尔德“全裸”坐在学校图书馆台阶上长达45分钟,自称是“行为艺术”,显示“自己的身体不是性交对象”,并且她成功地说服了警察,称自己的行为没有违法性,警察只能无奈地离去。
在国外,通过裸体行为表达政治意见往往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比如在美国,行为艺术家常引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主张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言论表达。美国最高法院曾在1989年的“国旗焚烧案”中判决得克萨斯州惩处焚烧国旗的法案违宪,理由是“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不过,在美国,行为艺术也有相应的法律界限:一是不得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二是不得强迫不想观看的人接受表演行为。同纯粹的言论相比,当行为艺术的“行为”成分更大,并且侵犯到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时,按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般原则,就不属于言论的范畴,比如这次艺术家持枪抢劫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