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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所欠债务如何归还
方 圆
陈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了一家服装店。1999年初冬,陈某认准了一种冬装,决定大批进货。于是,他向朋友李某借款8万元,约定2个月内归还。这笔钱,陈某全部用来进了这种冬装。但是,这种冬装销路并不好,造成大量积压,眼看冬季将过,债务到期,陈某只好将冬装低价处理。这次错误的决策,使陈某只收回了5万元,归还李某后还欠3万元,陈某表示自己无钱可还,要求李某宽限一段时间,李某认为陈某纯粹想赖账,因为陈的父母有数万存款,其妻子也有3万元存款,用他们的钱还所欠债务理所应当。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起诉到法院。
陈某的父母和妻子应不應该承担服装店的债务呢?陈某是个体工商户,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院查实,陈某的妻子是一位教师,工作之余常来店里帮忙。陈的父母已退休,也不时来店里帮忙,但仅仅是“帮忙”而已(相当于以陈某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并未参与店里的日常经营管理,从这一点来看,他们都不必承担店里的债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服装店系陈某婚前个人投资开设的,其收益,婚前主要由他个人使用,婚后主要由夫妻俩共同使用。因此,服装店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陈某妻子的3万元存款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用来偿还债务。至于陈的父母,既未参与投资,又未享用服装店的收益,自然不必承担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归还李某的3万元。
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伟 杰
王义今年12岁,有一天在放学的路上看见店里摆出的手机很好看,就走进店里问售货员有没有玩具手机,售货员余某告诉他,这里不卖玩具手机,同时拿出一个标价1800元的手机对王义说,假的没意思,真的才神气呢,有了它以后联系同学也方便呀。王义一想也是,于是跑回家,趁父母不注意拿了2000多元钱,交给售货员余某,余某当即为王义开通了手机。
王义的父母知道这件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商店太不负责任,怎么能把手机卖给孩子呢?他们立即赶到商店要求退货。店方认为货已售出,没有退的道理。双方争执不下,王义的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接受退货。此案涉及到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义只有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手机这一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首先,交易数额太大;其次,他还不能完全理解购买手机的后果;再次,这种年龄的孩子拥有手机不合适。而且,整个过程王义的父母不知情,更不要说同意了。
最后,法院判决商店无条件退货。
方 圆
陈某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了一家服装店。1999年初冬,陈某认准了一种冬装,决定大批进货。于是,他向朋友李某借款8万元,约定2个月内归还。这笔钱,陈某全部用来进了这种冬装。但是,这种冬装销路并不好,造成大量积压,眼看冬季将过,债务到期,陈某只好将冬装低价处理。这次错误的决策,使陈某只收回了5万元,归还李某后还欠3万元,陈某表示自己无钱可还,要求李某宽限一段时间,李某认为陈某纯粹想赖账,因为陈的父母有数万存款,其妻子也有3万元存款,用他们的钱还所欠债务理所应当。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起诉到法院。
陈某的父母和妻子应不應该承担服装店的债务呢?陈某是个体工商户,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法院查实,陈某的妻子是一位教师,工作之余常来店里帮忙。陈的父母已退休,也不时来店里帮忙,但仅仅是“帮忙”而已(相当于以陈某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并未参与店里的日常经营管理,从这一点来看,他们都不必承担店里的债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服装店系陈某婚前个人投资开设的,其收益,婚前主要由他个人使用,婚后主要由夫妻俩共同使用。因此,服装店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陈某妻子的3万元存款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用来偿还债务。至于陈的父母,既未参与投资,又未享用服装店的收益,自然不必承担债务。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归还李某的3万元。
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伟 杰
王义今年12岁,有一天在放学的路上看见店里摆出的手机很好看,就走进店里问售货员有没有玩具手机,售货员余某告诉他,这里不卖玩具手机,同时拿出一个标价1800元的手机对王义说,假的没意思,真的才神气呢,有了它以后联系同学也方便呀。王义一想也是,于是跑回家,趁父母不注意拿了2000多元钱,交给售货员余某,余某当即为王义开通了手机。
王义的父母知道这件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商店太不负责任,怎么能把手机卖给孩子呢?他们立即赶到商店要求退货。店方认为货已售出,没有退的道理。双方争执不下,王义的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接受退货。此案涉及到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义只有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手机这一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首先,交易数额太大;其次,他还不能完全理解购买手机的后果;再次,这种年龄的孩子拥有手机不合适。而且,整个过程王义的父母不知情,更不要说同意了。
最后,法院判决商店无条件退货。