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期限过长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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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抗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处理是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决定建抗、提抗、抗诉的关键所在。但由于在现行民诉法中对民事抗诉制度的规定较笼统与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检察机关在民事申诉案件抗诉审查过程中的应该在多长时间内结案,作为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民诉法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的审查期限的执行到底如何,笔者就此专门作了调查。
  一、目前抗诉案件审查的基本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申诉案件从立案到检察机关决定抗诉到同级人民法院究竟要多长时间?笔者为此专门对某基层检察院进行了了解,以下是某基层检察院2008年、2009年所办理的14件一审、6件二审民事申诉案件,从立案到审查结束作出提抗(建抗)及上级院审查后抗诉(提抗)的时间流程表(见表一、表二),作出提抗(建抗)及上级院审查后抗诉(提抗)的时间是法律文书所制作的时间,统计时间截止到2010年3月底。
  
  从以上的表格统计中我们可以发现,一审申诉的14件案件在基层院的平均办案时间是35.14天,均能在三个月内审结,而在上级院的平均办案时间是93.36天,其中有五件是超过三个月期限的,我们暂且不管是否办理过延长审查期限,就以三个月的期限来界定,上级院审查案件的超期率是35.71%。那么二审申诉案件的审查情况如何呢?6件二审案件在基层院有平均办案时间是156.17天,远远超过三个月的期限,6件案件中5件能在三个月内审结,1件未能(时间长达755天),超期率是16.67%。同样,上级院审查后已提抗的5件二审案件的平均办案时间是224.5天(不含尚未审结的1件,不过至少也有一年六个月时间未结了),且只有2件是在三个月内审结的,其他4件均未能在三个月内结案,超期率为66.67%。上级院提请省级院抗诉的5件案件,截止到2010年3月底省级院均未审结,5个案件中以上级院(即提抗院)最迟结案的时间2009年10月21日来算,也有五个月时间了,5个未结案件均已超过三个月的期限规定。从个案来讲,20件案件中有1件是在基层院超三个月期限的,超期率占5%。20件案件在上级院审查过程中有9件是超三个月期限的,超期率占全部案件数的45%。由此可见,在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同于审查环节多,层层上报,审查期限过长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二、造成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期限过长的原因
  案件迟迟不能审结,其危害性是可想而知。法谚称“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就是这个道理。民行办案期限过长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案规则的弹性导致办案期限的实际缺失,往往造成一些案件审查期限无限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二是大量的抗诉审查工作集中到上一级检察机关因为人员不够造成积案,久拖未决;二是基层法院借调法院案卷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妥善解决,严重影响了办案的时间和效率;四是有的办案人员缺乏效率意识;五是办案人员的监督能力有待提高,。
  三、解决对策
   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确定合理的审查期限
   民事抗诉的申诉审查是基于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判决所依据的材料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经具备,除非有新的证据,一般仅限于对原来案件材料的审查,因而,没有必要给予太长的审查期限,需要重新鉴定的除外,但由于立案审查的检察机关需要收集案件的相关材料并作出审查意见,时间可稍长一点,可参照人民法院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再者,上级院的审查也是根据下级院审查后整理提交的材料基础上进行的,也不必规定过长的期限,原来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期限不合理,应该予以修改。
   2、切实解决法院调卷问题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在调卷方面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为切实解决调卷问题,高检院与最高院应当抓紧出台有关规定,明确和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的程序问题,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有力的保障。
   3、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机制建设
   (1)1996全国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成立之初,全国提出抗诉的各类民行申诉案件3322件,到2008年抗诉案件已经达到63662件,再审检察建议24782件,合计88444件,相比案件数上升了2563%。各地民行部门的工作人员配置是根据以前案件不多、监督范围、方式单一时期的现状配置的,而且编制也往往基本未配足员,因此,首先要配足配强民行部门力量。
  (2)建立上下级院之间的案件审查快速连动机制。基层院民行部门的工作内容民诉法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了基层院的提抗权。目前一审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基本流程是:当事人申诉——基层院受理——审查立案——指定检察人员审查——审查终结、作出提抗报告——装订案卷上报——市院收案——市院指定人员审查——审查后作出是否抗诉意見——领导审批——抗诉到法院。一个一审案件从申诉到最后抗诉到法院需要好多环节,二审案件就更复杂多了,还要增加省一级院的审查。由于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有些环节可以省略,上级院可以任命或聘任下级院的民行部门业务骨干为上级院助理检察员,办理的案件直接上报上级院领导审批。如基层院提抗的案件直接提交上级院的民行部门负责审查后报上级院检察长审批,也可以在上级院确定专人负责某基层院的提抗联系工作,办案提前介入,直报审查。这样就可以节省好多时间。
  (3)提高效率,转变办案观念。要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提高民事抗诉案件审查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首先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时刻以“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武装头脑,切实改变办事拖拉的工作作风。其次要强化抗点审查的重点性。对于申诉人要求抗诉的案件,要抓主流、主要矛盾,选择抗点进行审查,以提高审查过程的工作效率。再次要改变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包揽一切”的办案方法。对于申诉人提出申诉的案件,除了需要当事人提交申诉书、法律文书外,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庭审记录。因为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对方的证据,且好多法院对庭审记录是允许当事人本人凭身份证去复印的,这样就有利于减缩检察机关的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充分发挥网络办案的便捷作用。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利用网络这一科技的快捷作用,为我们办案服务。浙江省检察机关在2006年就在全国率先建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网上办案系统,通过网络系统办理二审建抗、提抗、抗诉案件。我们要充分发挥网上办案的便捷优势,不要让它成为摆设。要改变那种只注重形式,不重视实效的观念和做法,真正让网络发挥应有的便捷作用。
   (5)对超期办案的行为进行惩戒。合理的审查期限确立后,对于超期限审理的案件要进行检查通报;由于承办人员的原因,导致案件迟迟不能审结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参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武义 3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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