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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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念”作为一个哲学概念,是指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之共同本体,是客观世界最为根本的、永恒的本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引我们实现更加完美的法治国家的精神信念与思想基础,它是“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 它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体;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价值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
  
  一、理念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对于理念一词,不同的领域、不同的主体各有不同的理解,其本身的含义也因不同的语境而有所不同,比如经营理念、办学理念、服务理念、教育理念等都各有其不同的内涵。作为哲学概念的理念,则是指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之共同本体,它存在于实在的万事万物之中,又超越了万事万物的具体范畴,是客观世界最为根本的、永恒的本原。
  根据我们对“理念”一词的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是指引我们实现更加完美的法治国家的精神信念与思想基础,它是“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从客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从主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对法治实践内在规律和原理的认识和理解,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功能、性质、制度构建及其运行规律的系统性认识,是在法治实践中支配我们思维与行动的精神和信念,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的统一体。它体现为一种观念、一种思想、一种态度和一种方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客观存在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体。它存在于具体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要努力接近的完美境界。要建设完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活动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从客观上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存在,它需要我们在法治实践中去发现、去研究、去遵循;从认识的角度来讲,我们今天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实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和理解,而决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几句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似乎是看不见的,但它却决定着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以后仍将继续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效果和成败。
  作为法治实践的本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只是其中最主要的五个方面,这五项内容从不同的侧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都必须以这五项内容为指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原理、是规律、是客观法则。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就是向着完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一步;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就会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就会离完美的法治国家越来越远。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灵魂
  法治的精神首先在于法律至上。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与公民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有悖于法。尤其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均须于法有据。综观旧中国的法律制度,从“天命神权”、“口含天宪”到“礼法并用”、“德主刑辅”,自古以来皆以人治、礼治、德治为主。虽然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已极为完备,但历朝历代法律制度的构建大都局限于立法技术、法典体例和司法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发展和完善,而关于法的价值和理念层面的内容却从未受到重视。由此便形成了徒有良法而不治、法因人异、人可易法的“无法”局面,依法治国更是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在各方面都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然而,同样由于缺乏理念方面的培育,使得相对完备的法律明显缺乏其应有的至上权威。执法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违法行政等现象长期存在,虽令而不止、虽刑而不惧。在对待权力与法律的问题上,人们也常常是崇拜权力而不崇尚法律,遵从权力而不遵守法律,追求权力而不维护法律。由此可见,缺乏法治理念的支撑,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只能是“白纸黑字”而已。
  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动力。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包含着制度和理念两个层面,制度是主体,理念是灵魂。我们既要重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创新,更要重视法治理念的发掘、培育与发展。使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都能做到依法进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真正树立起法律的至上权威。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实践的价值指南
  据《人民日报》6月13日刊登的消息:合肥市为了整治市容,市区今年夏季只设78个西瓜销售点,平均8平方公里、两万人才有一个销售点。要创建“无摊城市”就不能遍地是摊;要方便百姓,维护市民和瓜农的利益,就难以创建“无摊城市”。创建无摊城市、整治市容市貌与方便市民、保护小商贩和瓜农、菜农的合法权益形成了矛盾。城管部门与商贩、菜农、瓜农、果农、市民等各种群体的矛盾在全国许多城市都长期存在,在一些地方还因此引发了各种恶性冲突。
  这些冲突实质上是秩序与自由两种价值的冲突。在处理这两种价值冲突时,执法者若能权衡一下追求何种价值更能体现执法为民、更能体现公平正义、更能体现服务大局的话,就不难作出正确的判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核心就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而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就是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上述执法活动中发生各种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是在于相关法规的制定者和具体执法者的观念中缺少了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何谓大局和如何服务大局。在创建各种“面子工程”或“政绩工程”中从来都没有权衡过这类“创建”工程的价值与人民群众实际利益哪个居先,而只是为了管理而管理,为了政绩而管理。这就使得实际工作脱离了群众、脱离了实际,也偏离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长期以来,在很多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潜意识中居于指导地位的是一种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我们很少在理念层面上思考问题,多数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缺乏法治理念的指导,缺乏价值判断的指南。执法过程中的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行政、枉法徇情的情况也常有发生。此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纠正这些错误的执法观念、澄清混乱的执法思想、为我们政法队伍和其他各机关的工作人员提供理念层面的指导。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指南。一切执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措施都要时刻牢记执法为民,一切法治实践活动都应首先着眼于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合法權益和生活便利为本。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的核心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良好的法治文化是培育完善法律制度的土壤,只有根植于良好法治文化之中的法律制度才能得到全面的实现。缺乏良好的法治文化,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得到全面实施。严格来讲,我国此前的法律制度是在缺乏先进法律文化土壤的情况下构建起来的。除了一批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律精英人才之外,普通老百姓并没有现代法律文化的概念,其法律意识仍然没有从旧的、封建的传统中完全脱离出来。法治意识、民主意识淡薄是其显著的特点。就连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也都是自上而下给予的民主,而不是广大农民自觉地去行使民主权利。他们大多数人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没有正确的理解。对于日常纠纷的解决,很多人思想中还在依赖于“清官政治”,就连上访人员打出的条幅上还是写着“走遍天下寻包公,状告贪官×××”的字样。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首先要改变人们思想中的“人治”观念,使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进而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要着力培植法治文化。文化基础是绝对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它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强大精神力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植提供了核心内容。法治文化的内涵极其丰富,有些内容已为所有民主国家所共同推崇,如法律至上、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等。但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一样都具有阶级性,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所要培育和发展的应是符合我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我国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和目前的发展阶段决定了我们的法治文化必然要以当前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治国方略,这是我们建国以来,历经无数次挫折和教训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培植法律文化的就是要让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必然要求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公平正义是一个永恒的理念,无论任何国家和民族,无论社会发展到何种阶段,公平正义永远是人们追求的普遍价值;顾全大局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需要,是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选择,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本质的要求。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障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更好建设并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河北司法警官職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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