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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阶段不良资产剥离及债转股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及债转股是我国政府为盘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促进国企摆脱困境的重大举措,其深刻含义还在于为我国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变提供契机,加快我国金融和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速度,以便使我国加入WTO后提高银行和企业的竞争力,最终提高国力。在不良资产剥离后,化解了银行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状况得到大大改善,并从银行内部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操作在技术上扫除障碍,从而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信心支撑。
但是在不良资产收购及债转股过程中,某些企业、银行、地方政府、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银行和企业对剥离不良资产和债转股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部分银行的同志认为剥离不良资产是卸掉银行历史包袱的好机会,把不属于剥离范围内的债务一股脑儿的推给资产管理公司;部分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国家给予企业债务利息"豁免"的机会,纷纷争取转股,赶计划经济的"末班车",把不属于债转股范围内的借债上报申请,给人少、业务量大的资产管理公司独立、科学地评审把关带来一定难度。
2、某些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某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地方保护主义意识浓厚,片面理解债转股,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债转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改革思路。
3、脆弱的社会信用再一次受到冲击。有的银行为达到剥离的目的,把本应破产的企业推给资产管理公司;有的企业借重组、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还有个别企业不思进取,侥幸心理严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时个别企业以就业相威胁,赖帐不还。
4、资产管理公司较强的行政色彩与其独立经营相矛盾,缺乏灵活性。资产管理公司受命于银行和企业危难之时重组债务,受政府指导、调控、监督,行政色彩浓,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是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决定其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从相关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其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任务和目标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广泛开展业务,运用各种手段来经营不良资产,这种具体运作,时时会受到上面行政的干预,使资产管理公司不能独立处置不良资产。
5、资产管理公司配套措施不完善。首先是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不健全:(1)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已由国务院三部门确定,但没有法律规定。(2)如《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都有与债转股实施不相适应的一些条款以及与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运作有矛盾的地方,亟待完善和解决。(3)资产管理公司优惠政策不到位,影响其工作的运行和开展。
6、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少,管理跟不上。目前基层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大多从相应银行处室抽调,约20-30人,要管理、处置上千家不良资产,平均每人约50-60户,难免会出现管理上"真空地带",且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专业知识和宏观政策,现有的人员素质一时难以适应。
二、建议与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开办短期培训、讲座,加强政策指导,为参入改革的有关单位提供政策资询和工作指导,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和支持改革,为改革献计献策的良好局面。
2、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企业内部改造。参与改革的银行、企业应将此项改革与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勇于开拓创新,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将是这场改革的实质所在。首先,企业和银行应意识到本身陷入困境的根源是经营、管理上的失败而不是负债,因此不注意改变企业和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对债转股的企业,应按规范的公司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协助企业)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进行认真整改,使企业尽快形成适应股份制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迅速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制度。同时银行应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回避,建立风险监测考核体系,加强信贷质量考核,落实信贷管理责任,严格按国际惯例要求自己,加快金融创新,迅速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找准政府定位。剥离不良资产和债转股不仅在于化解国民经济中的泡沫经济和金融风险,更在于为政府转变职能提供契机,不能再政企不分,不能再直接干预经济主体的行为。在这项改革上,要淡化政府行为,强化市场取向。政府应集中精力积极培育各种要素齐全的资本市场,同时还要健全市场的运行体制,包括市场化的价格机制、企业股份制运作机制、资本退出机制等,还要为产权流动企业购并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和优惠的财税政策。地方政府应尽力解决债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工人再就业问题,减少对企业和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干预,解决企业和银行在重组中的后顾之忧,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大行方便之利。
4、为避免由此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信用危机,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债转股无条件回购制度。即资产管理公司可随时以事先约好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票卖给企业,企业应无条件回购,这样即对持股企业增强约束力,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又保护了资产管理工司的权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资产管理公司可继续持有股份,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同时通过立法规范债转股行为,一是债转股中可能出现的营私舞弊、幕后交易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再流失。二是要防止债转股中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公正。
5、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独立经营,自主运作,遵循市场与效益原则,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的收回不良资产,同时遵循灵活多样的原则,即针对不良资产形成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置手段。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可以广泛开展金融和非金融业务,综合利用多种手段经营不良资产,包括收购并经营银行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兼并、债转股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等等,并采取回购、股权转让和企业上市等创新地变现资产,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退出。在资产管理公司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形式下,给基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简化审批的环节和手续,以保证公司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6、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使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1)应立法确定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公司资本及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的监督管理及税费减免等。(2)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解决对"四业分离"、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重组、资产变现的法律限制,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为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经营提供法律依据。(3)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优先扶持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变现资产。
7、广招贤才,充实资产管理公司队伍。其经营管理者必须是具有金融、商贸、房地产、法律、企业经营、市场等全面知识的管理人才和操作人才。提高原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也是当务之急。
8、建立绩效评估与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规范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确保资产管理公司合规、合法、合理、有效的经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及债转股是我国政府为盘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促进国企摆脱困境的重大举措,其深刻含义还在于为我国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机制的转变提供契机,加快我国金融和企业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速度,以便使我国加入WTO后提高银行和企业的竞争力,最终提高国力。在不良资产剥离后,化解了银行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状况得到大大改善,并从银行内部为国有银行股份制操作在技术上扫除障碍,从而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信心支撑。
但是在不良资产收购及债转股过程中,某些企业、银行、地方政府、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银行和企业对剥离不良资产和债转股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部分银行的同志认为剥离不良资产是卸掉银行历史包袱的好机会,把不属于剥离范围内的债务一股脑儿的推给资产管理公司;部分企业认为债转股是国家给予企业债务利息"豁免"的机会,纷纷争取转股,赶计划经济的"末班车",把不属于债转股范围内的借债上报申请,给人少、业务量大的资产管理公司独立、科学地评审把关带来一定难度。
2、某些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某些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地方保护主义意识浓厚,片面理解债转股,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债转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改革思路。
3、脆弱的社会信用再一次受到冲击。有的银行为达到剥离的目的,把本应破产的企业推给资产管理公司;有的企业借重组、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还有个别企业不思进取,侥幸心理严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时个别企业以就业相威胁,赖帐不还。
4、资产管理公司较强的行政色彩与其独立经营相矛盾,缺乏灵活性。资产管理公司受命于银行和企业危难之时重组债务,受政府指导、调控、监督,行政色彩浓,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是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决定其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其主要任务是收购、管理、处置从相关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其经营目标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任务和目标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广泛开展业务,运用各种手段来经营不良资产,这种具体运作,时时会受到上面行政的干预,使资产管理公司不能独立处置不良资产。
5、资产管理公司配套措施不完善。首先是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不健全:(1)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已由国务院三部门确定,但没有法律规定。(2)如《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都有与债转股实施不相适应的一些条款以及与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些运作有矛盾的地方,亟待完善和解决。(3)资产管理公司优惠政策不到位,影响其工作的运行和开展。
6、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少,管理跟不上。目前基层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大多从相应银行处室抽调,约20-30人,要管理、处置上千家不良资产,平均每人约50-60户,难免会出现管理上"真空地带",且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专业知识和宏观政策,现有的人员素质一时难以适应。
二、建议与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开办短期培训、讲座,加强政策指导,为参入改革的有关单位提供政策资询和工作指导,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和支持改革,为改革献计献策的良好局面。
2、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和企业内部改造。参与改革的银行、企业应将此项改革与转换经营机制结合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勇于开拓创新,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将是这场改革的实质所在。首先,企业和银行应意识到本身陷入困境的根源是经营、管理上的失败而不是负债,因此不注意改变企业和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对债转股的企业,应按规范的公司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协助企业)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进行认真整改,使企业尽快形成适应股份制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迅速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制度。同时银行应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回避,建立风险监测考核体系,加强信贷质量考核,落实信贷管理责任,严格按国际惯例要求自己,加快金融创新,迅速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
3、找准政府定位。剥离不良资产和债转股不仅在于化解国民经济中的泡沫经济和金融风险,更在于为政府转变职能提供契机,不能再政企不分,不能再直接干预经济主体的行为。在这项改革上,要淡化政府行为,强化市场取向。政府应集中精力积极培育各种要素齐全的资本市场,同时还要健全市场的运行体制,包括市场化的价格机制、企业股份制运作机制、资本退出机制等,还要为产权流动企业购并制定相关的金融政策和优惠的财税政策。地方政府应尽力解决债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工人再就业问题,减少对企业和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干预,解决企业和银行在重组中的后顾之忧,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大行方便之利。
4、为避免由此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和信用危机,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债转股无条件回购制度。即资产管理公司可随时以事先约好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票卖给企业,企业应无条件回购,这样即对持股企业增强约束力,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又保护了资产管理工司的权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转,资产管理公司可继续持有股份,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同时通过立法规范债转股行为,一是债转股中可能出现的营私舞弊、幕后交易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不再流失。二是要防止债转股中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与公正。
5、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独立经营,自主运作,遵循市场与效益原则,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的收回不良资产,同时遵循灵活多样的原则,即针对不良资产形成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处置手段。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可以广泛开展金融和非金融业务,综合利用多种手段经营不良资产,包括收购并经营银行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兼并、债转股阶段性持股、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等等,并采取回购、股权转让和企业上市等创新地变现资产,实现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退出。在资产管理公司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形式下,给基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简化审批的环节和手续,以保证公司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6、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使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1)应立法确定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公司资本及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的监督管理及税费减免等。(2)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解决对"四业分离"、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重组、资产变现的法律限制,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扰,为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经营提供法律依据。(3)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优先扶持债转股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变现资产。
7、广招贤才,充实资产管理公司队伍。其经营管理者必须是具有金融、商贸、房地产、法律、企业经营、市场等全面知识的管理人才和操作人才。提高原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也是当务之急。
8、建立绩效评估与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规范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加强社会审计机构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确保资产管理公司合规、合法、合理、有效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