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吟兰:我们需要一个怎样的婚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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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简介:夏吟兰,女,1957年出生于北京,上海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北京市妇联副主席,全国妇联执委,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家庭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长期致力于亲属法学、继承法学和妇女人权的研究。美国富布莱特访问学者(1996-1997),澳门法务局法律专家(1999-2000)。多次参与国家与北京市的立法及法制宣传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主要起草专家,并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出版了个人撰写、主编、合著的著作约30余部,发表论文60余篇。承担过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课题,并多次获奖。主要代表作有:《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离婚自由与限制论》、《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原理》、《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社会性别分析》等。曾被评为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北京市先进女教职工工作者称号。
  多次出国讲学或作为主讲人、主持人参加国内外国际会议。参加过世界妇女大会、世界法律大会、国际家庭法大会、国际儿童法大会、国际反家庭暴力大会等。
  
  2008年8月8日,中国百年奥运之梦在今天梦圆“鸟巢”;也就在这天,全国民政部门迎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日结婚登记高峰。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在8日当天共办理结婚登记314224对,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也同时增加。
  在31万多对新人当中,绝大多数是“80后”的年轻人,而恰恰是他们被称之为 “永远以自己为中心”、“不愿意承担责任”、“总是高估自己的能力”……的一代。如今,这一代人中已经出现了“双独婚姻”、“草莓婚姻”,面对真实生活里的“一地鸡毛”,“80后”的独生子女们选择所谓的“自由”,闪婚爽、离婚快……因此,在祝福新人们喜结良缘的同时,我们似乎更应该探讨当代年轻人如何理性地对待婚姻。
  8月8日,青联刊独家采访了正忙碌于对“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工作进行深入调研的夏吟兰。
  
  早恋我不反对
  青联刊(以下简称青):百年奥运之梦在今天实现,这是中国和世界的节日,也是许多新人一生纪念的日子。国内很多家媒体都在今天报道了,新人们扎堆去婚姻登记的事。
  夏吟兰(以下简称夏):太值得纪念的日子了。我祝福中国、祝福奥运,更祝福在今天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们。为了奥运,我特地提前从国外赶回来,希望能见证这一时刻的到来。
  至于扎堆结婚,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谁不想找一个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子完成人生的一个重要时刻。不仅是中国,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很多新人都在今天去登记结婚。
  青: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权益,但31万多对新人当中有一部分是在校大学生,他们对婚姻、对家庭考虑成熟吗?您上大学那会儿大学生应该是禁止结婚的。
  夏:我们上大学那会儿是有规定说大学生不允许结婚的,但这并不表示这种规定就是符合社会要求,符合人性需要的。相反,我认为那时对结婚的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的确存在着压抑人性的地方。人在什么年龄段就应该做什么年龄段的事,该恋爱就要恋爱,该结婚就要结婚。如果年轻人刻意地压抑自己,反而对个人对国家都效果不好。
  青:谈及学生恋爱或者说早恋,很多人特别是学生家长是视之为“洪水猛兽”的,唯恐躲之不及。对此,您怎么看待这样的问题?
  夏:我不认为谈恋爱就会影响到学习。我倒认为,大学时代的年轻人心理和生理都已经成熟,条件也允许。而且恋爱会让人定下心来,不会总浮着,特别是恋爱双方能够有共同的目标而一起努力,这何乐而不为呢!
  青:如果恋爱关系发生在高中生、初中生身上,您又怎么看待呢?
  夏:初中生如果有恋爱关系我认为不太恰当,但高中生有恋爱关系就不必太过紧张。但有一个问题非常关键,我们现在的学生基本上都是一考定终生,现行的高考制度让学生都来挤一座独木桥。而在恋爱中的学生情绪上很可能有波动,如果此波动正好处于关键的考试阶段,那就会非常致命。
  


  现在很多人也通过网络和其它媒体了解到了国外年轻人对待婚姻、恋爱的观念,更知道了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规定和措施。所以我认为,对于年轻人的恋爱不应该禁止,要适当地去引导,特别是要对现行的高考制度进行创新,使其更加人性化,能更加全面地反映学生的能力和水平,这样才能最终解决“洪水猛兽”的问题。
  
  推动“反家暴”
  青:您也一直致力于“家暴”的研究,目前您所掌握的现实情况跟预期有何不同?
  夏:在中国,之前没有“反家暴”的概念。实际上,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之后,我们这些妇女运动者或者说女性研究者,才慢慢把这些理念引进中国,就是希望改变人们的观念,希望人们认同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这种观念的转变非常重要。
  我所主持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立法研究项目就是希望对网络第一期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作本土化修订,因为第一期更多是引进外国的理念和制度。而随着对我国家庭暴力研究的深入,对国情认识的不断加深,对中国“反家暴”现状和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也在不断明晰。目前我国已经有25个省出台了“防治家庭暴力” 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我们期待着我们的研究能够推动国家层面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尽早列入立法规划,尽早出台。
  青:“家暴”的概念是什么?相对于身体上的暴力而言,精神暴力可能并不好界定。
  夏:我们专家建议稿的“家暴”概念肯定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概念大得多,是国际化的。对“家暴”行为的界定,最高法院基本限定在家庭成员之间身体上的暴力,以及由于身体暴力所导致的精神上的伤害,不包括性暴力、精神暴力等。精神暴力也叫冷暴力。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侮辱诽谤,以及夫妻间的冷漠使对方感受到痛苦的行为。精神暴力要有长期性和经常性,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精神暴力不同于一般的精神暴力,否则定义太宽泛。如果法不责众,法律就成了一纸空文。
  实际上,夫妻之间的精神暴力会导致离婚,如果确实能证明夫妻之间存在精神暴力,长期不理睬,或者让一方痛苦、心灵受到折磨,离婚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损害赔偿。
  青:精神暴力在导致离婚、形成无法挽回的局面之前,是不是有其它方法可以干预?
  夏:我觉得可以求助于心理医生或社工。因为社会压力大,每个人都需要宣泄口,许多人都象电视剧“不要对陌生人说话”中的安嘉和一样有两付面孔,对外彬彬有礼,回家就是暴君,家就成为了宣泄施威的地方。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能是有心理问题的。
  其实,每对夫妻都有矛盾,只是解决矛盾的方式不同。有的是肉体上的打骂,有的是长期冷战,比较好的方式应当是采取沟通。如果夫妻发生大矛盾,彼此已无法沟通,就需要求助于第三方力量。在国外,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夫妻都采取共同见心理医生或寻求社工帮助的方式。但在中国,大家普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讲给外人听,但这已经在慢慢发生改变。
  青:为防止婚姻中出现暴力,女性可以做什么呢?
  夏:婚姻关系其实就是一种模式。这种模式是从一开始就建立起来的。矛盾发生时,我们用什么样的方式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用什么样的方式沟通,这才是根本。暴力之所以会发生,是有多种原因的,暴力只是个结果,而之前的沟通模式、面对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才是关键。
  作为女性,要意识到这是模式,是能够改变的,而且从一开始就要去改变,不要等到形成模式了再去改,这样会很难。记住,如果发生暴力,从最开始就一定要说“不”,一定要用特别严肃的方式给对方一个教训,改变对方的模式。如果他继续施暴,一定要离开,要有离开暴力的决心。
  青:如何面对矛盾呢?您觉得比较好的方式是什么?
  夏:当然是沟通。没有任何一个家庭是没有问题的,无论富贵贫穷,无论处于哪个阶层,都会有家庭矛盾。婚姻恰恰不需要纠错,而需要包容。婚姻就是相互容忍、相互理解的过程,不需要找出是非。其实很多家庭纷争根本就没有真正的是非。总之要冷静,冷静之后要交谈、沟通,发现原因,作出分析,就不会进入暴力阶段。
  
  中国目前已经离婚自由过度
  青:从1990年代中国修订婚姻法开始,关于离婚自由与限制的争论在国内就从未停息过。有人甚至疾呼“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是一种倒退”。您是什么观点?
  夏:离婚自由应该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我认为目前中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应该强化离婚救济,对离婚自由在程序上予以适度限制。
  青:您所著《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一书面世以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您是想表明这种离婚自由在中国已经过度的理念?
  夏:我是一名学者,我需要客观、公正地看待离婚现象。事实胜于雄辩。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来,中国离婚数量持续走高,这是事实。如2003年北京市离结率达到33.3%,上海市离结率达到31.4%,也就是说在这两个大城市里,平均不到三对结婚夫妻中,就有一对离婚。
  青:有人认为“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使我们的离婚制度更加人性化,更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您好像对此持保留态度?
  夏:离婚制度的人性化是否仅指离婚自由?自由是否是法律正义的全部?我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均GDP刚刚达到2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当不完善,社会福利水平也比较低下,离婚率的上升将意味着更多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性一方离婚后将陷入生活贫困化;意味着他们曾经的付出没有得到预期的利益;意味着更多的孩子将生活在相对贫困的单亲家庭;当然也意味着整个社会将要付出更高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
  


  青:您的意思是要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特别是女性的利益平衡?
  夏: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应当对离婚自由在程序上进行适当的限制,比如有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应该适用诉讼离婚程序。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离婚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和利益受损害一方给予法律救济,以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青:您提出“在离婚财产清算体系中体现对离婚自由的衡平”,怎么理解?
  夏:广义的离婚财产清算体系涵盖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与离婚救济制度。1990年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与分割原则的学说与立法上已经出现相互融合态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展至无形财产,均等分割与公平分割原则界限模糊,在离婚时对财产上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予以均衡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学界对此有不同的声音,但因其对当事人的救济功能不同,我认为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不应简单地以外国法的离婚扶养制度取而代之,而应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完善。总之,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允许婚姻关系破裂的当事人离婚,又要在离婚财产清算时保障弱者利益。
  青:在《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一书中您提出,如何均衡父母离婚自由与子女最大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是21世纪中国亲子关系修法重点所在。为什么会有如此说法?
  夏:子女本位是现代亲子关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其核心是确认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子女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父母离婚,其对子女监护权的变化必须尊重子女的意愿,实现子女的最大利益是处理离婚后亲子关系的准则。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共同监护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的婚姻立法在离婚亲子关系中规定了保护子女利益原则,明确规定在确定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子女抚养费时必须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
  但我们应当意识到,我国的保护子女利益原则是以家长和社会利益为视角的,没有承认子女的独立主体地位,没有将他们作为真正的权利主体。因此,在制度架构和具体规定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父母本位的立法痕迹。所以,在父母离婚时,如何均衡父母离婚自由与子女最大利益之间的关系,将是21世纪中国亲子关系修法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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