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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减损规则应当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其法理依据在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减损规则不仅适用于合同法,而且在侵权法中也有广泛适用的余地。当赔偿义务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赔偿权利人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赔偿权利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权利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害部分,无权要求赔偿义务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
[关键词]减损规则;诚实信用;不真正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289-01
一、减损规则的意义
减损规则也称为减轻损失规则,原为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之损害负责,此时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减损规则应当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当赔偿义务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赔偿权利人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赔偿权利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权利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害部分,无权要求赔偿义务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
减损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隐约的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1]。赔偿义务人虽然造成了赔偿权利人的损害,当然应当有赔偿义务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害继续扩大时,赔偿权利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赔偿权利人不能认为所有的损害都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赔偿权利人面对正在扩大额损害无动于衷,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于自己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害,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始的损害和扩大的损害一律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二、减损规则在侵权法上适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减损规则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减损规则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法领域适用减损规则应当没有争议。有疑问的是,在侵权责任法上,减损规则是否有适用的必要?《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并未将减损规则作为法定的减免事由。学界通说也没有将减损规则作为侵权案件的减免事由来看待[2]。笔者认为,侵权案件中仍有适用减损规则的必要和可能。首先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之后,面度受害人的损害由继续扩大的危险之虞,受害人是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呢?可以试想,面对损害的扩大,受害人不采取任何适当措施,却认为发生的所有损害将会都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面对损害的态度的麻木不仁的。其次是任何对于自身权益都有的一般注意义务。损害是违反全人类意志的。损害的发生意味着人类财富的减少,损害本身是所有人都应当力图避免的。既然有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和相应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当损害有继续扩大的危险时,任何人都有义务防止损害的扩大。当事人之外的人虽没有发定的义务去防止损害的扩大,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上分析,当事人之外的人都有着道义的责任去防止损害的扩大。
2.损害的发生是由赔偿义务造成的,赔偿权利人无过错。减损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成立即具备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减损规则是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之后,发生损害扩大的情形时对于赔偿权利人的一种义务,如果没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就谈不上减损规则的适用问题。无论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损害都是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适用减损规则时,扩大的损害是否没有限制呢?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扩大,应不存在异议。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扩大的损害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害呢?减损规则是为了防止损害的扩大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而此扩大的损害应当不包括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问题,立法的态度是法定情形下的赔偿原则,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外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另外,损害的发生赔偿权利人无过错,如果赔偿权利人对此损害也有过失时,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损害的扩大阶段则是减损规则的适用阶段。
3.损害有发生扩大的可能性。减损规则适用的一个条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之后,受害人收到的损害有发生扩大的可能性。如果受害人损害没有扩大的可能性,即受害人在侵权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没有必要采取什么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那么减损规则就没有适用的必要。因此,受害人损害的扩大可能性是减损规则适用的条件之一。
4.赔偿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采取积极的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 减损规则的核心思想便在于为受害人设定了一个法定的义务,即当赔偿义务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面对损害的扩大,受害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受害人是否履行这一义务,对其利益影响颇大。如果受害人履行了这一义务的话,加害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受害人额外支出的防止损害扩大的合理费用,加害人仍有承担的义务。如果受害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话,就损害扩大部分,无权请求加害人承担。笔者认为,减损规则具有普适性,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若有扩大之虞的话,受害人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而不采取,就扩大的损害无权请求加害人承担;若受害人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了损害的扩大,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在侵权法上,受害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义务,可谓是一种注意义务,即自己对于自己权益加以注意和保护的义务。无论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也无论是不真正义务还是注意义务,其都根源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5.减损规则的适用与侵权案件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无关。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两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归责原则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的差异。然而,就减损规定的适用而言,应当不会因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减损规则适用的前提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只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就有可能适用减损规则,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取决于是否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而构成要件则取决于案件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故,减损规则的适用与案件的归责原则无关,不论实行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损害的发生时必然的。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66.
[2]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5-97.
作者简介
陈惠惠(1988.9-),女,河南沁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李学成(1979-),男,宁夏灵武市人,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关键词]减损规则;诚实信用;不真正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289-01
一、减损规则的意义
减损规则也称为减轻损失规则,原为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之损害负责,此时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减损规则应当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当赔偿义务人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赔偿权利人损害时,赔偿权利人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民法的诚信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赔偿权利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权利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害部分,无权要求赔偿义务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
减损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隐约的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1]。赔偿义务人虽然造成了赔偿权利人的损害,当然应当有赔偿义务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害继续扩大时,赔偿权利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赔偿权利人不能认为所有的损害都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而不采取任何措施,赔偿权利人面对正在扩大额损害无动于衷,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赔偿权利人应当对于自己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害,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始的损害和扩大的损害一律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二、减损规则在侵权法上适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减损规则的适用范围。我国目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减损规则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法领域适用减损规则应当没有争议。有疑问的是,在侵权责任法上,减损规则是否有适用的必要?《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并未将减损规则作为法定的减免事由。学界通说也没有将减损规则作为侵权案件的减免事由来看待[2]。笔者认为,侵权案件中仍有适用减损规则的必要和可能。首先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之后,面度受害人的损害由继续扩大的危险之虞,受害人是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呢?可以试想,面对损害的扩大,受害人不采取任何适当措施,却认为发生的所有损害将会都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面对损害的态度的麻木不仁的。其次是任何对于自身权益都有的一般注意义务。损害是违反全人类意志的。损害的发生意味着人类财富的减少,损害本身是所有人都应当力图避免的。既然有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上,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和相应的构成要件,侵权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但当损害有继续扩大的危险时,任何人都有义务防止损害的扩大。当事人之外的人虽没有发定的义务去防止损害的扩大,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上分析,当事人之外的人都有着道义的责任去防止损害的扩大。
2.损害的发生是由赔偿义务造成的,赔偿权利人无过错。减损规则适用的前提是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成立即具备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减损规则是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之后,发生损害扩大的情形时对于赔偿权利人的一种义务,如果没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就谈不上减损规则的适用问题。无论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损害都是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适用减损规则时,扩大的损害是否没有限制呢?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扩大,应不存在异议。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扩大的损害是否包括了精神损害呢?减损规则是为了防止损害的扩大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而此扩大的损害应当不包括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问题,立法的态度是法定情形下的赔偿原则,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外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另外,损害的发生赔偿权利人无过错,如果赔偿权利人对此损害也有过失时,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损害的扩大阶段则是减损规则的适用阶段。
3.损害有发生扩大的可能性。减损规则适用的一个条件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之后,受害人收到的损害有发生扩大的可能性。如果受害人损害没有扩大的可能性,即受害人在侵权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没有必要采取什么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那么减损规则就没有适用的必要。因此,受害人损害的扩大可能性是减损规则适用的条件之一。
4.赔偿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义务采取积极的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 减损规则的核心思想便在于为受害人设定了一个法定的义务,即当赔偿义务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面对损害的扩大,受害人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受害人是否履行这一义务,对其利益影响颇大。如果受害人履行了这一义务的话,加害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受害人额外支出的防止损害扩大的合理费用,加害人仍有承担的义务。如果受害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的话,就损害扩大部分,无权请求加害人承担。笔者认为,减损规则具有普适性,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若有扩大之虞的话,受害人能够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而不采取,就扩大的损害无权请求加害人承担;若受害人采取了适当措施防止了损害的扩大,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在侵权法上,受害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义务,可谓是一种注意义务,即自己对于自己权益加以注意和保护的义务。无论是合同法还是侵权法,也无论是不真正义务还是注意义务,其都根源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5.减损规则的适用与侵权案件采取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无关。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了两大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归责原则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的差异。然而,就减损规定的适用而言,应当不会因案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减损规则适用的前提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只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后就有可能适用减损规则,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取决于是否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而构成要件则取决于案件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故,减损规则的适用与案件的归责原则无关,不论实行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损害的发生时必然的。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66.
[2]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二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95-97.
作者简介
陈惠惠(1988.9-),女,河南沁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李学成(1979-),男,宁夏灵武市人,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